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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理申报表及取消材料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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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理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人社局 序号 事项类 型 主要负责人签名: 申请材料对应 事项 申请材料名称 实施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1 公共服 专业技术人员继 务 续教育 3 4 5 其他权 集体合同审查 力 公共服 “三支一扶”基 务 层岗位需求申报 “三支一扶”人 公共服 员户籍、档案、 务 党团关系接转 公共服 “三支一扶”人 务 员年度考核 清理意见 直接取消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 参加各种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证明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保留 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取消,整合入报告材料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取消,整合入报告材料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2 填报时期:2020 年 3 月 23 日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 同文本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 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 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 门审查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与送审表内容重复 集体合同送审表 保留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的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保留 基层岗位计划汇总表 基层岗位计划明细表 离职证明 入户审批表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年度考核表 申办报告 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教学场所权属 证书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 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 人员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32号)第七条:县 (市、区)级“三支一扶”办主要 职责:(一)落实基层服务岗位及 需求计划;(二)组织年度考核工 作;(三)指导协调用人单位做好 对“三支一扶”人员的教育、培养 和管理、使用工作;(四)负责“ 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 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工作;(五)按 照国家和省政策,办理社会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专项 经费;(六)负责对“三支一扶” 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信息管理系 统更新维护工作,并按月向市级“ 三支一扶”办报送毕业生岗位变动 信息、工作信息和离岗信息;(七 )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 直接取消 保留 直接取消 保留 保留 保留 待报告表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 提供 直接取消 备注 6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设立审批 资产来源证明文件 直接取消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直接取消 营业执照副本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个人举办的居民身份证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按规定委托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保留 捐赠协议 保留 筹备设立情况报告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及基本情况表 学校章程 学校资产明细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及 聘任合同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 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 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7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分立审批 机构分立申请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清 算报告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 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 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 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合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 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 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 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 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 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 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 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 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 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 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 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 审批机关批准的。2.《安徽省民办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 (劳社〔2005〕29号)第十五条拟 在设区的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的,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批。拟在县(市)举办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 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 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 保留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 证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 证 保留 取消,通过网络核验和实地查证解 决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 待报告表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 提供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保留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8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合并审批 机构合并申请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清 算报告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 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 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 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 培训学校的,由县(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次为职业 资格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民办职 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设区市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设区的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培训层 次为职业资格二级以上(含二级)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前,应当报省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第 十六条 举办民办技工学校的由省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3.《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 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 245号令)附件3第19项“技工学校 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变更审批 事项变更申请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行政许 民办职业培训学 可 校终止审批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 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 保留 待报告表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 提供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直接取消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户口簿 11 就业创业登记证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 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 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 需要就业援助的材料 居民身份证 12 职业技能培训服 公共服 务及职业技能鉴 务 定补贴发放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 保留 学校印章 公共服 就业援助对象援 务 助服务 保留 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清 算报告 终止办学申请 10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待报告表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 提供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9 待报告表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 提供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银行账户信息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1.《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 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 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 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 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 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 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 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 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 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 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 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 》(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 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 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 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 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 直接取消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保留 取消,通过部门内部查实 12 职业技能培训服 公共服 务及职业技能鉴 务 定补贴发放 职业资格证书 培训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营业执照 13 公共服 创业项目推介服 务 务 税务登记证 《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创业项目申报书》 14 公共服 就业脱贫补助发 务 放 就业脱贫奖补申报表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15 公共服 社会保险关系转 务 移接续 社会保障卡 户口本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6 行政确 社会保险登记 认 参保单位职工花名册 居民身份证 17 公共服 社会保障卡办理 务 及发放 金融社保卡数据采集表 1寸白底照片 18 公共服 社会保险查询( 务 证明出具) 19 无雇工的个人工 商户、未在用人 单位参加基本养 公共服 老保险的非全日 务 制从业人员以及 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社会保险登记 服务 居民身份证或金融社保卡 本人户口簿 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 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 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 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 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 、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 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 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 。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 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 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 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 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 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 ,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 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 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创业服务指 业能力。 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 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 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 (皖发〔2015〕26号):(二)实施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 就业脱贫工程。统筹使用各类培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 资源,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 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务。第二十五条:创业服务指导中 高补贴标准,创新补贴方式,确保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 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 贫困户劳动力通过技能培训至少掌 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 握1项致富技能。引导和支持用人单 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 、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 位在贫困地区建立劳务培训基地, 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 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 搞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创业培 同转移到新参保地。2.《关于印发 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训,积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 。积极开展劳务信息服务,搭建贫 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 困劳动力和用人单位对接平台,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 立完善输出与输入地劳务对接机制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 ,鼓励地方对跨省务工的农村贫困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 人口给予交通补助,支持国有企业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 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 、民营企业优先吸纳贫困人口就地 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 就业。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 2011〕47号)第一章第三条: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 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 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 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 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对贫困家庭 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 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 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 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 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 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 支持。鼓励贫困乡村能人带领贫困 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 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 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 户劳动力外出务工,支持外出务工 管理的有关事务。2.《安徽省政府 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 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 人员回乡创业,带领贫困群众就业 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 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 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增收,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四 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第 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 。 一户”。对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 款: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 四点:(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 上的农村贫困人口,输入地政府要 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 厅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 承担相应的帮扶责任,并优先提供 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 卡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制定社会保 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 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 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 障卡规范和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 等相关服务。2.根据群众需要,常 负责省本级制卡所需信息的采集、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 序实现市民化。2.《关于在坚决打 态化开展。 清洗、比对工作和社会保障卡的发 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 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 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 放和管理;协调社会保障卡跨市使 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 用,指导各级社会保障卡系统的正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 社发〔2016〕32号)全文。 常维护和运行。 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取消,通过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保留 保留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材料名称合并 取消,材料名称合并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已修改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取消,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 取消,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网络操作不熟 悉的申领人仍 采用原采集信 息方式 网络操作不熟 悉的申领人仍 采用原采集信 息方式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19 20 21 22 23 无雇工的个人工 商户、未在用人 单位参加基本养 公共服 老保险的非全日 务 制从业人员以及 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社会保险登记 服务 公共服 农民工工资保障 务 金退还办理 公共服 劳动保障诚信示 务 范单位查询服务 公共服 劳动保障监察举 务 报投诉受理 公共服 创业担保贷款申 务 请及贴息办理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无 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 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 居民身份证 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 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 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 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 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收据)、授权委托书、统一社会信 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 用代码证 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 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 ) ,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配备专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 职工作人员。第七条:创业服务指 还申请表 导中心要建立专门服务平台或专门 服务窗口,建立创业服务网站,根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据创业人员的需求,开展政策咨询 现场公示照片复印件) 、项目推介、风险评估、方案设计 、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 务。第二十五条:创业服务指导中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诺书 心要通过举办创业项目推介会、印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 查询原因说明 制项目指南、组织创业项目成果展 令第423号)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 、开辟网站专版等方式,定期或不 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 居民身份证 定期地向社会发布,为创业人员提 障守法诚信档案。2.《安徽省劳动 供项目信息指导服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 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 投诉文书 第423号)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 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 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 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 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会提供查询服务。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 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 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 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结婚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十条: ):(三)进一步改进财政贴息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 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 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 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 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 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 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 《就业创业证》 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 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 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 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 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 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 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 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 为按季报告。2.《财政部人力资源 章的行为。 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 :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 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取消,企业书面承诺 取消,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退还申请表”内容合并 保留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23 公共服 创业担保贷款申 务 请及贴息办理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行 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 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担保人收入证明 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没有保 证人的需抵押房产)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24 公共服 就业政策咨询 务 无 户口簿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25 公共服 就业困难人员社 务 保补贴发放 《就业创业证》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26 公共服 就业创业证办理 务 毕业(肄业)证书(证明) 居民身份证 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法人身份证 27 公共服 公共就业招聘服 务 务 经办人身份证 招聘公告电子文档 营业执照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8 公共服 失业保险待遇办 务 理 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 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 专款专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拨付审核权限下放至各地市级财政 部门。各地市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 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贷 款贴息情况报告制度由按月报告改 为按季报告。2.《财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 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的通知》(财金〔2013〕1583号) :一、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 围。持有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含转移就业满6个月后进行失业登记 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普通 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依照规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关于在邮政 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储蓄银行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 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 2012〕384号)第七条:“整贷直发 2016〕175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 ”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 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 荐、人社部门审查、邮储银行审批 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就业困 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 核贷的程序进行。 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 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补助资 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 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 2016〕1754号)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 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 (四)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 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务。 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就业困 (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 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就业困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社 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 难人员的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 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 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 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 、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 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2015 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 年第12号):《就业失业登记证》 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 (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 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 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 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金融 《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2. 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 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就业困难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 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 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应向街道(社 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区)申报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六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 应提供以下材料:由灵活就业人员 条: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首次进行求职 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 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 签字、人社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 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时发放 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 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 《就业失业登记证》。 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 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 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单)等凭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 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 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 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者本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 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 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 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 、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 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服务。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 300元)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 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 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保留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28 公共服 失业保险待遇办 务 理 身份证 《就业创业证》 29 公共服 创业政策咨询与 务 创业指导服务 无 30 公共服 “基层特岗”招 务 募政策咨询服务 无 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1 公共服 流动人员人事档 务 案管理服务 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 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劳动合同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社保记录 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32 公共服 人事代理人员人 务 才综合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报到证 居民身份证 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 1.《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 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前,所在单位和本 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 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 《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暂行办 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 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41 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 号)第十一条: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企业群众需 要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宣传和 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 要,乡级常态化开展事项。 咨询服务,包括企业经营应掌握的 人社发〔2015〕15号)第三条:坚 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 法律、金融等基本知识、创业就业 持“政府主导、统筹开发、公开招 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 优惠政策等。 聘、择优录取、属地管理、动态监 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 管”原则,以毕业两年内普通高等 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 学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为招聘对象 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 ,以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岗位为主,建立岗位开发、总量控 ,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 制,动态管理的基层特定岗位开发 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 与管理长效机制。 或他人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 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 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 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 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 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 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 订)第十九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 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 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 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 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 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 系的接转。2.《安徽省流动人员人 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 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 〔2014〕53号):流动人员人事档 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 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 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 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 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一管理。 中国高等教育学籍认证报告 33 小微企业吸纳高 公共服 校毕业生社保补 务 贴发放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 补贴申报表 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保留 取消,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服务民 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皖人社发〔 2013〕32号):一、扩大社会保险 补贴范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 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保留 保留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营业执照 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34 公共服 高校毕业生见习 务 补贴发放 见习人员身份证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见习人员毕业证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35 公共服 公益性岗位补贴 务 发放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 报表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基层特岗人员享受补贴年限证明材 料 基层特岗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36 高校毕业生特定 公共服 岗位(社会保险 务 单位缴费部分) 补贴发放 基层特岗人员变更表 基层特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基层特岗人员花名册 37 公共服 供养直系亲属抚 恤金领取资格认 务 证 基层特岗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 资格认证表 参保人员减少情况表 户口本 38 供养直系亲属抚 恤金、离退休人 公共服 员丧葬费、一次 务 性困难补助费等 待遇办理 死亡证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通知单 火化证明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 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 54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 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 校及国家级贫困县中职毕业生。每 位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第 二十二条:见习基地在完成当年度 就业见习工作后,通过“阳光就业 ”网办系统,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2.《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 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 皖人社秘〔2016〕79号):三、高 〔2014〕18号)第四条:各级人力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认定的 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 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 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 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 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 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 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 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 ,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第五条: 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 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 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 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 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 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 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 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 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 、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 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 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 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 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施和日常管理。 。 、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 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 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 社〔2006〕66号)第33条规定:各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 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 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 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 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 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 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 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 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 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待遇发放。 支付。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保留 保留 保留 取消,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保留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保留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38 务 员丧葬费、一次 性困难补助费等 待遇办理 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 支付。 申请人的银行存折(卡)及居民身 份证复印件 个人退保通知单 死亡证明 39 公共服 社会保险个人账 务 户退费申请办理 户口本 火化证明 居民身份证 银行存折 40 公共服 企业退休人员养 务 老金资格认证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41 公共服 城镇职工养老保 险参保人员待遇 务 办理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审批 表 公共服 工伤保险待遇办 务 理 出院小结、有效发票和医疗费用明 细清单 42 43 公共服 被征地农民养老 务 保险待遇办理 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报核定表 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且已工伤认定 ,需提供赔偿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 的法律文书。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44 公共服 城乡居民基本养 务 老保险待遇办理 居民身份证 45 公共服 城乡居民基本养 务 老保险补缴办理 居民身份证 46 公共服 档案的整理和保 务 管 居民身份证 47 公共服 存档人员党员组 务 织关系的接转 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证照 48 公共服 更正职业资格证 务 书信息申请 保留 1.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 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 策的通知》(皖人社〔2013〕14号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十五年,按照13号部长令规定办理 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 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参 保个人出境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 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支付给个人; 《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 参保人员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其法定 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 1.《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继承人。 社〔2006〕66号)第33条规定:各地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企业离退 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 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老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认证。不提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 供认证资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应暂时停发其待遇,待其提供认证 待遇 皖政〔2006〕59号)规定:参保人 资料后,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待遇资 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达到 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其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 待遇发放。 基本养老金。 《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 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一) 被征地农民以户填报《被征地农民 参保申请表》,并向所在村委会提 交户口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 》(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十 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 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 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 简称“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 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 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 供下列服务,不得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 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 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领取年龄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档案管理……。 供下列服务,不得 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 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 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 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 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 档案管理……。 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 查询管理办法(试 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 2.《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 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 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 人员人事档案基本 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费补贴。 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 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 2013〕4号)(十六)改进对流动党 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 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员的管理。……工 正手续。 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 新增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保留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取消,部门内部查实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验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验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直接取消 48 公共服 更正职业资格证 务 书信息申请 居民身份证 职业资格证书 49 机关事业单位基 本养老保险与城 公共服 镇企业职工基本 务 养老保险制度衔 接申请 居民身份证 养老保险手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 函》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 证》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人员业务申报表附表》 批准单位成立文件 50 公共服 机关事业单位社 务 会保险登记 法人任职文件 法人证书 法人身份证 51 机关事业单位养 公共服 老保险关系转移 务 接续申请 居民身份证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居民身份证 学历证书 职业资格证 52 公共服 申报职业技能鉴 务 定 工作年限承诺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 书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所在单位组 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论文 申请人证件照 社会保障卡 53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 查询管理办法(试 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 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 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正手续。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 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 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 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 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 证书或者单位印 号)一、养老保险 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 关系处理。 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 社厅发〔2017〕7 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 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 办理:……(二) ,缴费年限累计计 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中 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 算……。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 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 2.《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位、社会团体、民 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 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 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参保缴费凭证》, 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 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 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 职业资格证书制 )一、关于机关事 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转出地 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 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定参加工伤保险, 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由转 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 续。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 入地社会保险经办 核鉴定。 3.《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工伤保险费。 机构与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联系补办……。 〉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 )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 社厅发〔2017〕7 国发〔2015〕2号)二、改革的范围 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 单位或个人,可向 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以下 。本决定适用于按 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 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 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一、关于机关 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 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一)在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 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接续。 行考核或考评。 流动的;(二)在机关事业单位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 3.《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人员)之间流动的;(三)因辞职 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 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 辞退等原因离开机 〔2015〕28号)三 《申请参加职业技 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 关事业单位的。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 能鉴定的条件》。 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 (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 章:应用管理。 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 根据《中共中央、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直接取消 保留 保留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 决 取消,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查证解 决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直接取消 保留 保留 取消,通过部门内部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53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 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 城镇职工基本养 54 公共服务 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凭证》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55 公共服务 56 公共服务 企业参保单位注 销 企业缴费人员增 减申报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注销社会保险申请 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 居民身份证 57 企业社会保险登 记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1.《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 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 章:应用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 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 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 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 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 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 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 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 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 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 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 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 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 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 ,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 用。 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 3.《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 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20号)全文。 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4.《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 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全文。 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 5. LD/T 32—2015《社会保障卡规 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 范》全文。 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 6. LD/T 33—2015《社会保障卡读 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写终端规范》全文。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 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 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全文。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 部发〔2009〕187号) 全文。 6.《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 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70号)全文。 7.《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013〕250号)全文。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保留 取消,依托市监部门共享信息核验 取消,实行“三口合一”登记 “三口合一” 登记实现后无 需提供 取消,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待信息共享后 ,无需提供 直接取消 保留 县人社局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申请材料对应事项 1 取消申请材料名称 取消后办事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直接取消 2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3 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整合入报告材料 4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整合入报告材料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6 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与送审表内容重复 7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基层岗位计划汇总表 “三支一扶”管理办公室汇总 离职证明 部门核实 10 申办报告 待报告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提 供 11 营业执照副本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1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直接取消 个人举办的居民身份证 由信息共享方式查实 14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企业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证 15 学校章程 企业书面承诺、部门实地查证 16 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教学场所权属证书 直接取消 17 资产来源证明文件 直接取消 18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及聘任合同 通过网络核验和实地查证解决 公共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其他权力 集体合同审查 8 公共服务 “三支一扶”基层岗位需求申报 9 公共服务 “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 接转 13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备注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19 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按规定委托 企业书面承诺 20 机构分立申请 待报告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提 供 21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部门内部查实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22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 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 企业书面承诺 名 待报告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提 机构合并申请 供 23 24 25 26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部门内部查实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 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 企业书面承诺 名 待报告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提 事项变更申请 供 27 28 29 30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部门内部查实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 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 企业书面承诺 名 待报告全省统一后,申请人不需提 终止办学申请 供 31 32 33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部门内部查实 34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35 学校印章 直接取消 户口簿 直接取消 居民身份证 直接取消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36 公共服务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37 公共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 放 38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 放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部门内部查实 39 职业资格证书 部门内部查实 40 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由信息共享查实 营业执照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42 税务登记证 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43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社保保障卡 材料名称合并 45 户口本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46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 材料名称合并 47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金融社保卡数据采集表 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 1寸白底照片 申请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上传 本人户口簿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52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 直接取消 53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照片复印件) 企业书面承诺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还申 请表”内容合并 41 公共服务 公共服务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44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8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办理及发放 49 50 51 54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 公共服务 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公共服务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55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授权委 直接取消 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56 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直接取消 57 查询原因说明 直接取消 居民身份证 直接取消 公共服务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58 59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 营的,还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 企业章程 结婚证 直接取消 60 61 公共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62 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63 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直接取消 64 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直接取消 65 《就业创业证》 部门内部查实 66 户口簿 直接取消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68 《就业创业证》 部门内部查实 69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部门内部查实 70 户口簿 直接取消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72 毕业(肄业)证书(证明) 直接取消 73 营业执照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法人身份证 直接取消 75 经办人身份证 直接取消 76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部门内部查实 《就业创业证》 部门内部查实 身份证 直接取消 67 公共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71 74 77 78 公共服务 就业创业证办理 公共服务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公共服务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79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直接取消 81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直接取消 82 新就业单位证明材料 直接取消 83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劳动合同 直接取消 84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离职证明 直接取消 85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社保记录 直接取消 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直接取消 87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直接取消 88 中国高等教育学籍认证报告 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89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90 报到证 直接取消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营业执照 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见习人员毕业证 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80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86 公共服务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91 公共服务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92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93 94 公共服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部门内部查实 95 公共服务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部门内部查实 基层特岗人员享受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部门内部查实 基层特岗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部门内部查实 96 97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补贴发放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部分)补贴发放 98 基层特岗人员变更表 部门内部查实 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资格认证表 直接取消 参保人员减少情况表 直接取消 户口本 直接取消 死亡证明 直接取消 103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核通知单 直接取消 104 个人退保通知单 直接取消 死亡证明 直接取消 106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07 户口本 直接取消 108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审批表 直接取消 109 户口簿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10 居民身份证 直接取消 111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居民身份证 部门内部查实 112 公共服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居民身份证 部门内部查实 113 公共服务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14 公共服务 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15 申请人证照 直接取消 116 公共服务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99 公共服务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 100 101 102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 公共服务 、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105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公共服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公共服务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117 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网络核验解决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养老保险手册 直接取消 120 批准单位成立文件 直接取消 121 批准单位成立文件 直接取消 122 公共服务 法人任职文件 直接取消 123 法人证书 直接取消 124 法人身份证 直接取消 125 公共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26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27 学历证书 通过网络核验或实地查证解决 128 职业资格证 直接取消 工作年限承诺 直接取消 1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 直接取消 13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直接取消 报考的证明 118 公共服务 119 129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公共服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132 社会保障卡 通过部门内部查实 133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34 公共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35 公共服务 企业参保单位注销 注销社会保险申请 依托市监部门共享信息核验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启用 136 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 实行“三口合一”登记 137 居民身份证 通过信息共享查实 138 公共服务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直接取消 公共服务 企业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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