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doc
附件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发挥优 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示范导向作用,根据《关于设立辽宁省青年 科技奖的决定》(辽科协发〔1996〕51 号),参照《中国青年科技 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组织 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科协共同设 立并组织实施的奖项。 第三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是面向全省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 重要奖项,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激励我省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在新时代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伟 大征程中奋发进取,勇攀科学高峰,造就一批引领科技进步和学 科发展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辽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第四条 评选辽宁青年科技奖应坚持学术导向、客观公正、 专家主导的评选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 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在艰苦行 业及基层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称号包括“辽宁青年科技奖”和“辽 宁青年科技奖十大英才” 。 第六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 超过 40 名,其中“辽宁青年科技奖十大英才”10 名。 第二章 第七条 组织领导 设立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开展评选工作,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议、修改《辽宁青年 科技奖评选办法》;审议、批准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人员构 成;认定评选结果。领导小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省科协负责同志组成,省科协主要领 导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负责处理评奖工 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设立辽宁青年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专家评审 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复评,确定获奖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内 知名科学家担任,成员包括领导小组成员、省内部分院士和各专 家评审组组长、副组长。 第九条 设立辽宁青年科技奖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候选人进 行初评。专家评审组根据上报的候选人领域、专业及人数状况划 分,每组评审专家 5-7 人。 第三章 第十条 评选条件 获得辽宁青年科技奖基本条件: (一)辽宁境内(包括驻辽中直单位和部队)的在科技、教 育、卫生、生产等领域从事科研与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业 绩突出、品德优良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 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爱国奉献精神和“献身、创新、 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三)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 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 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普及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 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同等条件下,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先入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第十一条 往届辽宁青年科技奖获奖者不再参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推荐和评选程序 辽宁青年科技奖候选人由相关渠道推荐和专家提 名产生,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推荐和提名渠道如下: (一)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团市委、市科协,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候选人; (二)省科协所属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本学科 领域的候选人; (三)专家提名。 第十三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包括以下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和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确定参加复评 人选。 (三)评审委员会对进入复评的人选进行终评,产生辽宁青 年科技奖拟获奖人选。 (四)拟获奖人选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查实 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获奖资格,所缺名额不再增补。 (五)公示期满,经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批准后印发表彰决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团省委、省科协共同印发表彰决定。 第十五条 表彰决定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 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 核、晋升、人才选拔和科技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 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物质 奖励。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宣传与经费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是加强我省科技创新人才队 伍建设,促进青年科技工作者成长成才的一项重要举措。辽宁青 年科技奖获得者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辽宁青年科技奖的 宣传,扩大辽宁青年科技奖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应通过省主要 媒体宣传获奖者立足岗位、奋力拼搏和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宣 传他们奋力实现中国梦的成就和取得佳绩,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人 才和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条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审及奖励经费由辽宁青年科技 奖专项经费列支。对辽宁青年科技奖及获奖者的宣传经费由各单 位列支。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荣誉称号的撤销 为维护辽宁青年科技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 强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辽宁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 收回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刑事处分的; (三)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辽宁青年科技奖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 程序,由其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备案,所在市科协联合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团市委或省级学会(协会、 研究会)提出书面报告,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批准。 第二十三条 撤销后,所在单位、推荐单位和授奖单位按规 定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辽宁青年科技奖评审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 定颁布,由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 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辽宁青年科技奖评选办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