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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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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 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的实施办法》、《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的相关要求,结合学 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 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 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 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 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3.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 工作报告和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审议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 性文件。 4.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 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 组织实施教学改革、科研改革,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 果。 5.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 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 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 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审议 5 万元(含 5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支,落实大额度资 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 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 要事项。 7.审定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机动车辆外)的处置;审定整体账面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 拟出租出借资产(设备、房产等)或整体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的拟出租房产。 8.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 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学院、部门及 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9.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员代表大会、 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利 益的重要问题。 10.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1.研究处理按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征集整理后报校长审核,校长商党委书 记后确定。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 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校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 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校长的同意。 第五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 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 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 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 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 由分管校领导或主办部门牵头进行会商,明确提出初步意见。 如有必要,应将沟通的情况向校长作简明汇报,然后再提交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 参加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 1-2 周召开 1 次,需要时可 随时召开。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 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 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 开。不能出席者,需向校长请假,并说明原因,在可能的情 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讨论重要问题、做出 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重要问题的决 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后,由校长决策。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涉及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 通知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入会场, 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 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时,校长办公室应派专人做 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形式、 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一题一议。应先由提出议 题的会议成员或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 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的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 见。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 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 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 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校长办公室 主任向该成员报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者应 严守机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 形成会议纪要,经校长签发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必要时 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 布。 第十九条 对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 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 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并 应以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 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与会成员根据 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校长办公室将会 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督办 检查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长报告。如有新的情 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校长报告, 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 领导意见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校长办公 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 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方可复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议决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反馈制 度,校长办公室每学期向校长办公会报告执行情况。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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