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docx
南京财经大学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保证 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会议效 率和领导决策水平,推动学校改革和事业的发展,根据《中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 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南京财经大学章程》的相 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主持学校党委 经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 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 要事项。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 级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与 重要措施。 2.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 施。 3.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和德育工 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 一战线、老干部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 和学期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党员代 表大会的议题、议程;以党委名义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和 所发的重要文件以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 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6.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 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7.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 8.学校年度预算内 50 万元以上未列出具体项目的经费 的使用;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未纳入年度预算的开 支;学校对外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9.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安排。 10.学校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 11.学校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12.校级重要表彰、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校行政提请的需要常委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15.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 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 由党委办公室征集整理后报党委书记审核,党委书记与校长 沟通后确定。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 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需要提交党 委常委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报请书记商定。会议要严 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五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准备,充 分酝酿,分管校领导和主办部门要有明确的意见和方案。有 关部门要求在党委常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 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对“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 常委会讨论前,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 的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二是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一般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 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 位的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 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校长和分管校 领导意见。 第六条 议题涉及到几个部门需要沟通和协商的,事先 由分管校领导或主办部门牵头进行会商, 明确提出初步意见。 如有必要,应将沟通的情况向党委书记作简明汇报,然后再 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 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每月召开 1-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 随时召开。 第九条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 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 开。不能出席者,需向书记请假,并说明原因。讨论决定重 要干部任免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 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 代表等可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 的,必要时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 内容时进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 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党委办公室应派专人做 好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形式、 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应先由提出议 题的会议成员或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作简 要说明。与会常委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 法。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 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 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 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五条 常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 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 最后发表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 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 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 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 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 主任向该成员报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内容需要保密的,与会者应 严守机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六、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 形成会议纪要,经书记签发后,下发有关部门执行。必要时 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委常委会决定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 布。 第十九条 对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任何个人 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 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并 应以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 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按照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负责抓紧落实。党委办公室 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 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 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常委同意后作 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认可。 第二十一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 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 有 1 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方可复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议决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反馈制 度,党委办公室每学期向党委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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