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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专利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我校广大师生 的发明创造活动,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大学所有教职工和学生。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聊城大学,专利权被授予后归聊 城大学所有。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申请职务发明专 利。 第二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制 订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审查专利申请,负责专利权的维护, 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实施对发明人的奖励,宣传普及专利的 基本知识,接受我校关于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 第三条 职务发明的范围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与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 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在职时的 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四)利用学校的经费资助、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保 1 密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四条 凡我校教职工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有权不经 学校同意自行申报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属个 人,一切费用自理。 第五条 承担纵向课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单位为学 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研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按协议有 关规定,申请单位为学校与合作单位双方。与外单位共同申请 专利的,必须事先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合同),至少应明确 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和发明人所作的创造性贡献。 (二)申请单位各方负责交纳专利费用的比例。 (三)专利实施意见及专利许可收入的分配比例。 第六条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前,对该发明是否具备申请 专利条件、申请专利价值应进行一定的调查分析及文献检索。 据实填写《聊城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连同专利申请技术交 底书(包括申请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 目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图面说明,最佳实施方式等内容) 、 查新报告和全部发明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科学技术处审定。 第七条 发明人可通过与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代理机构代理 专利申请,也可根据专业需要自行寻找代理机构(须向科学技 术处提供代理机构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同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不 2 得自行获得、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第九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创造予以资助,资助范围为聊城 大学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内容主要包括专利申 请所发生的各项必要费用及授权后 3 年的专利维持费。 第十条 专利代理费用以《费用标准表》为最高费用,超 出部分,由发明人自行承担。发明人填写《聊城大学专利专项 经费申请表》,由科学技术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国际专 利实行专项申请。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中发生的资助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 发票及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财务处报 销。专利授权后,学校将按《聊城大学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奖励 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必须提供《专利实施可行 性报告》 ,并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做好专利的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专利转让或实施后,税后收益按照 7:1.5:1.5 的比例由项目组、所在学院、学校进行分配。专利授权后 3 年内未能转让或实施的,学校停止资助。在学校停止资助后若 专利得以实施,其实施收益的 10%作为学校的管理费,剩余部 分归发明人所有。 第十四条 专利权的转让是以专利权人变更为前提的一次 性买断专利技术成果的转让方式。专利权转让后,除该项专利 的发明人仍享有署名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外,原专利权人失 3 去对该项专利的一切经济权利。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需由发明人提 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订相关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 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的实施需经学校同意,签订《专利技术实 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发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转让、实施相关专 利。如发明人擅自转让、实施专利,损害学校权益的,要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聊城大学专利 管理规定》(聊大校发[2006]80 号文件)同时废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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