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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本市跨缴存机构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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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进本市跨缴存机构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推进本市跨缴存机构住房公积金 逐月还贷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 平,满足不同缴存机构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还贷需求,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中心)会同江苏省省级机关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开展跨住房公积金机构 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工作,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中心与省直中心实现信息互联,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机 构(以下简称缴存中心)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以下简称 贷款中心)不一致的缴存职工,可在缴存中心签订跨住房公积金 缴存机构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 下简称委托逐月还公贷)协议,由缴存中心根据贷款中心传递的 公积金贷款信息,每月以转账方式自动划转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 户(住房补贴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其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本息。 (一)申请条件 1 1、签订协议的职工须符合还贷提取各项规定。 2、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发放的,且本 息尚未结清。 3、签订协议的职工须在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 金及住房补贴。 4、签订协议的职工只能在现缴存中心有一个有效账户,在 其缴存中心和贷款中心除该笔待签协议外无其他有效协议。 5、职工及配偶在缴存中心和贷款中心无其他未结清或审批 在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6、职工及配偶同意将其涉及所签订协议的有关信息在缴存 中心、贷款中心间进行信息共享。 7、职工及配偶接受所签订协议的所有事项内容,特殊情况 下愿意向缴存中心及贷款中心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顺序 由配偶双方中缴存中心与贷款中心一致的一方先申请签订 本地协议,缴存中心与贷款中心不一致的一方,需在贷款发放后 申请签订协议。 (三)办理程序 1、南京中心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前往本人住 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还公贷 协议; 省直中心缴存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前往本人住 2 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还公贷 协议; 2、在贷款中心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执行日之前签订协议的, 当月开始执行协议,在执行日后签订协议的,次月开始执行协议。 3、职工委托还贷协议的每月执行日为所在缴存中心委托逐 月还公贷业务的每月执行日。如遇省直中心本地公贷执行日为节 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南京中心互联签约职工委托还贷协议的 当月执行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第二个工作执行日。 (四)委托提取规则 1、申请人配偶在另一缴存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 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可以在本人缴存中心办理跨缴存机构委托逐 月还公贷。 申请人及配偶原在另一缴存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 公积金贷款,后双方均转到现缴存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 及配偶可在现缴存中心办理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公贷。 以上两种情况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 每月进行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操作。 申请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转到另一缴存中心缴存住房公 积金,其配偶方还在贷款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可在现缴 存中心办理跨缴存机构委托逐月还公贷。按照先借款人配偶后借 款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进行委托逐月还公贷业务操 作。 3 2、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不少于签订协议时 本人缴存账户月缴存额 12 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 于签订协议时本人缴存账户月缴存额 1 倍的余额。以申请人及配 偶单个账户为单位,逐一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 托提取还贷;不满足条件的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 理条件为止。 3、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 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之和与公积金贷款当月月应还款额两者中 的较小值。先提取人的提取金额在本人月缴存额之和与公积金贷 款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后提取人在本人月缴存额之和与扣 除先提取人当月实际扣款额的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月应还 款额不足的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二、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南京中心与省直中心实现信息互联,对于分别在南京中心和 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配偶,根据商业银行每月传递 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情况,对上月已归还的商业性个人住 房贷款的月应还款额进行报销(以下简称委托逐月还商贷) 。 (一)申请条件 1、签订协议的职工须符合还贷提取各项规定。 2、签订协议的职工须在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 金及住房补贴。 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是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承办银 4 行或协作银行发放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 4、申请签订协议的职工在缴存中心只有一个有效住房公积 金账户,且除该笔待签协议外无其他有效协议。 5、职工及配偶在缴存中心没有其他未结清或审批在途的住 房公积金贷款。 6、职工及配偶同意将其涉及所签订协议缴存、贷款有关信 息通过互联方式进行信息共享。 7、职工及配偶接受所签订协议的所有事项内容,特殊情况 下愿意配合贷款中心及缴存中心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顺序 1、在商贷还款期间,职工或配偶贷款银行为南京中心和省 直中心共同承办银行或协作银行的,任意一方可先申请。 2、商贷银行仅为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一方承办银行或协作 银行的,由在该方缴存的职工先申请。 (三)办理程序 1、在南京中心缴存办理的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 件前往缴存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在省直中心缴存办理的职工携带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前 往贷款银行服务网点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 2、职工签订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后,次月开始执行协议。 3、每月委托提取日按照职工本人缴存中心约定的日期进行。 4、如无法通过互联方式获得商贷信息,职工应联系贷款银 5 行向南京中心或省直中心提供贷款证明后,方可办理。 (四)委托提取规则 1、职工的商贷银行为本人缴存中心的承办银行或协作银行, 按照先借款人后配偶、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进行委托逐 月还商贷业务操作。 职工商贷银行为配偶方缴存中心承办银行或协作行的,按照 先借款人配偶后借款人、先公积金后补贴的顺序,每月进行委托 逐月还商贷业务操作。 2、签订委托协议的商贷状态正常。 3、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时 月缴存金额 12 倍的余额,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不少于签订协议 时月缴存金额 1 倍的余额。以申请人及配偶单个账户为单位,逐 一进行判断,满足条件的账户予以办理委托提取;不满足条件的 账户,不予办理,直至该账户满足办理条件为止。 4、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人及配偶各缴存账户(住房公积金 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之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上月已归还的 月应还款额二者中的较小值。先提取人的提取金额在月缴存额之 和与商业贷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后提取人 在本人月缴存额之和与扣除先提取人当月实际扣款额的商业贷 款上月已归还的月应还款额之间取较小值,月应还款额不足的部 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在此项业务开办前,配偶双方已就同一笔商业贷款在南京中 6 心和省直中心分别签订委托逐月还商贷协议的,也按上述提取顺 序执行。 各承办银行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开展行内的政策和操作培 训工作,使柜面业务人员尽快熟悉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签订协 议办理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办理 规程,向缴存职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相关办理事项日期 以中心通知时间为准。 附件: 1、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协议 书(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 2、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协议书(跨住房公积金缴存机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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