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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聊大校发79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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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聊大校发79号).docx

聊 城 大 学 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聊城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学校 2018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聊城大学 2018 年 12 月 3 日 聊城大学捐赠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 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 通知》(鲁教财函[2018]8 号)、《聊城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 法》(聊大校发[2011]15 号)、《聊城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聊大校发[2018]7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接受捐赠和 对外捐赠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简称受赠资产)是指学校、 学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的捐赠人合法拥有的资 产,其所有权归属学校,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 规定程序审批后,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将学校资 产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组织、团体的行为。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范围: 1.向我校直接捐赠的资产; 2.向我校所属单位、组织、团体捐赠的资产; 3.个人因履行公务而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1.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校声誉的资产; 2.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资产; 3.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资产; 4.依法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产; 5.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学校利益的资产; 6.其他不能接受的资产。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捐赠申请。学校所属单位、个人以学校的名 义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赠单位或个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 《聊城大学接受捐赠资产登记审核表》 。 由学校直接接受的捐赠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赠 资产的接收及后续相关工作。 (二)接受捐赠审批。无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 处审批;有附加条件的捐赠,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研究审批, 并签订捐赠协议。 受赠资产需要进口的,由资产管理处配合办理海关免税 等进口手续;受赠资产不在免税范围内的,由资产管理处会 同受赠单位论证后提出论证意见,报学校研究审批。 (三)受赠资产接收: 1.货币性资产由财务处负责; 2.有接收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由各单位负责; 3.无接收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四)受赠资产验收。受赠资产到货后,接收单位按照 捐赠协议及《聊城大学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 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办理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五)受赠资产入账。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由受赠单 位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登记 入账手续。其中只有使用权的受赠资产产权不归学校所有, 不录入学校资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另建台账进行管理。 1.受赠货币资产必须在受赠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2.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七个工作日内 办理验收手续,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六)受赠资产使用。受赠单位优先使用,学校有权进行 校内调拨他用。 第八条 受赠资产的登记入账原则: (一)登记入账标准 1.单价 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受赠资产,由各 使用单位自行登记建账。 2.单价 1000 元以上(含 1000 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 受捐赠单位将有关凭证提交至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进行资 产登记和入账。 (二)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定原则: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 学校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 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和市场价 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 产价值。 3.如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 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4.若受赠资产无市场参考价,如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 等,由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 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第九条 受赠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确定按《聊城大学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及学校所属单位用学校资金或其他各类 资产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单 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对外捐赠资产的范围: (一)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外捐赠: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二)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捐赠: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3.上级部门认定不得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下列国有资产对外捐赠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批: (一)房屋建筑物; (二)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三)对外投资(含股权)。 除此之外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的报批程序: (一)由学校审批的对外捐赠事项 1.资产使用单位将对外捐赠书面申请(包括:捐赠事由、 途径、方式、责任人、拟捐赠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 等)、接受捐赠方法人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报送资产管理 处; 2.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3.对外捐赠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由 资产管理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办理对外捐赠手续,进行账务核 销。 (二)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对外捐赠事项 1.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 1、2 步骤办理; 2.对外捐赠方案学校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上报 审批手续; 3.对外捐赠方案上级批准后,相关单位按上级审批意见 办理对外捐赠手续,进行账务核销。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授权或同意, 私自以学校或学校所属单位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 或对外捐赠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 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 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校 资产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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