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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XH03BW006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为保障校园治安秩序,营造 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结合我院实际,特对校园内的暂住人员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校内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由保卫处负责,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登记, 并具体管理本部门的暂住人口。 二、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外来人员,拟在学校暂住七天以内,必须在进 住学校时向保卫处登记备案;拟在学校暂住七天以上,按《厦门经济特区暂住 人口登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向保卫处登记备案。保卫处将不定期组 织检查,对逾期不报者,保卫处将配合公安机关按《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 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学生宿舍不得留宿任何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按学生处分条例相 关规定给予处理,外来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校聘用、居住校内的外来教职员工,必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 效证件,由人事部门严格把关。一经聘用,使用部门应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并向 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 五、学校食堂、超市、店面、基建、维修需要的暂住人员由后勤管理处负 责管理和登记,并报保卫处备案。 六、培训的学员由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登记,并报送保卫处备案。 七、质量记录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暂住人口登记表》 版本/版次:H/0 厦门海院质量体系 XH03BW006-01/0 页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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