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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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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1 2 事 项 名 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遗失补 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 况信息公布 事项类型 办 理 依 据 依申请类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 号、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 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 商品房预售。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交存的专项维 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 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 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事项类型 3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依申请类 4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1、《物权法》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国土部和住建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 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第三条第(三)项做好资料 移交与共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 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的正常 运行。按照《物权法》、《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 簿等房屋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房产交易资料由房屋交易 管理部门管理。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原建设部建住房〔2006〕 244号)第六条第二款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 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 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 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 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 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 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 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 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 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 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 、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第九条 涉及 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 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 二十四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 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 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事项类型 5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 询服务 依申请类 6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服 务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 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 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 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 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 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 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 、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 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 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 令)。 2、《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寿政〔2014〕34号)。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7 事 项 名 称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 补贴发放 8 白蚁防治 事项类型 依申请类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街道办事处 (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 工作。 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 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 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 者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 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 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 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 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 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4年7月2日修订,建设部第 130号令发布)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 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 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 和灭治工作。 2.《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皖政办〔2011〕84号)第 八条: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单位 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事项类型 9 房产测绘服务 依申请类 10 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 依申请类 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 咨询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 作。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办房〔 2015〕45号)第七章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 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 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 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 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 申请产权初 始登记的房屋;(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 房屋权利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 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事项类型 12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依申请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 失补发 依申请类 13 14 业主使用维修基金申报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1.《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 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 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 金监管等。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 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 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 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 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 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 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 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业 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 十九条: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 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 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2.《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 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 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 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 号 事 项 名 称 15 物业管理投诉受理 1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 还 17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审核 事项类型 依申请类 依申请类 依申请类 办 理 依 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 、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 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 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 业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 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 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 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地产交易所 企业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业主 委员会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地产交易所 公众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公众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公众 县房产中心住房保障股 公众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产中心住房保障股 公众 县白蚁防治所 公众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地产测绘队 公众 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公众 县房屋征收补偿事务所 公众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地产交易所 公众 县房地产交易所 公众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业主 委员会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服务 对象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公众 县房产中心物业股 业主 委员会 县房产中心住房保障股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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