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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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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科研诚信监督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科研诚信的监督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科 研风尚、严谨规范科研氛围,根据《中国科学院党组贯彻落 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试 行) 》 (科发党字〔2019〕6 号)和《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规则(试行) (国科发监[2019]323 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中 心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心科研诚信监督工作坚持教育、预防与惩治并 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努力推进科研诚信制度 化建设,健全完善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文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 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 及评议意见; (四)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 2 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 目(专项、基金等) 、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研究生、博士 后,以及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联 合培养研究生等其他工作学习交流人员。 第五条 中心所务会、学术委员会、纪委根据职责分工对 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指导咨询、科研失信行为的 调查、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分别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纪监审办公室是具体实施科研诚信监督的办事 机构,设置科研诚信专员 1 人。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科研诚信建设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 的规章制度; (二) 受理涉及中心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 对其进行调查,提请纪委认定; (三) 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诚信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 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 展警示宣传。 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科技发展处、人事教育处等业务部 门按照上级要求,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报奖、岗位聘用、 3 学历学位授予、荣誉表彰、人才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程序, 实施科研活动全流程的诚信管理与监督。人事教育处将科研 诚信教育纳入教育计划,每年在入学入职、岗位晋升等重要 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培训。各科研部门负责对本部门 员工、在读研究生开展科研诚信教育,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督 工作。 第八条 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受理本文第三条规定的科研 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也可根据掌握的情况,主动对涉及我 单位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 第九条 收到科研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 受理。纪监审办公室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投诉举报 人及被投诉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受理的举报 应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规事实,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 或查证线索。属于学术争议以及已有调查结论、没有实质性 新内容和新证据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二) 初核。纪监审办公室在接到举报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材料转相关部门进行初核。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 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进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初步核实 应指定专人(不少于 2 人)进行,并形成书面报告。初步核 实情况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中心纪委根据学术委员会意 见做出决定: 1. 反映问题失实或证据不足的,终止调查,对该投诉举 4 报作了结处理,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情况;必要时向被 投诉举报人所在部门或被投诉举报人本人说明情况,或在一 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 虽有科研失信行为,但情节较为轻微,不需要追究有 关责任的,终止调查,对该投诉举报作了结处理,由被投诉 举报人所在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 馈处理情况; 3. 确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正式立案,启 动调查程序。 (三) 调查。由纪监审办公室组织调查组开展案件调查。 1. 正式调查前,调查组应根据案情制订调查方案。调查 方案经中心纪委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主要是对案 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 等证据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 议应委托中心学术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 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 5 人,根据需要由 案件涉及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 3. 正式调查一般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 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 1 个月。 4. 正式调查结束后,应提交调查报告,由中心学术委员 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拟定调查结论。 5 (四) 处理。对调查后认定为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中心 纪委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科研失信行 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产生的影响,提出学术处理、组 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中心所务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并向实名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纪监审办公室应在作出 处理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报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备 案。 第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相关资料由纪监审 办公室进行立卷和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 日起施行。 6 附件: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流程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 纪监审办公室 接到投 诉举报 学术委员会 相关部门 纪委 所务会 科研不端 行为调查 受理 审核确认 组织进 行初核 转相关部门进 行初核 审核初核情况 确有科研失信行为 且情节较为严重 初核 启动正式 调查 审议作出初核 结论 暂不具备 核查条件 1.问题失实或证据不足 2.情节轻微不需追责 终止调查 终止调查 了解处理 暂存处理 组织调查组 调查组制定调 查方案 批准调查方案 组织学术评议 形成调查报告 审议调查报告 拟定调查结论 调查 调查组组织行 政调查 给予学术处理、组织处 理和纪律处分建议 处理 向实名举 报人反馈 处理情况 报院相 关部门 备案 立卷和归档 7 作出最终 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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