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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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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doc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 单位,省属高校: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贯彻落实国家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的要 求,结合我省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实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制定了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年 9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职称处) 河南省正高级实验师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 发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选拔高水平实验 技术人才,促进实验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 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实验教学、实验技术 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器材设计开发、大型仪器设 备使用与管理等工作,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 服务和技术支撑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称。 第四条 评审工作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德才兼备、 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的原则,可采用面试答辩、实践操作、 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对实验技术人员专业理论、 实践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 法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单位规定的 工作任务。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 次。 (四)申报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一致。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截止当年 年底不满 41 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高 级实验师资格并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 5 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业绩特 别突出的,任职年限可提前 1-2 年破格申报。 第三章 第七条 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本学 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丰富的实验操作经 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 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具有较 高权威性和知名度。 第八条 实验技术工作 (一)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系统承担 1 门以上实 验课的实验教学工作,年均实验课时不少于 120 学时,教学 效果优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 主持完成 2 项以上高水平实验课程开发或改进项目。积极指 导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 2 项以上省、部级重点 科研项目或重大社会服务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或主持完成 1 项以上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 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二)在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方面,或在大型、精 密仪器设备的调试、使用、维护、检修、故障排除与管理、 仪器设备功能的深度开发、自行研制开发实验设备或大型专 用软件等方面成绩突出。 或者负责或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和实验课程建设等 工作,研究成果或建设成绩在实验教学中发挥良好作用,效 果显著。 (三)指导和培养多名实验技术人员 2 年以上,成效显 著。 第九条 业绩成果 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条以上, 其中(一)至(四)条须具备 1 条以上;辅助科研的实验技 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3 条以上,其中(一)至(四)条 须具备 1 条以上: (一)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1 项(均限 前 3 名),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省级教学工程项目 或重点教学改革项目 1 项。 (二)国家级、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省部级二等奖 限前 5 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 (特等奖限前 5 名,一等奖限前 3 名)的主要完成人。 (三)1 项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编写人, 或 1 项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编制人,并正式颁布实 施。 (四)主持完成 2 项以上重大技术革新、大型重要实验 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成果创新性强, 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或者近 5 年负责承担过高水平(省级以上)实验室建设 和管理工作,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建设管理成绩突出,在 全国同类型实验室管理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实验相关 论文 3 篇(其中至少 2 篇期刊论文被 SCI 或 EI 收录);或 者独立出版学术著作(本人撰写 10 万字以上/部)或主编、 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本人撰 写 6 万字以上/部),同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或 EI 收录 2 篇。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限第 1 发明 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30 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 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 位双方验收。 (七)直接指导(限第 1 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第十条 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评审的专业理论水平、实验技术工作和业绩成 果等要求,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 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 10 名,二等奖限前 5 名),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第 1 名)。 (二)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 1 项。 (三)以第一作者发表的期刊论文被 SCI 收录 3 篇(限 二区以上,其中一区 2 篇)。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1 项以上(限第 1 发明 人),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 50 万元以上; 或者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 1 项以上,为本单位实现技术收 入累计到账经费 80 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本单位和合作单 位双方验收。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 时具备。实验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和破格评审条件均为申报 人担任高级实验师职务以后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 业绩。 第十二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 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 发明奖。部级奖励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的部 级奖励为准。奖励应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研究报 告等原始材料。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指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受政 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 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 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省级成果 登记。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 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 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帐经费应提供 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 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 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 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十五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 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 SCI、EI 收录 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 3000 字。 第十六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和《中国科学引文数 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SCI 为科学引文索引,EI 为工程索 引。SCI 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JCR 期 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十七条 著作、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不含论文集、 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应 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十八条 专利应附专利请求书、 说明书和专利证书。 第十九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成果奖励、专利、论文、 著作、教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 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 下,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某项业绩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 突破,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集体论证,达到正高级实验师的水 平要求,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自主评审单位可制定不低于本条件水 平要求的单位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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