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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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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 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 年 3 月 22 日 人社部发〔2017〕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 设站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完善博 士后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 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根本要求。2015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以下称《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博士后制度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指 明了发展方向。为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 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在五年内获得过 综合评估优秀等次的,其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或建有国家重 点科研平台的非设站学科,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 室(以下称“全国博管办”)备案后,可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站 3 年以上、近 3 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 6 人、 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全国博管办核准,可独立 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类工作站设立、注销分站,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核准, 报全国博管办备案。流动站、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 件的,可由相应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全国博管办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收管理 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管理。年龄在 35 周岁 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 3 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 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年龄 可适当放宽。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的博士后 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规范博士后人 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 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挂职锻炼数量。 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一般由 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设站单位印发。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 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 理委员会印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退站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 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 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 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 归超过 30 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 过 6 年的;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人事档案、户口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退 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提升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 作为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 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 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 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 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 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户口档案办理。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 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迁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 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 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发挥博士后设站单位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设站 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 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 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设站单位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 员在站时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设站单位同意, 可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任务调整在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 过 6 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 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博士后工作科学发展,更好 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独特 作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设站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 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3 月 13 日 。 2017 年 6 月 6 日博士后工作办事须知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 35 岁以下(含 35 岁,即未到 36 岁生日); 2、获得博士学位,且获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年,身体健康; 3、申请人不能申请其博士毕业单位及在职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 士后研究工作; 4、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的进站人员需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说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申请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1 份); 2、《博士后进站审核表》(1 份原件 1 份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工作站联合“招收使用)(1 份原件 1 份 复印件); 4、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提供该地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视同原件。); 5、《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加盖设站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可视同 原件); (1)博士毕业 6 个月内人员可先提供学校或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 博士学位证明(非答辩通过证明或答辩决议)办理进站,进站 6 个月内需将博士 毕业证书交设站单位核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学位证书人员应按退站处理; (2)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服务中 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也可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博 士毕业 6 个月内人员进站时可暂不提供,进站 6 个月内需将认证书交设站单位核 验及备案,未按时提交认证书人员应按退站处理; 6、定向、委培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在《进站 审核表》中由在职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提供 相应证明; 7、辞职(调动)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 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 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8、设站单位需要的其他材料。 * 提交网上进站申请时请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所需材料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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