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规〔2023〕2 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 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民办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落实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制度,引导学校合法、合规、合理分配办学结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 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 — 1 — 附件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细化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规范上海市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工作的意见(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 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精神,制 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加强民办高校办学结 余分配工作监管。 民办高校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确 保学校办学稳定和教育秩序正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 营利性民办高校,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配条件和程序的,可以分 配办学结余。 — 2 — 本市营利性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职权)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市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制度建 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审计、 物价等部门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章 分配条件 第五条(费用提取)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权益,按照规定提取 相关费用。 民办高校应当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建 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 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 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 少于 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六条(办学条件) 民办高校应当落实法人财产权,办学条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办学条件的相关情况以年度检查数据为准。 民办高校应当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学校人 员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学费收入的 50%或者学校专职专任教师平均 工资不低于本市同类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 3 — 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60%, 学校利润分配后流动资金可覆盖下一年年度债务及利息。 民办高校名下占地面积和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基本达标,设 施设备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 民办高校制定的年度预算中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内容和金 额。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上年度财务结算工作,依法缴 纳相关税款,有可供分配的办学结余。举办者或者实控人没有拖欠 学校债务,财政性经费不得参与分配。 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八条(制度要求) 民办高校应当制定办学结余分配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 在章程中明确办学结余分配的相关内容。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应 当符合章程、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规定。 第九条 (法人治理) 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举办者或者实 控人已依法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条(年检情况) 民办高校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前,应当确保上年度检查未发 现问题或者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 4 — 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自查) 完成年度财务结算后,民办高校决策机构根据股东提议召开会 议,讨论是否分配办学结余。决定要分配办学结余的,由民办高校 对照本办法开展自查,符合条件的,由民办高校决策机构制定分配 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学校发展基金(法定公积 金)。 第十二条(内部决策) 民办高校向督导专员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督导专员向市级 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并提出意见。 民办高校依次召开党组织会议并提出意见、决策机构会议并形 成决议、监督机构会议并提出意见,待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 通过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民办高校召 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并形成决议。 第十三条(材料准备)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方案和报告,包括:学校办学 结余分配的方案、督导专员关于学校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报告、学 校办学结余分配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包括 学校章程、学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办法和内控制度、学校学生资助 奖励制度;相关会议纪要、决议和报告,包括学校党组织关于办学 结余分配事项讨论研究的会议纪要、学校监督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 配事项的会议纪要、学校决策机构关于办学结余分配事项的决议、 学校股东会审议批准学校办学结余分配方案的决议、学校教职工代 — 5 — 表大会会议报告;民办高校满足分配条件的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学 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学校年度预算备案材料、学校上年度检查问 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学校已计提相关费用的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 明的材料。 办学结余分配事项决策的过程性材料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书面报告) 民办高校应当在办学结余分配前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级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办学结余分配事项。 第十五条(结余分配) 民办高校符合办学结余分配条件且完成相关分配程序后,按照 办学结余分配方案分配办学结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分配检查)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年度检查工作对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 配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影响年度检查结论,以及民办高校的 其他扶持奖励和评奖评优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监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上海市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平台”等加 强对民办高校财务规范的管理,并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情 况适时组织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在办学结余分配工作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6 — 不符合分配条件或者分配程序开展办学结余分配工作;对于办学结 余分配情况检查或者专项审计中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等行为的,由市 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学校举办者、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和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等,限期纠正违规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 视情形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在民办高校办学结余分配管理工作中,参与的相关人员有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等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 7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 年 2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