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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立项课题的科学管理,统 筹规范有序地推动民办教育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立项课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 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党和国 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研究当前我国民办教育改 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权威的行业学术 支撑和方向引领服务,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民办教育改 革发展和实践服务。 第三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项目) 、重点 课题、规划(一般)课题三类,采用分级分类立项制度。其中,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由协会发布立项选题指南,依照有关程序立 项,经费由协会资助或筹措;规划(一般)课题实行总量控制, 每年由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地方协会或其他有关单位推荐申 报,由协会组织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和结题评审,研究经费课题 组自筹,协会对规划(一般)课题成果进行评审,优秀者可以给 予经费奖励或表彰。 第四条 课题的立项申报与结题评审,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坚持正确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学术性、前瞻性、创 新性、有效性和行业权威性; 1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升行业研究水平,引领行业发展。 第五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研究 课题。 第二章 立项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设立专门学术机构,负责领导课 题研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对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进行立项审 议,参与课题评审及相关学术咨询。 第七条 资助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立项选题需经常务理事会批 准,资助费在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立项选题需经会长会批 准,资助费在 20 万元以下的立项选题由会长批准。 资助费在 20 万元以上的选题公开招标遴选,资助费在 20 万 元以下的选题可定向委托或通过邀请招标、比选确定。 第八条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在协会学术部门的指导下 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申报通 知和选题指南;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 织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向完 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 果宣传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 或在相关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2.能够筹措课题研究资源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2 3.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第十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协会按程序组织评审; 3.拟立项重大、重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网站进 行公示,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与中国民 办教育协会签订有关协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 开展课题研究。 第四章 结题鉴定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应组织结题鉴定。结题鉴 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大和重点课题由协会负责组织, 规划(一般)课题由协会委托相关单位或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课题结题程序: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组织召开结题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 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民办教 育协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 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 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完整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 3 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奖项二等奖以上, 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 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民办教 育协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起施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