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郑州铁院郑[2020]17号).pdf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郑州铁院政„2020‟17 号 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 2020 年 7 月 9 日第 15 次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郑州 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2020 年 7 月 9 日 — 1 —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发科研创新活力,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 经费使用效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 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 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 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 科金发财„2019‟31号)精神,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 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 办„2017‟6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科研项目 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科„2018‟14号)等规定,结 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学校科研 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作为科研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 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支持的经费。 — 2 — (二)学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科研基金支持的各级各类科研项 目和科研创新示范团队培育经费。 第二章 第三条 管理机制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司其职、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其监督权、管理权和经费使用权的有效 行使。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的责任主体,分管科研、财务、国资工 作的校领导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 问题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二)科研外事处是学校科研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 申报、立项、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奖励申 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 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和项目所在二级依托单位指导项目负责 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签订合同(任务)书,跟踪经费到位, 审核预算调整和经费外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经费使用与监督、绩 效考核与违纪处理等工作。 (三)财务处是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部门,负责科研 经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收支预算决算、项目涉税事项处理等工 作。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据相关财经法规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 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 3 — (四)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 查,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 律的行为,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无形资产 的监管,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所采购物资的验收等国有资产管理 的相关规定。 (六)二级依托单位是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本单 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应根据 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 件保障,并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导项目进度。 负责科研经费一般支出的审批和项目转拨经费的初审。 (七)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 经费的使用、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 相应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 研经费管理制度,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 合同(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项与经费审核、结算手续。 第三章 第四条 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必需开支的费 用,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纳入学校预算 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科技政策和科 — 4 — 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研究的实际,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 科研经费预算,作为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和学校科研基金。 (二)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分为直 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研基金,是用于支持教职工开展科研项 目、科技创新示范团队培育和奖励获得国家、省部级等科研成果或 科技重大突破的专项经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 (一)收入预算按照当年实际到账资金数额,全额编入学校收 入预算; (二)学校依据科研项目实际立项批复,下达科研项目专项预 算; (三)项目负责人按照下达的科研项目专项预算额度并参考项 目申报时的预算内容,编制科研项目专项预算实际支出内容和额 度。根据工作进度合理编制分年度预算,减少科研经费年度结转。 (四)科研项目专项预算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 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预算依据。其中会议费、差 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按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预 算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有关规定。 (五)科研项目专项预算涉及劳务费的,要考虑相关人员参与 — 5 — 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核定劳务费开支范 围和标准。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负责人据实编制。 (六)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后,在项目 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对各支出预算进行 适当调整,一般主要针对直接费用中科目进行调整,不超过直接费 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调整测算依据,经项目二级依托单位、 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否则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按照主管 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调整 后的预算执行。 (七)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 经分管科研、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外事处、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 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校科研经费预算批复文件统一办理立项和 入账手续。 第四章 第九条 支出范围、标准与审批 经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预算是确定科研经费开支范 围和支出标准的基本依据。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 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 接相关的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 — 6 — 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鼓励共享、试制、租赁外单位 仪器设备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项目实施支付给外单位(包 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 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校内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划拨要附依据。 (四)能源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 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自 驾车加油费)。 (五)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开展与 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 生的会议费用。应按照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差旅费 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 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报 销标准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 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 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印刷费、数 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邮寄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 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 — 7 — 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图书资料购置等费用;数据采 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 分析等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相关专家 咨询费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讲学、论证及项目验收等咨询 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2000~2400元/人天 (税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 20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 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正高级标准上浮50%。 会期(现场访谈或勘察)半天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 的60%执行,会期(现场访谈或勘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专 家咨询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按次计算,每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 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 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 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九)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直 — 8 — 接开支。如:税金、接待费、维修费等。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 时单独列支,单独核定,不能列支研究周期以外的各项经费支出、 奖励支出以及不可预见的费用。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 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 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辅助支出,有关 管理费以及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 一般按照项目经费的类别分类核定分段超额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 总额控制,提取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总额,其计 算方法见下表: 间接费用提取计算方法表 项目类型 计提基数(万元) 计提上限 500 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500 万元以上 500×20%+(计提基数-500)×15% 50 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50 万元以上 50×30%+(计提基数-50)×20% 500 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500 万元以上 500×20%+(计提基数-500)×15% 100 万元及以下 计提基数×20% 100 万元以上 100×20%+(计提基数-100)×13% 不设等级 计提基数×4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河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省级软件开发类、社科类项 目 — 9 — 其他专项 按照其他专项经费规定的相应间接费用比例编制 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绩效费用。 1.管理费 用于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在间接费 用中优先足额列支。见本文第六章。 2.绩效费用 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对 项目组成员的相关激励支出。绩效费用按项目预算执行,不受比例 限制。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按国家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协作费的转拨。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 提供项目的批复、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 费额度、学校拨付要求办理转账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 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 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会议费、差旅费和因公 临时出国支出执行《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郑 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会议管理办法》《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 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学校相关文件未包括的 相关内容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对于受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承 办的各类会议,各承办单位可根据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相关文件 举办,参照《河南省省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 10 —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 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经费使用计划、支出范围和 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 设立小金库,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经费审批及票据审核。 (一)科研经费支出的签批 1.科研项目业务单笔支付在1万元(含)以下资金支付,由项 目负责人签批; 2.科研项目业务单笔支付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资 金支付,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 3.科研项目业务单笔支付10万元以上资金支付,由项目负责人 审核签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批; 4.劳务费需要有科研外事处审核、主管校领导签批。 (二)科研经费中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专家成果验收费等 按此文中标准执行,本文无标准规定的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 院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支付。 (三)校内师生因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 发票或财政性票据,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保证事项真实 合规的前提下,可据实报销临时用工、住宿、租赁等相关费用;因 科研工作的需要,直接向农户购买免税农副产品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的,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财务负责人在保证事项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 据实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完成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 — 11 — 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所在二级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科研外事处 批准,方可继续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或暂停其科研经费使 用: (一)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 改措施。 (二)未通过年度或中期检查的项目。 (三)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被查处。 (四)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 责人未到科研外事处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 第十九条 经费报销程序。 经费报销严格按照《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管理办 法》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设立。 (一)科研财务助理是指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选聘的从事科研 项目相关工作的人员,非课程组成员的本校教师、外聘人员、学生 均可聘用为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 考核。 (二)项目和课题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项目 和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或间接费用的配套经费等渠道安排支付。对 于研究型学院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研究型学院建 设基金等渠道安排支付。 — 12 — (三)科研财务助理对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负有保密义务,具体 要求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施内部信息公开公示。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规 定公开项目立项、研究过程、结题验收和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 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信息。立项信 息在项目立项批复1个月内公开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 名称、实施期限、经费预算等;过程信息公开主要包括项目研究过 程中出现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直接费用调整超过10%的,在预算 调整完成后1个月内公开预算调整备案信息;项目验收结项后,公 开项目预算决算信息、研究成果等 (二)项目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按国家秘密技术保 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 纵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统一纳入 学校资产管理,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 固定资产的采购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取 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管理费金额或提取比例的, — 13 — 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学校按以下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厅级及以上研究项目学校提取5%的管理 费,但最高不超过15万。 (二)校级科研项目不计提管理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决算管理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 续使用,结转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研究结束或通过结项(验 收)后6个月之内,全面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办理账务结算手续。 有暂付款尚未结清的或有应付未付款的,在办理账务结算手续之前 全部处理完毕,并由财务处核定科研经费余额。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项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后,仍有项目经费 结余,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 达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 100% 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二)学校自筹经费的项目结余经费,2 年内由项目负责人统 筹安排,用于本人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年后未使用完的收归学 校科研基金。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由审计处对科研项目的财务收支等情 况采用抽查方式进行审计,需正式上报的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必须报 — 14 — 审计处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 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 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 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 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 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对在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 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 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若与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不一 致的,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郑 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 (院政字„2016‟ — 15 — 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 16 — 2020 年 7 月 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