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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丽水学院关于印发申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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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文件 丽学院 〔2015〕197 号 丽水学院关于印发 申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 《丽水学院关于申领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实施 办法》已经学校第六十二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学院 2015 年 10 月 26 日 —1— 丽水学院关于申领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实施办法 为表彰和鼓励教师忠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理想、道德、学 识、仁爱的良好品质,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根据浙江省 教育厅《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 通知》(浙教人〔1998〕146 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 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 号)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范围及对象 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 各项义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均可申领《浙江省任教三 十年教师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荣誉证书》 )。具体申领对象包 括: 1.专任教师;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3.从事实验课教学的实验人员; 4.原为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双 肩挑”人员; 5.从事教学工作满 20 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任教年限计算办法 教师任教年限按正式执行退休时间之前在职实际专门从事 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时间计算, 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 8 月底, 按足年足月计算(如 30 年零 5 个月,教龄按 30 年填写),具体 计算办法为: —2— 1.专任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从事实验课教学的实 验人员从事本职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原为高校专任教师,因工作需要调任学校党政管理工作的 “双肩挑”人员,连续计算教龄; 3.从事教学工作满 20 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连续计算教龄; 4.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的,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 调入后专职从事教师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5.未在岗在聘的教师,期间不计算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一年及以上的,事假当年累计超过一个 月的,该年不计算为教龄。 三、申领程序及材料 1.申领程序 《荣誉证书》申领时间为每年 6 月份,逾期未报的符合申报 条件人员列入下一年申报,具体申领程序: (1)个人申报。申领人认真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将申报材 料递交所聘二级单位办公室。 (2)二级单位审核。二级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无异议, 《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与原件相符,并盖 章,纸质和电子稿汇总后统一于当年 6 月 30 日前提交人事处。 (3)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定。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 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校《荣誉证书》申领工作领导 小组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荣誉证书》。 (4)报省教育厅备案。按照省有关通知要求,申领结果于 每年 12 月份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2.申报材料 —3— (1)《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 (A4 纸,正反面打印)、《申报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 名册》一式一份,同时提交电子稿;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 一式一份; (3)正面一寸免冠近照 1 张。 四、其他说明 1.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 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 号)文件规定,2015 年 1 月 1 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审 核发放权,我校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学校负责审核发放。 2.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是一项非常光荣 又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 身利益,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申领的范围、对象和要求进行认 真审查,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和扩大范围。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丽水学院关于申领浙江省 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实施办法》 (丽学院办〔2010〕49 号) 同时废止。 4.本办法有关内容由《荣誉证书》申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2.申报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 丽水学院院长办公室 —4— 2015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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