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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社会科学成果管理办法 院行字[2007]10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管理,逐步实现管 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鼓励和调动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推动我校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科学成果的范围 1.列入各级科研规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经专家 鉴定评审的应用研究成果。 2.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编作、译著、教材、资料汇编、 论文集、工具书等。 3.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译文、评论、调查报告、咨 询报告等。 4.未出版、发表而被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纳的调查报告、 咨询报告等。 第三条 结题、鉴定、评审程序 1.凡是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列入各级科研规划的课题, 在完成全部内容时,课题负责人可在鉴定(结题)前 40 天向科研处 提出鉴定(结题)申请。 2.提出鉴定(结题)申请时,须提供一套完整的结题或鉴定资料 和鉴定评审专家名单。根据项目书确定的研究内容,科研处审核 完成情况和办理有关手续,并提前一个月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鉴 定(结题)申请。 3.我校作为第二承担单位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在结题或鉴定 评审前 15 天向科研处提供一套完整的鉴定(结题)评审资料。 第四条 成果归档 鉴定评审后 15 天内,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交清以下归档资料: -1- 1.鉴定(结题)评审结论,专家名单; 2.全套鉴定(结题)评审资料原件1套、复制件 1 套; 3.鉴定(结题)证书。 第五条 申报社科优秀成果奖 1.积极参加各级社科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凡我校作为第一完 成单位的参评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部) 审查,再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对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有重大意义,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学术价值较高,且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的科研成果,不论何种形式,均应及时报送科研处,以便学校向 有关单位推荐或推广。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商丘师范学院 2007 年 1 月 30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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