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 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 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 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 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 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 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 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 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 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 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 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 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 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 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 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 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 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 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 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 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 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 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 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 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 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 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 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 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 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 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 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 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 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 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 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 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 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 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 资助额的 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 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 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 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 5000 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 资助额的 3%,其中,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 3000 元,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 助项目每项不超过 2000 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 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 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 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 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项目中 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 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 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 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 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 300—1000 元。因成 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 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 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 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 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 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 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 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 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 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 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 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 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 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 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 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 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 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 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 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 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 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 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30%,次 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 查表》为凭,拨付 50%,其余 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 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 80%,其余 20%在项 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 30-50%继续研 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 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 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 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 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 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 算总额 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 目预算总额 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 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 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 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 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 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 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 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 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 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 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 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 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 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 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 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 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 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 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 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 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 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 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 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 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 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 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 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 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 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 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颁发的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 [2001]142 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 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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