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docx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 会” )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资格的“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二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提高我所科研水平、学术水平 和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平台建设,进一步做好中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 称“博士后工作站” )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 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国人部发〔2006〕149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所博士后工 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信所博士后工作站运行、博士后的招收、在站科研 工作及考核、出站、博士后合作导师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管理机构为中 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咨询机构为中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委员 会。 第五条 中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所领导小组”) ,由 有关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所长担任组长,主管博士后工作的所领导任 副组长,主要职责如下: 1.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中信所业务发展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博 士后招收规划和政策; 2. 审批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审批博士后招收人员; 3. 确定博士后科研项目安排; 4. 听取博士后工作汇报; 5. 监督、检查、评估博士后工作; 6. 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7. 做出有关重要决定。 第六条 中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所博管办” )设 1 在研究生部,是所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 职责如下: 1. 拟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2. 组织编制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 3. 博士后招收信息发布与宣传; 4. 组织博士后进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形成意见报所领导小组审批; 5. 负责博士后进出站材料审核,并协助办理审批手续; 6. 管理在站博士后,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 组织博士后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的申请; 8. 按照全国博管办要求,开展博士后工作站评估; 9. 执行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所领导小组的决议; 10.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中信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所专家委员会”) 由中信所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由所领导小组聘任,每届任期 3 年。所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涉及博士后的相关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研究课题的评审工 作。 第八条 所人事处作为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在站博士后的人事 管理。 第九条 所属各公益部门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 责本部门博士后工作的管理,并作为本部门与所博管办的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 门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收 第十条 中信所招收博士后的原则。 1.严格按照中信所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和重点工作的需要招收, 有相应的科研岗位编制; 2.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应符合中信所的学科建设和主要业务方向,开展的科 研项目能够紧密地与中信所中心工作相结合; 3.博士后的学科背景及科研能力应符合中信所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4.合作导师应有负责或主要参加的在研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 作并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以承担博士后的科研经费及生活补贴; 2 第十一条 申请我所博士后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遵纪守法; 2. 取得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3. 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同意其脱 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4. 中信所在职职工不能申请进入本所工作站。 第十二条 我所招收的博士后按其来源、原工作性质主要分为全职博士后与 在职博士后两类。 1.全职博士后包括: 1) 应届统分博士毕业进入我所工作站的; 2) 非应届统分博士毕业,但已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原单位同意其出站 后自主择业的; 3) 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后回国尚无工作单位的。 2.在职博士后是指申请入站人员现有工作单位且同意其以脱产方式进入我 所工作站的。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 各部门应按照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明确招收人数、所 在教研室、人员要求、工作项目及经费安排。年度招收计划由所博管办报所领导 小组审批后,通过网络对外发布招收信息并开展宣传工作。 2. 申请者向所博管办或合作导师提出进站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入站申请表 等材料。所博管办会同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应与申请者就本人进站意愿、进站后开展科研工作 计划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填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进站征求意 见表》并由合作导师所在部门盖章。 4. 申请者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完成在线注册、申请、打印有关材料,并 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博管办提交进站申请材料。 5. 所博管办组织由所专家委员会委员、合作导师及所在部门领导等组成的 考核小组根据“按需招收、择优遴选”的原则对申请者进行面试或考核。 6. 所博管办就申请者的综合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 果做出评审意见并报所领导小组。 7. 所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招收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3 8. 招收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到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及办理进站手续。 9. 确定招收进站的博士后人员与中信所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 在站工作内容、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并由所人事处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在职博士 后人员进站不办理人事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初审的博士后申请者应向所博管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工作站单独招收”表格); 2. 两封专家推荐信(含博士导师一份); 3.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进站征求意见表; 4. 博士入学以来科研成果清单及主要证明材料(含博士论文摘要); 5. 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学校学位办出具的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 关证明材料原件; 6.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 7. 思想政治鉴定表; 8. 如申请人为再次进站者,需提交以前在站经历、评价材料和博士后证书; 9. 如申请人为留学归国应届博士,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 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确定招收的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需提交的材料。 1. 博士后进站审批表; 2.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3.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 4.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体检证明。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中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履行进站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 全职博士后须全脱产在站工作,纳入我所公益流动编制人员管理, 须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参加职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在职博士后进站不纳入我所流动编制人员管理,在站期间工作时 间按照工作协议书的规定执行,其定期业务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进行并将考核结 果报所博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入站时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的申请人员,须提供博士毕业院校 研究生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的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加盖 4 公章),待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后补交。博士后入站后六个月内仍不能提交博士学 位证书原件者,中信所将取消其进站资格,作退站处理,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 关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时需与中信所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博士后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公平合理地解决。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后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开题工作。开题报告会由博士 后所在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后,博士后所在部门应在两个月内组织中期 考核,根据工作协议书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敬业精神、能力水平等方 面进行全面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在站博士后,不得在我所继续从事研究工作, 所博管办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应做不少于一次的学术报告。第一次学术 报告应在中期考核之前完成,第二次讲座应在出站答辩之前完成。学术报告内容 自选,但一般应紧密结合博士后本人的研究工作。学术报告会由博士后所在部门 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每年至少应以中信所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 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发表 1 篇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因研究项目需要,由合作导师及所在 部门申报,经所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进行短期交流活动, 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中信所不为在职博士后办理因公出境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所组织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评审工作。全职博士后进站前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进站后按照其相 应专业技术职称聘至相应岗位;进站前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进站后按 照助理研究员认定其专业技术职称并聘至相应岗位。在职博士后进站后,中信所 不为其认定相应的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也不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职博士后出站前,工作站可根据本人要求对在站期间的科研 成果、学术水平,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科研经费、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站按协议约定提供科研经费、必要的科 5 研条件,包括科研设备、设施、办公室等。 第三十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按协议取得科 研补贴和住房补贴并享受在职职工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 责,其在站期间不转户口,仅按照实际在站工作时间享受科研补贴和住房补贴或 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中信所不办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 迁,子女上学等问题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联系解决。 第六章 出站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应在工作期满前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及研究成 果,合作导师须认真审核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达到出站考核要 求后,由所博管办会同博士后所在部门组织出站考核答辩会。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博士后,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做退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并通过出站答辩,由所博管办协助办理出站手 续。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另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 择、自主择业。 第七章 提前、延期出站及退站 第三十六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任务,成果突出,经本人申 请、合作导师同意并经所领导小组批准可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应不少于 21 个 月。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已达到 出站时间,因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 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确因课题研究 需要延期的,本人可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 过一年。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出站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站: 1. 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2. 进站后六个月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 6 3. 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 发生严重有违科研诚信行为的; 5. 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6. 旷工连续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及以上的; 7. 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出国逾期未归超过 30 天的; 8. 超期且研究成果不能达到在站工作要求的; 9. 有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九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 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八章 第四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岗具有正高 级职称的研究人员。 2. 学术水平高、主持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 高级职称人员,经所领导小组审批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责任和义务 1. 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并按规定向所博管办缴纳博士后管理经费; 2. 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等; 3. 博士后日常的监督管理,包括按期进行开题、举办学术报告会、中期考 核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等; 4. 配合所博管办做好博士后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所领导小组定期对博士后合作导师进行考核,对不负责任者取 消合作导师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博士 后工作站管理细则》 (中信所办发[2004]49 号)即行废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