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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体育与军训教研部文件 嘉院体军字〔2018〕5 号 ──────────────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 《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 各部门: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 《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已经体军部部务工作委员会 2018 年第 8 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体军部 2018 年 9 月 21 日 嘉兴学院体军部关于执行 《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的原则意见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持续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保障学校教 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条例》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浙江省关于省直机关工作 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等国家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了《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嘉院人字〔2018〕8 号,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已于 2018 年 7 月 12 日由学校正式 发文实施。根据校人事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体军部管理实际,现就 体军部执行《嘉兴学院教职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原则意 见: 一、关于《办法》适应的对象范围 《办法》适应于体军部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关于考勤管理 体军部综合办公室负责对体军部全体在职在岗教职工的考勤及 结果运用,由校人事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体军部考勤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一)体军部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及其他需要坐班的人员实行坐 班制,按学校校历和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学校与体军部规定的需计考勤 的活动进行考勤;学校或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以及其 他需计考勤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体军部综合办公室对体军部专 任教师进行考勤。 (二)体军部考勤工作由体军部主任分管,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主 任负责做好考勤相关的具体工作。 1.考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各类情形进行,考勤表 上的考勤记录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谎报、瞒报、漏报。 2.其他有关考勤管理的规定,体军部严格按照《办法》中第二部 分中有关考勤管理的具体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教职工考勤表、请销假审批表报 人事处,并做好考勤记录和请销假资料的存档工作,以备核查。如发现未 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二级学院(部门)须自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缺勤情况和学院(部门)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二)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加班补贴发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要求,对认定为加班的人员,经学院(部门)同意,可在安排好工作的前 提下申请调休,每次调休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三)新学期开学后 2 个工作日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应及时将教 职工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四)考勤结果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资、 评奖评优等重要依据之一。 三、关于请销假手续 关于请销假手续,体军部严格按照《办法》中第三部分中关于请 销假手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具体包括: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按时到岗的,由本人填写《嘉兴学院教 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 2,以下简称审批表)的请假联(附相关证明材 料) ,按审批权限批准同意后交考勤人员保管。确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 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中层干部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有关 规定办理。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或在请假期间内提前上班的,填写审批表的销 假联,到审批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须在原假期期满前按请假程 序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假期。 (三)销假时间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应在开学后 2 个工作 日内补办销假手续。 四、假期规定和审批管理 (一)事假 体军部教职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处理的,在安排好本人岗位工作和 体军部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按照《办法》规定的 请假审批程序规定办理事假手续。事假天数不包含公休假日和国家法 定假日。 体军部对教职工因私事请假从严把握,一学期一般不能超过 10 天。教职工连续事假不超过 5 天的,由体军部审批。教职工连续事假 超过 5 天的,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处理,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超过 5 天以上不满 10 天(含)的,经体军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超过 10 天的,由体军部、人事处同意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二)病假 1.体军部教职工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 请假者需提交本地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且有主治医师签名和医疗专 用章的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2.因病请假时间在 5 天以内的,由体军部审批。因病请假时间 在 5 天以上的,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超过 5 天,不满 2 个月的,经校医院签署建议休息天数后,报所在学 院(部门)审批。病假时间超过 2 个月的,经校医院、所在学院(部门) 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3.其他有关因病请假的管理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 不作另行规定,即: 因出差等原因在外地的教职工,因患疾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返校后 应出具当地三甲医院的病例和病情诊断证明书予以补假。未予补假者视为 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教职工连续病休超过 3 个月以上病愈返校的,须提供本地三甲医院有 效证明,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返校工作。 (三)工伤假 关于工伤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 即: 教职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 相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即: 教职工不与父母或配偶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利用 寒暑假探亲,学校不再另批探亲假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时间请探亲 假的,参照事假规定进行审批。探亲的具体规定按照《嘉兴学院教职工探 亲待遇暂行规定》 (嘉院人字〔2007〕5 号)执行。 (五)婚假 关于婚假,按《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凡已到法定婚龄并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可请婚假 3 天。一 方在外地工作,需要到配偶所在地结婚的,可视路途远近另请路程假。婚 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2.教职工请婚假报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 (六)生育假和护理假 关于生育假和护理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 另行规定,即: 1.女教职工生育、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可请生育假。正常分娩者, 可享受产假 128 天(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 ;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 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教职工怀孕不满 4 个 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产假 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如遇寒暑假顺延。 2.男教职工为照顾生育后的配偶可享受护理假 15 天。护理假含公休假 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3.教职工申请生育假或护理假,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审批同意 后,由考勤人员报学校负责计生工作的部门(校工会)备案。 4.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给予其 1 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 时的哺乳时间。 (七)丧假 关于丧假,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 即: 1.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时,可请 丧假 3 天。如需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请路程假。丧假含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须连续计算。 2.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批同意。 (八)因私出国(境) 关于因私出国(境) ,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 另行规定,即: 教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境)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因特殊原因 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出国(境)的,须按事假手续审批;在非工作时间内出 国(境)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报备。 属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具体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 级以上职务人员、涉密人员,还须办理证照集中保管的相关手续。 五、假期待遇 (一)事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1. 体军部专任教师连续请事假 5 天及以内的,请假者本人在请 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应由请假者本人请其他专任教师代课,所产生的课 酬由请假者本人承担。体军部不再另行上报学校人事处。 2.当年事假累计在 5 天以上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基 础性绩效工资(含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按 50%计发(日 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以下同)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 个月 的,停发本人工资。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1. 体军部专任教师连续请病假 5 天及以内的,请假者本人在请 假期间的教学任务应由请假者本人请其他专任教师代课,所产生的课 酬由请假者本人承担。体军部不再另行上报学校人事处。 2.当年病假累计在 5 天以上 20 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基础性 绩效工资照发。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3.其他情形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 即: (1)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 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 90%计发,工龄补贴和生活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 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按 80%计发,工龄补贴和生活补 贴照发。 (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以上相关情况由体军部综合办公室上报学校人事处。 (三)工伤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和护理假、期间以及因私 出国(境)的待遇规定 体军部教职工工伤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和护理假、丧假期 间以及因私出国(境)的待遇规定,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 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1.工伤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教职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的,其工伤医疗期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探亲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工资待遇不变。经学校批准,在工作时间请探 亲假的,工资待遇按事假执行。 3.婚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婚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4.生育假和护理假的待遇规定 生育假、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5.丧假期间的待遇规定 丧假和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 6.因私出国(境)待遇 因私出国(境)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六、旷工处理 (一)体军部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坐班制人员无故在上班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 处理,超过 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理。无故提前 30 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 理。一个月内迟到和早退累计每 5 次按旷工 1 个工作日处理。无故不 参加学校和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学校与体军部要求全体教职工 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理;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每次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理; 2.专任教师无故不参加学校和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集体 活动的,每次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理;无故迟到 15 分钟以上者, 每次按旷工 0.5 个工作日处理。专任教师因病、因事无法参加学校和 体军部组织的学习、会议和学校与体军部要求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的 集体活动,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提前办好请假手续(不可抗拒事件除 外)。属于教学事故的情况,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3.其他情形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 即: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者;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手续未批准而不到岗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并经教育仍未按期到新工作岗位工 作或无理拖延报到时间; (4)拒不接受学校或所在学院(部门)安排的工作; (5)在外挂职、进修等人员超过合同期限未返校的。 (二)旷工处理办法 体军部教职工出现以上旷工情形的,严格按照《办法》中的规定 执行,体军部不作另行规定,即: 旷工期间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个学期累计旷工 5 个工 作日及以上,按《嘉兴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嘉院发〔2015〕2 号)给予相应处分。连续旷工 15 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 作日的,学校作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新进校人员在见习期、初期内休病假或产假超过 1 个月的, 其见习期、初期相应延长。 (二)除特别说明外,本原则意见和《办法》中所指假期待遇是 指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嘉兴学院奖励性 绩效工资实施细则》 (嘉院发〔2016〕21 号)执行。若学校新一轮岗 位聘任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执行。 (三)体军部专任教师完成的学校规定的年度课内教学工作量 (380 课时/年)按年度结算,若因故未完成的,未完成的课内教学工 作量按照学校规定的课时结算标准(60 元/课时)进行扣除。 (四)本原则意见和《办法》中未涉及的,由体军部部务工作委 员会研究决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及相关政策为准。 (五)本原则意见中明确规定执行《办法》中所列条款的,相关 条款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原则意见中的其他规定由体军部综合办 公室负责解释。 ──────────────────────────────────── 嘉兴学院体军部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21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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