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pdf
洛阳师范学院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全日 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 研究生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 21 号令)、 《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 〔2009〕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 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 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 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具有现代教育观念和教育、教学工作 实践能力,以及良好教师职业素养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各院系对研究生的培养,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优秀的基础教育 管理人才和教学骨干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 校的各项管理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学生为本、以教 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 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并经学校批 准,请假期满后,新生应及时返校报到入学。新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 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伪造证件、伪造学历及 循私舞弊行为者,经学校核实后取消学籍。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学校对其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水平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 正式取得研究生学籍,并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 3 个月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发 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过治疗能够达到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 检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 具有研究生学籍,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 向所在院系提出入学申请,并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其符合 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硕士专业学 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返校并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凭必要的证明,在每学期开 学前一周内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研究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科学 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因 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请假并获得 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学籍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离校。因学位论文撰写或教育教学实 践活动需要到校外的,应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院系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硕 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证 明) ,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和辅导员同意,由所 在院系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经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批准。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每学期病假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1 个月,超 过 1 个月的需办理休学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 按旷课处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学习。课程学习由 任课教师考勤,请假超过总课时 1/4、旷课超过总课时 1/6 者,不能参加该门 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对无故旷课的研究生,将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进行 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 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 籍档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考查课程成 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其中,学位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考试成绩达 75 分方为合格;考查课程成绩达到 60 分为合格。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 要求的,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补考 成绩按卷面得分登记,并注明补考。毕业资格审查前,仍有一门学位基础课 程不合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未完成教学实践环节以及其他毕业要求 的,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与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不能毕 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最终考 核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情节的轻重,按照《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 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后表现良好,在该生毕业前对该 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允许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 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的可以休学,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休 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研究生累计 休学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 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满(因病休学的研究 生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应当于学期开 学前向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 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基础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基础 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停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无故不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或无故不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的。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50 个学时,或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 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虽申请复学 但复查不合格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一般不受理其自费出国留学申请。特 殊情况,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报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退 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校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洛阳师范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 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因特殊原因在 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 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延长期内,学校不拨培养费,不发研究生普通 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 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果研究 生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 期填写。如仍不通过,不得再次重新答辩。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学习时间达到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 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按 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 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宣布证书无效并报河南 省教育厅注销。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或在服务基础教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 评定后应给予通报表扬,或进行表彰与奖励。对研究生的表彰与奖励可采取 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等多种形 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 学籍 5 种类型。具体处分办法参照《洛阳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执行。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 全部待遇,可发给学习证明,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书后一周内完成离校手续的办理工作,档案、户口等关系 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和纪律处分等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 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的学籍与人事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发文之日起施行。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二 0 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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