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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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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成立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院系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教学人员组成。教学人员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由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 3.审查批准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各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逐个审核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本细则第三章的要求作 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 单。 2.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 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学习期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的课程,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毕业论 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第五条第一款者。 2.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1 3.学习期间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一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 4.考试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各院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三章所列要求,逐个审核学生 历年学习成绩及其表现,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批。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查各院系上报名单,最后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名单,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除按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外,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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