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书.docx
防灾科技学院关于研究生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责任书 一、为维护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的 知识产权,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特制订本规定, 本责任书由责任人(导师和研究生)与防灾科技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 二、本规定中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申请 专利的发明创造及没有申请专利而作为技术秘密的发明创造;申请发明奖、科技 进步奖等奖项的科研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转让 的技术和信息;准备或已生产的产品技术和信息;进行科学研究调查获得的统计 数据,科学实验的资料、计算机软件程序;各种数据资产等。 三、由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 享有著作权。研究生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 或利用学校的名义完成,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作品,作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研究生为完成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 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 位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 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四、研究生在校期间所有的与校外单位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换与交流行为均须 经得其导师或所在实验室的同意与批准。 五、研究生参加导师与外单位合作科研项目完成学位论文及其它作品,需在 进行前与导师、合作方导师签署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 六、研究生因毕业、出国、退学等原因离开防灾科技学院,必须向其导师所 在实验室彻底移交实验记录本、实验数据(及相关分析结果)、各类实验材料等。 确需带走有关资料分析或写作论文的,应有书面协议。 七、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如系在导师指导下 的作品,导师亦为作者。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防灾科技学院及其所 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 容的文章。 防灾科技学院已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时,如该文章系用防灾科技学院物质技 术条件与经费获得的,均应以防灾科技学院的名义署名,不得以防灾科技学院以 外的任何单位的名义发表。如该文章系在其它单位合作进行的研究结果基础上获 得的,毕业研究生发表文章署名应以该单位和防灾科技学院为作者单位,研究生 及其指导教师同为该作品的作者;毕业研究生无权以防灾科技学院以外的其它单 位名义申报涉及该研究内容的成果。研究进行前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八、防灾科技学院在校研究生及已毕业的研究生都有义务保护防灾科技学院 的知识产权。(1)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防灾科技学院尚未公开的研究结果;(2) 不得擅自对外传播防灾科技学院尚未发表的关键技术;(3)不得泄露防灾科技 学院的有关商业、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机密;(4)不得擅自对外提供防灾科技学 院拥有的实验材料;(5)研究生离校后,未经防灾科技学院同意,不得使用防 灾科技学院尚未发表的实验结果。 九、研究生毕业(或出国、退学)离校后的两年内不得擅自从事在校时所从 事的防灾科技学院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如确有从事此工作的必要,需征得 防灾科技学院的同意,并与防灾科技学院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进行。 十、违反上述规定的,防灾科技学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与经 济责任。 责任人承诺: 我们已经详细阅读了防灾科技学院保护研究生成果知识 产权的上述规定,我们保证严格遵照上述规定执行并承担相 应责任。 研究生导师(签字): 防灾科技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盖章) 研 究 生(签字):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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