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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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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doc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文件 实研字[2016]04 号 关于印发《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实验室: 为切实加强科研实验室管理工作,保障科学研究活动有 序开展,依据安徽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安徽医科 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试行)》 ,经 2016 年 12 月 15 日科研实验中心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6 年 12 月 18 日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大型仪器管理规定 (试行) 科研实验中心是开展各项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重要技术支 撑平台。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规范公共仪器的使用,提 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同时也为培养全体学生及 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习惯,养成良好的科研作风,参考大学 大型仪器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特点,特制定本中心大型仪 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管理权属于安徽医 科大学,具体由科研实验中心专家委员会统一安排专人管理 服务,服务全校并面向社会。校内任何科研实验室在遵守本 规定的前提下,均有权使用所有仪器。 第二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根据设备特点建立相应的 管理制度和规定,仪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持 执行定期保养制度。 第三条 所有仪器使用者必须遵守仪器管理规定,经过 培训并获得操作资格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四条 所有仪器均对全社会开放,在确保完成校内教 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外测试咨询等技术服务 工作。仪器实行有偿使用,并执行低收费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管理人员和使用者。 第二章 仪器管理人员职责 第六条 本中心的仪器按照设备功能分组,各分组实行 组长负责制,仪器专管人员负责相应仪器的管理、使用和维 护。 第七条 仪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 能,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应做到了解仪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熟练使用仪器的已有功能,并能努力开发新的功能。 第八条 仪器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坐班制,以保证 仪器的方便使用和提高利用率。 第九条 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为用 户组织培训和授予资格。 第十条 对于新购仪器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仪器 专管人员应及时制定出仪器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熟练掌 握仪器的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仪器专管人员必须做好仪器的安全管理、维护 与维修等工作,定期进行校验和保养,每台仪器必须有仪器 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 并详细记录维修内容,包括日期、故障情况、修复程度、故 障分析和维修工程师及其管理人员签字等。对使用率不高的 仪器应定期开机,保证仪器正常的工作状态。对于重大故障, 仪器专管人员应及时提出报告,报上级主管备案。 第三章 仪器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仪器按管理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专管专 用,即只允许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如质谱仪等。另一类是可 开放使用的仪器,该类仪器一律实行操作资格认证制度,只 有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才能独立操作。 第十三条 所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都必须配备专人管理 和操作。对于大型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一般配备 2 人管理,避免由于人员的短期离开而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 出现。 第十四条 仪器使用者必须爱惜使用和爱护中心的所有 仪器设备。实验中所产生的废物废液必须妥善处理。实验结 束后,必须将仪器恢复原位,桌面收拾干净。登记完毕(对 于需要登记的仪器),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仪器使用人必须严格按要求如实登记(对于 需要登记的仪器)。使用前及使用时若发现有异常,必须立 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 应包括:仪器设备的订货申请单、合同、装箱单、出厂资料、 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原始资料和验收安装调试记录,以及从 购置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校验等记 录,确保各种资料的完整性。 第四章 仪器培训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 考核并取得上机资格,方可上机操作。未经培训、考核的人 员不得上机操作。对于由此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况等将酌情严肃处理,并追究仪器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可以开放使用的仪器,负责人应及时并定期 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应先讲解后动手 操作。培训内容应包括仪器工作原理、操作流程、注意事项, 违章负责的。集中公开培训每学期举行 1 次,小范围培训每 学期不得少于 2 次。对于大型的、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公开 培训相应增加 1-2 次,对用户的个人培训随时按需进行。 第五章 操作资格认证 第十九条 所有使用仪器的人员必须获得操作资格方可 独立操作工用仪器。操作资格认可程序包括:参加培训、能 正确独立操作 2 次以上。仪器管理人员在此过程中应予以监 督考核,在确认使用者的操作完全规范的前提下,方可授予 操作资格。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操作资格的人员,若仍发现有不遵 守操作规定者,一律取消操作资格,并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 不再给予操作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得操作资格或取消操作资格者,每次 使用仪器必须经过仪器管理人员同意,未经同意者一律作为 违章处理。 第六章 仪器使用收费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仪器均实行有偿使用。根据仪器设备 的单价、性能规格、耗材等,并参考其它单位同类设备收费 标准,逐台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根据校内与校外、教学 与科研、社会服务有所区别。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由中心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后 确定,对外公布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收取的仪器使用费实行专管专用,主要用于 仪器的日常维护、零配件、试剂、耗材的购置以及维修、仪 器设备功能开发、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绩效奖励等。 第七章 责任事故与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仪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 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和财产损失,将追究相关的责任并视情 况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使用者不遵守或违反中心的管理规定,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心将视情况给予取消使用资格、赔偿损 失或张榜公布等处罚。(1)使用者不登记(对于需要登记的 仪器);(2)发现异常不报告者;(3)造成重大事故者; (4)未取得操作资格证而擅自使用者;(5)不按规定操作 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处罚有争议时, 由中心专家委员会裁定。 第八章 仪器管理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仪器负责人员做好管理工作,提高 仪器利用率,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终考核。对仪器管理维护 良好、重视设备功能开发、使用效率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的仪器组和个人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并作为提职和晋升的 依据。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的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包括:利用 率、科技成果、人才培养、仪器使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科研实验中心对本规定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医科大学科研实验中心 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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