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科技学院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doc
防灾科技学院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规范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科研 及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教师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经学校批准作为转岗培 训的例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干部所报考的学科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工作相关或与原最高学历所 学专业一致。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处理好教职工在职提高学历、获取学位和保障正常的教 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关系,统筹规划,稳步实施在职人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 一步提高学历学位层次,引导参加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鼓励和优先选派教学一线教师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及编制外教学辅助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人员。 2.申报人员须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以上。 3.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须在学院工作满一个聘期;报考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 士学位的,须在校工作年满 1 年。报考本校博导博士研究生的不受年限限制。 4.符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5.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报考条件。 三、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报考人员填写《防灾科技学院在职人员攻读研究生审批表》(见附表),向所在单位或部门 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报考人员所在单位(部门)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师资梯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报考条件 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报学院人事处。教学人员申报须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中层管理岗位人员申报,须 同时报组织部审核、备案。 3、学院审批。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报主管人事领导审批。 四、人员管理 1.考取非定向就业(统招统分)研究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学院解除聘用关系,办理离校手续,转 出人事档案。 2.考取定向就业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须与学院签订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根据就读学校要求允许其脱产学习。需脱产学习的,个人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学校研 究批准后,方可脱产学习,脱产学习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 3.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督促其完成岗位工作任 务。对于学习期间,完不成岗位工作任务、影响正常工作及造成工作失误或事故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资待遇 脱产学习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发放基本工资、国家规范性和改革性津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 贴。 六、教育费用 报考学历学位教育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获得学历学位的,按 100%的比例报销学费或培养费;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一年内但最终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按 50%的比例报销学费 或培养费,超过规定的学习期限一年以上的,或者未取得学历、学位的,学费或培养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报销 学费或培养费博士上限 5 万元、硕士上限 2 万元。 脱产学习期间可以报销往返学校到培养地点的交通费一次,乘座火车的按硬卧(二等座)标准报销;乘座 公共汽车的实报实销。学习单位安排住宿的,按学习单位出具的住宿发票,实报实销。不安排住宿的,不报销住 宿费。 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七、学习期限 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学习期限 6 年;攻读硕士学历学位的,学习期限 3 年。 自此规定生效起,凡已在学习但超过上述期限未完成学业的, 可以适当宽限。半年内获得学历学位的,按 100%的比例报销学费或培养费;一年 内获得学历学位的,按 50%的比例报销学费或培养费;超过一年的,不允报销学费或培养费。 八、服务期限及待遇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后的最低服务年 限为 5 年(从费用报销之日起算)。如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者,应当向学院交纳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 式:违约金=F×(60-M),其中 F 为申请离职人员离开学院上年度本人月平均收入,M 为取得学历学位后实际服务 的工作月数。 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历学位当年,其家属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可考虑解决家属工 作。 为鼓励博士研究生尽快完成学业,自入学之日起发放攻读博士 奖励。三年完成博士研究生学习的,发放 1000 元/月;四年完成的,发放 700 元/ 月;五年完成的,发放 300 元/月,学习时间超过 5 年的不发。完成学业后,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根据上述标 准按照三年时限一次性发放攻读博士奖励。 九、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申请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不含攻读国外学历学位或同 一层次学历学位。 2.报考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人员的学习费用,全部先由个人支付,获得学历学位后,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自费攻读学位的,费用自理、去留自愿,依据双方约定执行。 3. 4.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5.本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中青年教师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防专发人 〔1999〕113 号)及《关于工作人员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防科发人〔2007〕58 号)同时废止。 防灾科技学院 201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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