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考试巡考工作细则.doc
期末考试巡考工作细则 (教务处,2004 年) 为进一步规范期末考试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就巡考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巡考工作总体要求 1.巡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巡考安排表”规定的时间参加巡考,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巡考 的,必须提前 1 天向考区负责人请假; 2.巡考人员应当熟悉考试管理制度和考试安排; 3.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必须佩带巡考证; 4.巡考人员应在巡考过程中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并认真填写《巡考记录 表》; 5.当日巡考结束后,巡考负责人将《巡考记录表》送至考区负责人; 二、巡考工作具体要求 1.每日巡考工作由巡考负责人具体组织安排; 2.巡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监考教师佩证及履行职责情况、学生就座及携带相关证 件情况、试卷发放情况、考场纪律情况; 3.巡考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 5 分钟到达相应的考区; 4.当日巡视小组对相应考区所有考场的巡视次数不得少于 3 次。第一次应在该场考试 开考 30 分钟内进行;第二次巡视应在该场考试中期进行;第三次巡视应在该场考试结束前 进行。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1.试卷分发情况。个别考场试卷不够的,应及时到相邻考场或该考区考试办公室调剂。 2.监考教师履行职责的情况。巡视人员发现监考人员有未佩带监考证、不履行监考职 责等情况的,应向监考教师指明问题、进行纠正;如发现监考教师严重失职,影响到考试正 常进行的,巡考人员除纠正外,应及时向考场办公室反馈情况。 3.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情况。学生不按照《考场规则》的要求就座的,应要求监考教 师纠正;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的,应收缴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物证,请监考教师在试卷袋上注 明情况,并及时写出书面的“关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说明”,随同相关物证一起交至考 场办公室处理。 4.巡考过程中,巡视人员发现考试组织、管理及考场周围环境存在重大、紧急问题, 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并及时向考区负责人汇报。 四、本细则解释权属教务处。 五、本细则自 2004—2005 学年第一学期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