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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入伍大学生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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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入伍大学生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 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 号)等 国家和省市有关高校学生入伍服务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 校生、入学新生(含考录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 工作处,协调各部门、系(院)开展入伍大学生服务管理工作。各系(院) 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细化系(院)入伍大学生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征兵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征集类型 第四条 男、女义务兵征集分别由县、市征兵办组织,面向符合体检、 政审等要求的入学新生、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 第五条 士官征集由县征兵办组织,面向部队所需特定专业的应届毕 业生,体检、政审等要求与义务兵一致。 第二节 入伍材料 第六条 入伍申请材料需从全国征兵网报名并下载,含:《大学生预 征对象登记表》 (下称《预征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双面打印,下称《学费补偿申请表》)、《应征入伍 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下称《学费资助申请表》);从应征地县级 - 1 - 武装部可获取《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下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入伍通知书》;从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 可获取《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审批申请表》(下称《休学申请表》) 、 《在校表现说明样表》、《福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 通知书》(下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由学院招生办寄送《新生录取 通知书》。 第七条 新生入伍应提交的材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一式两份, 经入伍地县级武装部审批)、《入伍通知书》、 《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 复印件、《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一式四份)。 第八条 在校生入伍应提交的材料:《预征登记表》 、《在校表现说 明》、 《学费补偿申请表》 (一式两份,经应征地县级武装部审批) 、《休学 申请表》(一式两份)、《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第九条 应(往)毕业生入伍应提交的材料:《预征登记表》、 《在校 表现说明》、《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应征地县武装部审批)、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节 征兵宣传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公共教育部将征兵法律法规和大学生 入伍优待政策等内容融入大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职业指 导》课程,占有一定课时。 第十一条 各系(院)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 举办的“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等权威政策咨询、解读活动。 第十二条 学院和系(院)将征兵宣传纳入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积 极联系兵役机关入校园开展政策宣传和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系(院)通过广播、海报、QQ、微信、短信、讲 座、班会等多渠道、多方式,对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流程、先进 - 2 - 事迹进行宣传。 第十四条 各系(院)要积极开展学生入伍意愿摸排和登记,通知未 签约、有意愿、身体条件符合的毕业生参加网上报名。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 伍宣传材料,材料由院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第四节 预征审批与服务 第十六条 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可选择在院校所在地或生源地应征, 确定应征地后应及时与所在系(院)联系,及时开展体检、政审工作。 第十七条 应征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报名平台进行兵役登记,办理预 征审批,未通过网络报名者无法享受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第十八条 各系(院)要主动跟进学生的预征情况,为学生应征提供 及时、细致的指导和服务,并督促其尽早办结预征审批。错办、漏办的, 所在系(院)要指定专人联系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系(院)在应征学生放假期间应指派 专人配合兵役机关开展政审工作。 第五节 学历与学籍手续 第二十条 参军入伍的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 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保留学籍,退役后 2 年内允许 入学或复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流程:新生入伍后到应征地县级 武装部领取《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随《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录取通 知书》复印件交录取系(院)。录取系(院)填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报教务处,经审批后交院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院征兵领导小组办公 - 3 - 室据此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一并返还应征地县级武装部。 第二十三条 在校生休学手续流程:在校生预征时从所在系(院)领 取并预填《休学申请表》,经所在系(院)审批后报院征兵领导小组办公 室。学生定兵入伍后,所在系(院)将其《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至院征 兵领导小组办公室,院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与《休学申请表》一并汇 总制表交教务处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章 学费补偿与学费资助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通过征兵报名系统申请 国家学费补偿与学费资助。在国家资助实施起止年份范围内,学生学费补 偿与学费资助年限总和与其修业学制相同。 第二十五条 应(往)届毕业生申请获取其完整学制对应的学费补偿; 在校生入伍时申请获取已修满学制对应的学费补偿,退役复学后申请获取 未尽学制的学费资助;经录取后即应征入伍的大一新生,退役复学后申请 获取对应学制的学费资助;考入学院前已服兵役的考录生依据教育厅、民 政厅通知申请专项教育资助。 第二十六条 入伍新生和在校生不需预交下一学年学费和代办费,已 缴费的由所在系(院)报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退款。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学校先行 垫发,据实申报拨付”,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先进行资助,后 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退役复学与培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士兵退役后首先在原专业复学,原专业已撤销或无 法就读的推荐转至同科类范围内的其他专业,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并履 - 4 - 行相关程序后,也可转入学院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免修公共体育(含大学生体能测试)、军 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给予规定学分,成绩认定为优秀。 第三十条 重点关心和培养退役复学的优秀大学生士兵,为其在学院 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校风校纪建设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提供机会, 在学生干部培养、发展入党方面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院大学生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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