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学生手册.pdf
目 录 一、总则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41号令) !!!!!!!!!!!!!!!!!!!!! (1) 2.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22)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24) 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国的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以及 反邪教基本常识 !!!!!!!!!!!!!! (35) 5.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41) 6.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规范 !!!!!!! (59) 7.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文明修身公约 !!!!!!! (66) 二、教学管理制度 8.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67) 9.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 (77) 1 0.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历证明和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 (83) 1 1.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课程管理实施细则 !!!!! (85) 1 2.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 (1 00) 三、学生管理制度 1 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 (1 02) 1 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1 14) 1 5.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办法 30) !!!!!!!!!!!!!!!!!!!! (1 1 6.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 (1 37) 1 7.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1 41) 1 8.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 (1 43) 1 9.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试行) 46) !!!!!!!!!!!!!!!!!!!! (1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2 0.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奖学金实施办法 !!!!! (1 49) 2 1.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办法 53) !!!!!!!!!!!!!!!!!!!! (1 2 2.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 (1 57) 2 3.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 (1 59)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2 4.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 (1 62) 2 5.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67) !!!!!!!!!!!!!!!!!!!! (1 2 6.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71) !!!!!!!!!!!!!!!!!!!! (1 2 7.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规定 76) !!!!!!!!!!!!!!!!!!!! (1 2 8.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 (1 79)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于 2 01 6年 12月 1 6日经教育部 2 016年第 4 9次部长 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 2 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 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 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 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学校)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 历教育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专 科 (高 职) 学 生 (以 下 称 学 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 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 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 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 ·1· ·一、总 则· 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 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 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 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 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 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 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3· ·一、总 第八条 则·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 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 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 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 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 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个月内按照国 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 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 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 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 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5· ·一、总 第二节 第十三条 则·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 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 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 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 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 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 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 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 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 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 由学校规定。 ·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 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 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 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 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 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 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 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 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 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 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 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 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7· ·一、总 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 则·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 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 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 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 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 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 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 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 所在学校、专业的; ·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 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 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 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 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 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 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 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 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9· ·一、总 则·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 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 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 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 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三十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 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 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 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第三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 ·11· ·一、总 则· 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 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 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 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 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 证明。 第七节 第三十四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 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 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 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 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 ·1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 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 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 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 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 ·13· ·一、总 则· 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 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 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 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 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 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 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 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 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 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1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 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 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 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 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 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 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 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省 (区、市) 和国家有关部门应 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 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5· ·一、总 第五十条 则·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 “三好 学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 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 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 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 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 ·1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五)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六) 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 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 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 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 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17· ·一、总 则·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 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 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 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 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 般应当设置 6到 1 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 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 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 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 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 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1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 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 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 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 0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 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 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 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 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 0 ·19· ·一、总 则·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 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 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 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 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 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 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 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 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 诉。 ·2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 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 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 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 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七章 第六十六条 附 则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 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 案 (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 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 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 2 0 17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号) 同时 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 准 ·21· ·一、总 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面向 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 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 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 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 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 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 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 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 ·2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 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 公德,男女交往 文 明;关 心 集 体,爱 护 公 物,热 心 公 益; 尊敬师长,友爱 同 学,团 结 合 作;仪 表 整 洁,待 人 礼 貌; 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 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 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 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 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 环境,珍惜资源。 ·23· ·一、总 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已于 2 0 02年 3月 2 6日经部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 02年 9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陈至立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 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 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2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 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 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 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 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 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 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 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 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 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 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以下称 为监护人) 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 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25· ·一、总 第二章 第八条 则· 事故与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 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 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 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 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 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 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 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 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 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 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 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 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 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 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 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 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 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 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 ·27· ·一、总 则· 任: (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 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 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 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 责的;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 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 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 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 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 成的;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2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 意外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 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 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 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 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 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 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 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 ·29· ·一、总 则· 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 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 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 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 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 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 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 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 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 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 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 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 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 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 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 ·3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事故损害的赔偿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 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 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 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 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 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 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 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 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 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 ·31· ·一、总 则· 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 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 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 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 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 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 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 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 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 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 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 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 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32·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 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 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 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 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 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 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七条 附 则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 ·33· ·一、总 则· 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 (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 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 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 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 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 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 0 2年 9月 1日起实施,原国家 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 新处理。 ·3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我国的宗教政策 及法律法规以及反邪教基本常识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 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其基本内容:一是从 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 观规律。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 想的反映。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二是分析了宗教的社 会作用。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 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 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作用。三是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 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二、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 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 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 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 要 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 ·35· ·一、总 则· 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 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 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 动。(5) 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 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 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 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 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 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 充分发挥作用。(8) 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 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 教教职人员队伍。(9)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 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 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活动。(10) 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 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 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 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 ·3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 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 支配。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由该 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 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侵犯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宗教活 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民在享有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人民利益,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无论信仰 宗教的公民还是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 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活动。 尊重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 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 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制止非法,打击犯罪。为了更好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 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政府要制止打着宗教旗号进行 的非法活动,对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37· ·一、总 则· 要依法惩处。 四、反邪教基本常识 1.准确识别邪教,提高防范能力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 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 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一般来说,邪教组织具有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 在信徒中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二是通过洗脑、恐吓、诱 骗等手段,对信徒进行严酷的精神控制;三是大肆编造传 播以 “末日轮” 为核心的歪理邪说;四是不择手段疯狂敛 取钱财;五是建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 2.了解邪教危害,增强防范意识 邪教是一种 “社会毒瘤”,其危害性是多方面的:邪教 教主大多有政治野心,对抗社会,对抗政府,妄图推翻国 家政权;邪教组织视生命如儿戏,有的挑唆、暗示其信徒 自戕生命,有的吹嘘教主如何神奇,能治各种疑难杂症, 使众多信徒有病不就医,最终贻误病情,导致死亡;邪教 组织以出售学习资料、要求成员 “奉献” 等各种名义骗取 钱财,用于自身的挥霍和从事邪教活动;邪教组织的头目 们口口声声行善积德,实际上却流氓成性,多数邪教头目 借着 “神” 的名义奸淫玩弄女性,严重摧残妇女的身心健 康;“法轮功” 等邪教组织采用散发宣传品、打电话、发传 真、网上传播等形式,肆意攻击我们党和政府,破坏安定 ·3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团结的大好局面。 3.自觉远离邪教,坚决抵制邪教 一是要不听、不信、不传。不听邪教的宣传,不相信 邪教的鬼话,更不要帮着邪教去传播。如果发现自己的父 母、亲友、同学信 了 邪 教,要 从 关 心、帮 助 他 们 的 角 度, 提醒他们千万别上当,引导他们远离邪教。如果家里突然 出现所谓闹鬼或 “神灵” 显现的现象,要勇敢站出来,及 时揭穿其鬼把戏,抓住捣乱者,扭送公安机关。对于不怀 好意的人给予的小恩小惠,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二是要检举揭发邪教的违法活动。见到邪教在骗人、 非法聚会、搞破坏活动时,要赶紧向公安机关报告,不然 的话,邪教组织还会到其他地方骗人,骗不了你,还可能 去骗别人。 三是要正确对待人生坎坷。人的一生不可能是一帆风 顺的,必然会遇到一些困难、矛盾和挫折,必须要正确处 理和对待。遇到不顺心的事,如身体不好、学习成绩不稳 定、暂时找不到工作等,感到压力很大时,要特别警惕不 要误入邪教泥潭,而是要相信科学,调整心态,树立信心, 努力克服困难。 四是要运用法律武器拒绝邪教。依法打击邪教与保护 公民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相 辅 相 成 的。宗 教 信 仰 自 由 是 我 国 《宪法》 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政府历来尊重 和保护在宗教信仰上的自由选择,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 ·39· ·一、总 则· 策,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但是,参加邪教活动必然会走 上违法犯 罪 的 道 路,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关于办理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等已有明确规定。 ·4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下称 “学校”) 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章程》 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 学籍的高职学生及五年一贯制高职段学生 (以下称 “学 生”) 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 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 和服务水平。 ·41· ·一、总 第四条 则· 学生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 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弘扬 “求真尚美精艺修为” 的校训精神,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学校尊重和保护 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 我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根据学校有关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 ·4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贷款、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的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 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一、总 第八条 则·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 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依规取消入学 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根据 《浙 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 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 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 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4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 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 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 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 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 救助,逐步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 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第十三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 ·45· ·一、总 则· 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考核,考核成 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 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重修或补考等事项,根据 《浙江艺术 职业学院课程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 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 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 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每学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 数等要求,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 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 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 一些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 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 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 《浙江艺术职 ·4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含) 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 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 程及已获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 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 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 根据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给予批评教 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 学生学业、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 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与转学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 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程序根据 《浙江艺术职业学 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 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47· ·一、总 则· 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 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 应予退学的; (六)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出具证明并请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 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 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 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 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浙江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 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4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 在转学完成后 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 外,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依据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 管理实施细则》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 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 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 学籍至退役后 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 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 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 ·49· ·一、总 则· 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 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继续按照在校学生大学生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 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第三十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予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 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 手续。 第三十一条 ·50·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第三十二条 毕业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 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 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 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 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 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第三十四条 学业证书管理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 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 人信息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 ·51· ·一、总 则· 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上级相关规定及 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 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学校不给其发学历 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以作弊、 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 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 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 效力。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 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 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 ·5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 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 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 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严重精神疾病可能 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 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 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相关规定提出 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正式成立,并实行登记和年检。 学生团体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论 坛等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 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 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53· ·一、总 则· 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 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 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 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生须遵守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 寓管理办法》。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 我管理。 第五章 第四十九条 奖励与处分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 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 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设有 “三好学 生” “优秀学生干部” 等各类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 种形式,根据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管理办法》 等相 ·5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关规定执行,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公派出国 (境) 留学人选等 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 法、依规执行选拔、公示等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 他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学 生 作 出 的 处 分,将 严 格 按 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 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 ·55· ·一、总 则· 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 适应。学校对学生处分时,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 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将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 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 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 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 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 置 6到 1 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 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 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 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 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 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 ·5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 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 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 责人等组成,同时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建立健全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申诉 办法》,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 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 0日内,向学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 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 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 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 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57· ·一、总 第六十二条 则·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 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 5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 诉。 第六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 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第六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附 则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已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备案,自 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5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规范 校园文明规范 1.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养成优良的道德品质。 2.服饰穿着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有礼,男女交往 大方得体。 3.遵守校园秩序,在公共场所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 禁大声喧哗、起哄等不文明行为。 4.有序出入 校 门,骑 车 需 下 车 推 行,驾 车 需 减 慢 速 度,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5.爱护公共财物、维护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果皮,不在墙壁、栏杆、树木上乱写乱画,严禁 在校园内吸烟。 教室文明规范 这里所指的教室包括:文化教室、排练厅、琴房 (包 括电钢教室)、画室、实验实训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 室等教学场所。 1.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应保持严肃、安 ·59· ·一、总 则· 静、整洁,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进入教室 应 着 装 得 体,不 穿 背 心、吊 带 等 暴 露 服 装,不穿拖鞋。 3.上课应提前至少 5分钟进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或 旷课。除特殊原因外,因病或因事不能到课者,应事先办 理请假手续。 4.上课前应做好准备,携带与上课相关的书籍、资料 及课程要求的学习用具。上课时不随意出入课堂,不影响 他人听课,不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5.上课期间,应关闭手机和其他与教学无关的电子娱 乐设备,专心听课,积极参与课堂活动,对教师授课内容 有疑问,应有礼貌的请教老师。 6.爱护公物,不得踩踏课桌椅,不得在 课 桌 椅、墙 壁、讲台、门窗上涂抹刻划,不自行拆装教室设施设备, 不擅自将教室内的设备搬出室外或挪作他用。 7.自觉维护教室及楼道卫生,不得将食物带进教室, 不在教室内吸烟、吃零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8.注意安全,不违章用电,不攀爬桌椅和窗户。 9.下课后及时关好电灯、门窗、空调等设施设备,按 时离开教室。 ·6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寝室文明规范 1.自觉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配合公寓辅导员工 作。 2.同学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 人,和 睦 相 处。 3.按照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 换。 4.遵守公寓作息制度,不无故缺寝,不晚出晚归,不 找人 (帮人) 替寝,因特殊情况不能入住寝室者,应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不得用翻墙、撬门等不正当方式出入寝室。 5.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寝室整洁。自觉将垃圾袋放置 在指定地点,不向窗外、门外倒水、倒垃圾、扔其他物品。 寝室物品摆放有序,被褥叠放整齐,保持楼道、盥洗间、 卫生间的清洁卫生。 6.保持寝室安静,不在公寓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怪叫和大声播放音响。不在公寓走廓楼道内打球、踢球。 严禁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7.严禁吸烟、饮酒、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在公寓内 发放广告、传单,不得从事不文明、不健康活动。 8.未经允许,禁 止 男 女 互 相 串 门,不 得 留 宿 外 来 人 员。 9.节约用水用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严禁使用电 ·61· ·一、总 则· 炉、热得快、电饭煲等违禁电器。 1 0.注意安 全,不 攀 爬 窗 户、阳 台,不 私 自 拉 电 线, 不使用明火。 1 1.爱护公物,保护好寝室内各种家具用品。 食堂文明规范 1.文明用膳,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起哄。 2.尊重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惜粮食,杜绝浪费。 3.若对食堂有任何意见,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解决, 不得在窗口或餐厅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4.保持食堂整洁,自觉清理就餐桌椅并将餐盘送至指 定区域,不乱倒剩菜、剩饭。 5.保持良好的就餐环境,不在餐厅内大声喧哗、追逐 打闹。 6.爱护公物,不随意挪动餐桌,不在桌椅、门窗、墙 壁上乱写乱画。 毕业生离校文明规范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管 理秩序,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为低年级学生做出文 明表率。 2.爱护学院财物和公共设施,爱护校园花草树木。 3.自觉维护教室、寝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积极做好 ·6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安全防范工作,离校前打扫干净后移交学院管理部门。 4.整理物品时,不乱弃废物、不乱焚烧 纸、抛 洒 纸 屑。 5.组织好毕业会餐,同学聚会文明有节,不酗酒、不 吸烟、不赌博、不哄闹。 6.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反对个人主义,有问题通过正 常渠道反映,严禁用不当方式发泄情绪。 7.珍惜师生之情,以恰当的方式感谢学院和老师的培 育之恩。 8.准时参加 毕 业 典 礼,遵 守 会 场 纪 律,做 到 文 明 有 序。 9.同学离别,要热情有礼,冷静理智。 1 0.离校前认真及时地办妥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 得滞留。 演出文明规范 观众: 1.着装整洁、得体,凭票进出演出场所,对号入座。 2.不迟、早退,迟到者进场时不能动作过大或大声叫 喊,尽量避免影响演员和其他观众。演出期间不在场内随 意走动。 3.关闭通讯设备或调置振动、静音状态,不在演出期 间接听电话。 ·63· ·一、总 则· 4.尊重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和拍 照,严禁使用闪光灯。 5.尊重演员,尊重艺术,适时鼓掌叫好,不乱起哄, 不喝倒彩。 6.按规定向自己喜爱的演员献花,感情表达适度、得 体。 7.不得将食品、饮料、塑料袋等带入演出场所,不得 在演出场所吸烟,不得在演出过程中吃零食。 8.保持演出 场 所 的 整 洁,不 得 乱 扔 果 皮、纸 屑 等 垃 圾。 9.遵守剧场相关规定,注意安全。 演员: 1.在装台、走台、演出准备及演出期间,服从指导老 师 (导演) 安排,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未经允许 不得擅自离席。 2.认真参加排演,提前准备好服装、道具、伴奏等, 认真做好调音、开嗓、热身、着装、化妆等演出准备工作。 3.保持后台、侧 台 和 化 妆 区 域 的 安 静,不 得 大 声 喧 哗、喊叫、咳嗽,不得抽烟、追逐嬉闹、不得带任何与演 出无关的人员到演出场所参观、滞留。 4.在演出走台、正式演出期间,须关闭手机等通讯设 备。 5.保持演出场所的整洁,不得在后台、侧台和化妆区 ·6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域吃盒饭、吃零食,走台、演出结束后应及时将垃圾带出 场地。 6.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演出设备、道具、服装及伴奏, 人为遗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 7.遵守剧场相关规定,确保排演安全有序。 ·65· ·一、总 则·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文明修身公约 在校园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不三爱”:不抽烟、不穿 奇装异服、不乱扔垃圾,爱校园、爱师长、爱同学; 在文化课堂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无三高”:无迟到缺 课、无食品饮料、无手机平板,高效率学习、高质量参与、 高自律约束; 在专业教室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爱三多”:爱技能、 爱设备、爱整洁,多练习、多探索、多创新; 在寝室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不三勤”:不晚归缺寝、 不沉迷游戏、不违章用电,勤打扫、勤锻炼、勤交流; 在食堂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拒三讲”:拒插队、拒喧 闹、拒浪费,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 在演出场馆里,我们约定践行 “三禁三不”:禁食品、 禁喧哗、禁拥挤,不乱扔垃圾、不开手机铃声、不用闪光 灯。 ·6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 1 7年 9月修订)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稳定教育 教学秩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41号令)、 《国家学生体 质健康标准》 (教体艺 〔2 01 4〕5号) 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 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 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入学与注册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 事项向学校请假。请假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一般 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 ·67· ·二、教学管理制度· 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 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 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或其他不可抗因 素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 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一般为 1年。按照教育部相 关政策,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年。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个月内按照教育部相 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6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 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复查中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 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但短 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保留入学资格 1年,保留入 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申请入学,由学校指 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对符合体检要求的,经学校 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 一同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 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 期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 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 册,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 2周 (含 2周) 不注册,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代管费等都须在 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 册。 第二章 第八条 学制与学分 学制 3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年,学制 2 ·69· ·二、教学管理制度· 年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4年。如有学生因获得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应修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而申请提前毕业的,须 学生提出个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 提前毕业。休学创业学生,学制 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学制 2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 6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 长年限者 (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不予注册。 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 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未办理手续或超过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尚未完成学业的,学 校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 须按照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学习,毕业时按人才 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遇到个别课程停开,经所在系和 开课部门批准,可选修其他相近课程,取得毕业所需学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 定的学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 总学分和各课程类别所需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学生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完 成各类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 (以下统称课程) 的学习和考 核,取得课程成绩和相应学分。课程成绩及所得学分均载 ·7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 考查两种。 课程成绩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分为百分制、五级制 (优 秀、良 好、中 等、及 格、不 及 格) 和 二 级 制 (合 格、 不合格)。 采用等级制记录的成绩对应百分制的最高整分数。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考试成 绩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 应在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由学 生所在系主任审核,公共体育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由 公共体育部指定其他体育项目锻炼或安排保健活动,并根 据出勤情况和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 《国家学 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测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作结业处 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 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和补考机会,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1.学生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及以上者; 2.一学期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 (实习) 报告,经批评教育仍 ·71·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不改正者;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者。 第十六条 因患病或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者,可申请期末考试缓考。 缓考手续应当在考试前办理,逾期不补,否则按缺考 处理。申请缓考,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填写缓考申请 表,经所在系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通知任课教师。 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考试,同一门课 程只准缓考一次,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若学生在办理缓考手续期间弄虚作假,取消缓考资格, 成绩记为 0分,且无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含专业必修课、专业 限选课和综合素质必修课),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 期开学前进行,经补考及格的课程按 6 0分或 “及格” 记入 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并获得相应学分。补考不及格 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 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 应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含) 以上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 好,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章 第十九条 ·72· 休学与复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内 完成学业。 取得学籍的学 生 因 伤、病,经 学 校 认 可 的 医 院 诊 断, 需要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 的,应予休学。 取得学籍的学生因出国、创业、经济困难等原因需要 中断在校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当由本人持有关证明 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办理离校手续。 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间 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事故,责任自负。休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复学后 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复学的,须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校 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提前复学,并进入原班级学习,但必 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学分,达到毕业条件,方允 许毕业。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 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继 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学生应提前两周持有关证 明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分管 ·73· ·二、教学管理制度· 教学校领导批准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逾期 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 年。学校根据退役通知书等材料给予办理入学手续或复学 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退 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退学 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 (含休学、转专业等),学生在学校 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 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者或者意外伤残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请假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 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决定给 予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7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学生处、教务 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校领导签发审批。 2.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 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3.经诊断患 有 不 适 应 学 习 的 疾 病 (包 括 意 外 致 残) 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 (至少学 满一年) 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毕业与结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 限内,修完人才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内 容,成 绩 合 格,德、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的,由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 业,并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 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因 《国家学生 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的成绩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 ·75· ·二、教学管理制度· 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在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规定内容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最长 在籍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在毕业学期 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 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专业注册费和住宿费 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结 业学生可申请补考,补考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 发毕业证书。对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再 有重修的资格,仍为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 业证书。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学生转专业参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转 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学生转学参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其他有 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76·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考试管理条例 (20 1 7年 9月修订)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严肃认真地抓好这一环 节,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良好学风具有重要意义。为 了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 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校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领导的指导下, 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 范化管理。 第二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管教学负责人、教研室主 任等组成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定各课程 主考教师;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 检查考场纪律情况;组织评卷、成绩登记、结果分析和总 结等。 第三条 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个主考教师,主考教 师从主讲教师中挑选,由系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选定。 ·77· ·二、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 第四条 考试形式、命题与评分 考试形式分笔试、口试和实践操作三种,可 以采用闭卷、开卷、闭卷开卷结合以及理论考核与实践考 核等不同方式。 第五条 主考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 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第六条 试卷命题、印制与评分按照 《浙江艺术职业 学院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三章 第七条 考场管理 综合素质课考试时间及考场由教务处会同基 础教学部统一安排,于考试前二周通知各系部;专业考试 由各系安排,并于考前一周向教务处报送 《考试日程安排 表》 (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 考试期间学生不得随意搬运考场内课桌椅。 第八条 考场要统一编号,主考教师要按考试实际需 求做好座位安排工作。 第九条 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面负责,到 有关考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指派两名监考人员。专业课监 考人员由各系选派,综合素质课监考人员由基础教学部和 专业教师组成。 ·7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证件。监考人员应遵守 《监考守则》,切实负起监考责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考场规则 学生必须按规定考试时间进入考场,不得 迟到。因特殊原因迟到,应向监考教师申述理由,经同意 后,方能参加考试,但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 考试,并作旷考论。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指定座 位就坐,并把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核查。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和与考试 有关的相关资料 (开卷考试资料除外),只携带文具,不得 互相借用。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 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考场内不准吸烟。保持考场的安静和 清洁。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不得以任 何借口要求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以及提出与之有关的其 他要求;如试卷印刷错误或字迹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第十七条 学生答题前,应在答题纸上写明系、专业、 班级、姓名、学号。答题均须作在答题纸上,并用蓝色或 黑色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不准用铅笔书写 (除指定要用 铅笔答题外)。书写要字迹工整、清楚,并注意保持卷面清 ·79· ·二、教学管理制度· 洁。 第十八条 考生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 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能离开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时,考生需将试题纸、答题纸连 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 卷。如发现有作弊行为者,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 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监考守则 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考试时间十分钟前 到达考场,不得擅离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 或做其它事情。 第二十三条 考试前监考人员必须对考场进行清场; 要求学生按规定座位就坐,监考人员有权调动学生座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 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此外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 《考场规则》。发现 学生有舞弊行为,要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情况报告有 关系、部和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试时 间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学生注意;考试终止时间一到, ·8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 《考场 登记表》,并将试题纸、答题纸、草稿纸核对无误后,把答 题纸装订成册,一起交给主考教师。 第六章 缓考与补考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 第二十八条 情况不能应考者,最迟须于考前一周凭医务室证明或其它 相应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 《缓考申请单》,经系部 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并由系里通知学生和该 课程的主考教师,事后补办手续无效 (突发性疾病例外)。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 第二十九条 缓考一般与相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缓考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全校每学期必修、限选课程的 补 (缓) 考时间统一定为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综 合素质必修课、选修课补 (缓) 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 业课补 (缓) 考由各教学系按照教务处规定时间进行安排。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不得 以任何理由降低要求。教师阅完卷后,把成绩登记表、试 卷、答题纸、评分标准等材料全部交各系部存档。系部在 补 (缓) 考结束后一周内把 《补 (缓) 考成绩登记表》 报 送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补 (缓) 考作为期末考试的延续,必须 ·81·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与期末考试同等对待,各系部必须加强对补 (缓) 考工作 的管理与领导,保证每个考场配备两名监考人员。教务处 组织人员进行巡视,并对补 (缓) 考试卷与评分情况进行 抽样检查。 第七章 第三十 二 条 违纪处理 学 生 旷 考 和 各 类 违 纪 行 为 的 处 分,按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试违纪 (不认 定为作弊) 的学生,该考试课程成绩为零,可以参加正常 补考。 第三十四条 凡旷考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 学期补考;凡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准参加学期补考。 并在该生 《成绩卡》 上注明 “旷考” “作弊” 字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违反考试规范,根据 《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起开始施行。 ·82· 附 则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学历证明 和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20 1 7年 9月修订) 一、全校学生学历证明和学业成绩统一由教务处管理, 学历证明和学业成绩经教务处盖章后方为有效。学生在校 期间学业成绩由教务处教务科专人负责,学生毕业后由学 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二、校内单位需要查阅在校生学业成绩的,须经教务 处同意后方可查阅,不得取走。 校外单位需要查阅在校生学业成绩的,须凭公函到教 务处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查阅。 凡未办理相关查阅手续者,教务处将拒绝查阅。 三、毕业生需办理学业成绩证明,或因毕业证书遗失 (损坏) 而需办理学历证明,需持现工作单位证明或本人申 请,并携带身份证来校联系,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后,由教 务科负责办理。 四、在校学生因 自 费 或 公 派 出 国 学 习,需 要 办 理 中、 外文学业成绩,可持教务处开具的学业成绩单,盖章后至 公证处公证,即可使用。 ·83· ·二、教学管理制度· 五、已经毕业的学生因出国学习需办理中、外文学业 成绩者,须持现工作单位公函或证明,到学院档案室查阅 复印盖章后,至公证处公证,即可使用。 六、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系、部 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徇私舞弊 (包括涂改、伪造)。 违者将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8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课程管理实施细则 (20 1 8年 7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落实对学生 的学业指导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 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各教学系部根据本专业教学要求,设置相应的必修课、 选修课、职业岗位实践课。具体如下: 1.课程设置: (1) 必修课:包括综合素质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2) 选修课:包括综合素质限定选修课、综合素质任 意选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艺术素养 拓展课。 (3) 职业岗位实践课:包括校内外岗位实践、毕业实 践、素质技能与社会服务等课程。 2.学分要求: (1)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分别修满必修课、 选修课、职业岗位实践课,并取得课程对应学分。 (2) 学生所取得学分累计必须达到毕业要求总学分后 方可毕业。 ·85· ·二、教学管理制度· (3) 学生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职业岗 位实践课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学校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4)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重要演出、展览、赛事获 奖、文化服务等实践活动,或参加学术研究、技能鉴定等, 经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获得奖励学分或相应职业岗 位实践课程中素质技能与社会服务的对应学分。 二、课程考核 1.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大型作业、现场面试、 上机考试、技能测试、阶段测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等 多种形式的课程考核方式。课程成绩采取形成性与终结性 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由任课教师依据专业教学计划, 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2.学生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 一,或作业、实验报告等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 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并不予正常补考。 取消学生某门课程考核资格的意见,在考试前一周,由任 课教师提出,报系部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学生因学校公派参加重大演出、展览和赛事等教学实 践而致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经系部审核, 教务处审批,任课教师给予补课后可参加考试。 考试前学籍未注册者,不能取得考试资格。 3.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考试 者,可申请缓考: ·8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1) 因病经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同时 需校医务室审核),确实不能参加考试者。 (2) 因特殊原因,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离校不能 按时参加考试者。 申请缓考,必须先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通 知该课程考试的组织部门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擅自缺考 者,作旷考处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来不及事先提出 申请,必须在该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即刻补办申请缓考手 续,逾期者仍作旷考处理。 经批准的课程缓考,由课程考试的组织部门安排考试, 也可在下学期开学时随补考同时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 相应的成绩,并注明 “缓考” 字样,考试不及格则按补考 不及格对待。 4.学生所修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未能按要求取得学分 者可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统一定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 进行。任意选修课未能按要求取得学分者不予补考,可直 接重修本门课程,亦可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职业岗位实践课未能按要求取得学分者不予补考,必须重 修。 5.课程考核按下列方式记载成绩: (1) 学生按要求参加学习全过程,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6 0分、及格或合格及以上的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2) 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的成绩采用百 ·87· ·二、教学管理制度· 分制记载,艺术素养拓展课和毕业实践课成绩采用五级分 制记载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他职业岗位实践 课按学校具体规定给予成绩评定和学分确认; (3) 学生在课程考核前经批准缓考的,缓考课程成绩 记为 “缓考”; (4) 补考课 程 的 课 程 成 绩 仅 记 为 “及 格” 或 “不 及 格”; (5) 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重修成绩在教务系统中据 实记载,但不覆盖原有成绩,并标明 “重修” 字样; (6) 旷考的课程成绩记为 “旷考”,成绩按零分统计, 备注为 “旷考”; (7) 免修课程在获得批准后,成绩按学校相关文件要 求记录,并标注 “免修”; (8) 考核或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按零分统计。 6.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由学生处负责实施。 7.课程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改动。学生若对课程成 绩有异议,可以按本规定提出复议。 三、选课管理 1.选课原则: (1) 学生选课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在学业导师指 导下制定修业计划,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其他选修课,按学期分解进行。 ·8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2)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得少于教学计划中 规定的每学期最低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须学生本人提出 申请,经导师、系、教务处逐级审批。 (3) 学生选课时应注意课程之间的关系,对有先后修 读关系的课程,须按要求先修读先修课程。 2.选课时间和程序: (1) 学生修读所有课程,均需在网上办理选课确认手 续。 (2) 在每学期的第 14-15周 (针对刚入学新生应安排 在始业教育期间),由各系安排学业导师向学生介绍下个学 期 (或本学期) 的开课情况,并指导学生选课。学生在规 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由教务管理系统按规则 确定选课结果。如选课人数低于开课人数下限 (下限数由 教务处会同相关系部结合课程特点认定),该课程将不予开 课,所涉及的学生将组织二次选课。 (3) 选课流程可分为 “登录” “选课” “查询修改” “查看选课结果” “退出登录” 五个部分,具体操作方法另 见附件。 3.选课要求: (1) 学生应根据通知按时进行选课,如有误选或漏选, 责任自负。 (2) 学生须按选课后生成的个人课表上课,未选课程 不得参加考核。 ·89· ·二、教学管理制度· (3) 除艺术素养拓展课可在开课后一周内通过系统办 理退选和改选外,其它课程选课结束后原则上不能退选或 改选,如有特殊情况需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和教务 处审核后方可退选。 (4) 学生应认真保护自己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密码, 避免因密码泄露造成选课数据被他人修改而致不良后果。 若密码遗忘须携带学生证到所在系办公室重置密码。 四、免修管理 学校允许学习基础好、实践技能强、符合免修条件的 学生免修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部分课程。 1.免修流程: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免修课程不得超过 5 门,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要求免修学生须在开 始选课前二周由本人提出具体课程的免修申请,经系部审 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学生在未获准免修前应照常 跟班听课。 2.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免修: (1) 凡分多个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的实际能力已提 前达到或超过教学大纲分级考试规定级别的教学要求的, 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相应级别课程免修考试,如 考试成绩达到 8 0分以上,可以提前获得该课程级别的学 分。 (2) 凡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省部级以上重要演出、展览、 赛事,获得重要奖项,按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职业岗位实 ·9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践学分认定办法》 所获奖励学分超过职业岗位实践学分最 低要求的,且其实践内容与课程教学内容紧密相关并超过 的学分高于课程学分,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申请 与之相关的课程免修。 (3) 凡通过全国高校英语应用能力水平考试 A级或浙 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综合素质选修课中 外语类模块中的相应课程并获得 2学分,通过浙江省大学 英语四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综合素质选修课中外语类模 块中的相应课程并获得 4学分。凡通过浙江省大学生计算 机二级及以上等级的考试者,可以申请免修综合素质选修 课中综合类模块中的相应课程并获得 2学分。 (4) 凡经学校批准送往国 (境) 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 学生,学校承认学生在该校取得的课程学分。允许已修读 过同层次高等教育某门课程且考核及格的学生,经教学系 和教务处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免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教学内 容相近的课程。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免修: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形势与政策课程、心理健康教 育等课程,任何学生不得免修。 (2) 凡教学计划中开设体育课的专业,学生不得申请 免修体育课。学生因生理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院医 务室证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我院和体育教师指定 ·91· ·二、教学管理制度· 的活动,经考核合格给予成绩和学分。 (3) 军训、职业岗位实践环节等实践性教学不得申请 免修。 五、重修管理 (一) 重修范围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必须重修: (1) 课程经补 (缓) 考后仍不合格者; (2) 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3) 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4) 在课程考核中违纪违规者; (5)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要 求必须补修必要课程者。 (6) 其它经审批后获准重修者。 (二) 重修形式 学校开设短学期制组班重修、单元制组班重修两种重 修形式,学生须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和学校教学安排情况 参加重修。 1.短学期制组班重修:由学校教务处统筹,教学单位 统一安排,集中授课和自修相结合。一般每学期安排一次, 每次 10周时间 (上半年在四、五月,下半年在十、十一 月),其中准备时间 1周、集中授课 4周、自修 4周、考试 1周。课程重修内容要涵盖该门课程的核心内容,具体由负 ·9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责指导学生重修的任课教师确定,集中讲授时数一般为每 周 2节,共 8节。重修时间和地点由教学单位根据实际情 况安排,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 5人时,集中授课时间可 以适当灵活,由任课教师和学生商妥。 2.单元制组班重修:因实际情况无法通过短学期制组 班重修方式安排的,由学校教务处统筹,教学单位安排落 实单元制组班重修,集中授课和自修相结合。单元制组班 重修一般为 1周时间,课程重修内容要涵盖该门课程的核 心内容,由负责指导学生重修的任课教师确定,集中讲授 时间为 8节,其余时间为自修。重修时间和地点由教学单 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 5人时,集 中授课时间可以适当灵活,由任课教师和学生商妥。 (三) 重修组织管理 1.每学期第一个月内,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各教学单位 对二、三年级各专业学生学业进展情况进行梳理,确定需 要安排重修的课程和学生名单。由教学系以签收方式向学 生发送纸质重修通知单,并告知学生家长,加强重修工作 的痕迹管理,强化过程监督。 2.专业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重修由各教学系组 织,综合素质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重修由基础教学部牵头 会同各系组织,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各教学单位每学期 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重修工作,结合教学 实际,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93· ·二、教学管理制度· 3.鉴于实际情况,课程重修工作暂时无法通过教务管 理系统采用选课方式,需要各教学单位协商安排并通知学 生参加重修的时间和地点。每次课程重修工作启动之初, 由教学系组织召开本系专业课重修学生会议,由基础教学 部组织召开综合素质课重修学生会议,明确重修安排及相 关要求。同时将本教学单位牵头负责的学生重修课程统计 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四) 重修课程成绩评价与记载 1.重修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 评分,其中学生参加集中讲授情况占 2 0%,学生完成作业 情况占 2 0%,学生参加考试成绩占 6 0%。 2.重修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将成绩单纸质报送 相应系 (部) 办,由系 (部) 教务管理人员统一录入青果 教务系统 (按照目前的教务系统设置,任课教师没有重修 成绩录入权限)。 (五) 重修工作的相关纪律要求 1.学生须服从需要重修课程的相关重修安排,按照要 求参加重修。确因重修课程时间与本学期课程安排冲突的, 可以参加下一次重修。 2.凡纳入重修安排,但不按时参加集中讲授超过三分 之一时数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考 核者,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3.一般情况下,在正常修业年限内 (高职为 3年,五 ·9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年一贯制为 5年),一个学生一门课程只有一次重修机会。 4.学生正常修业年限结束时,如果因为仍有课程需要 重修而未达到毕业时应获学分,颁发结业证书但不予颁发 毕业证书,同时要办理手续离校。学生正常修业年限结束 后两年内 (也就是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再申请参加一次 未合格课程的重修,全部课程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5.学生在正常修业年限内的课程重修暂不收费,但在 正常修业年限结束后两年内参加的课程重修需要收费,具 体收费办法由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另行制订。 (六) 附则 1.有关学生参加创业学院相关学习并获得相应学分后 替换艺术素养拓展课、就业指导课等课程学分办法,按照 学校关于创业教育文件执行。 2.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3.本细则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选课流程 ·95· ·二、教学管理制度· 选 课 流 程 一、打开 I E浏 览 器,输 入 网 址 ht t p: // j w.z j-a r t . c o m或 200.10.1.17。 二、点击用户登录,选择学生,输入用户和密码,如 图所示: 账号密码说明:新生账号为每位学生的学号、密码为 学号;登录系统后首先必须修改自己的个人密码,才可以 进行其他操作;修改密码操作如图所示: ·9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点击确定后,选择其他———修改个人密码———填写旧 密码、新密码———修改完成后点击注销重新登录系统即可 进行选课操作。 三、登录后,点击网上选课,如图所示: ·97· ·二、教学管理制度· 四、点击 “选课管理规定” 查看学校选课规定,如图 所示: 五、选课:点击正选,并根据管理规定进行选择:如 图所示: (备注:点击课程名称,可以查看课程的详细信息。) ·9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1) 选择对应的选课范围。 (2) 出现对应选课范围的课程后,点击选择,会出现 该门课程详细的上课时间及对应上课时间的授课教师,选 择某个时间段节次后,点击确认按钮。 (3) 选择若干个已经选定节次的课程后,点击上图中 课程名称前方的正方形小框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课程的 选择。 六、如果选择错误且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可以进行 修改。操作方法:点击正选结果,选择之前选择错误的课 程,点击退选,就可以回到前一个步骤进行重新选择。 ·99· ·二、教学管理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20 1 7年 9月修订)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校标志。 学生证只限于我校学生本人使用,白底红字校徽只限于学 生本人佩带。 二、新生入学后,已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出入校门应佩带校徽。 三、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各系收齐所有学生证后交教 务处,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如实办理注册手续。学 生证注册栏内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时,应 持学生证到教务处进行学籍变动登记;学生毕业、结业或 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须交还学生证,方可办理离校 手续,校徽可给学生本人留作纪念。 五、学生证内的火车票优惠卡仅供学生寒暑假回家探 亲时向火车站购买半价票使用。学生证上 “乘车区间” 一 栏内,应填写距离家庭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 得随意涂改。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 更改时,必须提供家庭户口薄及父母现在所在地暂住证的 ·10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火车票优惠卡不得与磁性物质放 在一起 (如饭卡、银行卡、手机等),否则被消磁后火车票 优惠卡无效。 六、学生如损坏或丢失学生证或校徽,可在每月 20日 (二月、七月、八月除外,节假日顺延) 持所在系出具的相 关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并按规定缴纳校徽或学生证及火车 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学生在校期间,补发学生证或校徽 一般以一次为限。 七、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 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教务处注销。 八、凡把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一人使用两 个学生证、校徽,购买双重半价优惠火车票等其它活动, 一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九、学生必须提高警惕,谨防他人利用自己的学生证、 校徽冒充学生,进行非法活动。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 报告保卫处。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1· ·三、学生管理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 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 《普通高 校德育大纲》、《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 “学校”) 全日制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 (高职段)。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评价 (以下简称 “综合考评”) 是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 以及综合能力进行测评。以德、智、体、美的评价作为学 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 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综合评价成绩。 ·10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章 第四条 综合考评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综合素质考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考评、智育考 评、能力考评三个方面。 1.品德考评主要评估学生政治表现、思想修养和道德 品质。 2.智育考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 3.能力考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组织管理、社 会活动、文体活动、以及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构成和比例为:品德测 评占 30%,智育测评占 50%,能力测评占 20%。每项测评 成绩均不超过 1 00分。 第六条 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素质 考评按百分制计分,综合素质考评成绩 =品德考评成绩 × 30% +智育考评成绩 ×5 0% +能力考评成绩 ×20%。 第三章 第七条 综合素质考评的标准 品德考评:占综合素质考评总分的 30%。 (一) 品德考评得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 成,其中基础分为 6 0分,总分不超过 1 00分。 品德考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品德考评分 =基础分 + 奖惩分。 (二) 品德考评基础分 6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 ·103· ·三、学生管理制度· 面: 1.政治素养。主要包括:爱国热忱,对待四项基本原 则的态度,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活动 和两课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表现,积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 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道德修养。主要包括: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 德的表现,树立 “社会主义荣辱观”,处理个人与他人之间 关系的方法和艺术。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 人有礼;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乐于助人,乐 于奉献;男女交往,举止得体;遵守文明守则,维护公共 秩序,不妨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爱护公共财 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粮食;保护环境,讲究卫生, 保持内务整洁等日常行为规范。 3.诚信意识。主要包括实事求是,恪守信用,学术端 正,诚信应考。 4.法纪观念。主要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 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学校的稳定。 5.集体观念。主要包括: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 织生活的自觉性,集体荣誉感,处理个人与集体之间关系 的态度。 ·10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6.服务观念。主要包括:参加院、系部、班级组织的 各项公益活动、义务劳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7.进取精神。主要包括:是否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和 学习态度,是否具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自强不息、开 拓创新的意识和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的精神。 (三) 品德考评奖励分标准: 1.在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党员、团员、党章学 习小组等党的理论知识培训者,酌情加 2-4分。 2.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德,维护国家、集体、公 民利益等方面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有书面 材料、证明或新闻报道等加 1-5分;义务献血,凭献血证 每次加 3分 (每学期最多加分不超过 6分)。 3.获厅级以上、院级、系级各类综合性荣誉者 (适用 于能力 考 评 奖 励 以 外 的 奖 项),每 次 分 别 对 应 加 8分、5 分、3分。 4.被评为 “学校文明寝室” 的寝室成员每人加 2分、 寝室长加 3分;被评为 “学校进步寝室” 的寝室成员每人 加 1分、寝室长加 2分;寝室检查等级为 “优” 的寝室成 员每人加 1分 / 次、寝室长加 2分 / 次,该项每人累计加分 不超过 1 0分。 5.热心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 动,超过 30小时的,每 10小时加 1分,最高加 5分。 6.全勤者,每月加 2分。 ·105· ·三、学生管理制度· 7.班主任每月可给本班表现突出者加 1-3分。 8.同一事项同一学期内涉及两项以上加分的,按单项 最高标准加分。 9.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上条目未提及的,经批准参 照上述有关标准酌情予以加分。 (四) 品德考评扣分标准: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如参加非法组织,张 贴大字报,组织或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等,视其情节 扣2 0-6 0分。 2.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以及通报 批评者,分 别 对 应 扣 30分、20分、1 5分、10分、5分, 受党团组织纪律处分者,参照纪律处分规定扣分。 3.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级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 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缺席者,每次扣 2分。 4.被评为 “学校差寝室” 的寝室成员每人扣 2分、寝 室长扣 3分,所有寝室成员取消各项评奖评优资格;寝室 次、寝室长扣 2 检查等级为 “差” 的寝室成员每人扣 1分 / 分/ 次。 5.旷课一节扣 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 1分;旷寝 一次扣 3分,晚归一次扣 1分。 6.违反学生文明规范者,依情节轻重每次扣 1-5分。 7.在社会实践、外出实习、采风写生等活动中,不遵 守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扣 3-5分。 ·10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8.班主任可酌情对综合表现较差的同学扣除 1-5分。 9.同一事件,涉及两项以上减分的,按最高项扣减。 1 0.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上述条目未提及的,经批准 可参照上述有关标准酌情减分。 第八条 智育考评:占综合素质考评总分的 50% (一) 智育考评得分由学期加权平均分和附加分组成, 总分不超过 10 0分。 1.智育考评得分的计算公式为:智育考评得分 =学期 加权平均分 +附加分 2.加权平均分 (百分制) =学生本学期修读的课程成 绩乘以相关课程学分相加的总和 ÷学期总学分数。 例:某生该学期修了 3门课,考试成绩分别为 9 5、9 5、 9 1,对应课程的学分为 2、3、2,则该生的加权平均分为分 (二) 学生成绩包括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 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试 (考核) 成绩。经批准同意缺 考的课程不纳入成绩的计算,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 均按零分计。 (三) 附加分: 1.学期内选修任意选修课 (包括参加自学考试),每 通过一门可在智育成绩上加分,标准如下:及格加 1分, 良加 2分,优加 3分。 2.凡参加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学校和社会团体举办的各 类素质培训班,凭结业书酌情加 1-2分。 ·107· ·三、学生管理制度· 3.学习成绩优异或有进步者予以奖励。根据全班学生 单科成绩排列名次: ①班级前三名:各加 3分、2分、1分; ②比上学期名次上升者分别加分:上升三名者:加 2 分,上升五名者:加 4分,上升十名者:加 6分 (含十名 以上)。 第九条 能力考评:占综合素质考评总分的 20% (一) 能力考评得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分三部分组 成,其中基本为 50分,奖惩分 5 0分。 计算公式为:能力考评分 =基本分 +奖惩分 (二) 能力考评基本分为 50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1.表达能力 (5分),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写 作能力、外语表达技能等。 2.自学能力 (5分),主要包括:科学运筹时间、运 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能力 等。 3.工作能力 (20分)。主要包括学生干部考核结果。 考核等级为优秀的,院级学生干部得 2 0分、系级学生干部 得1 8分,考核等级为合格的,院级学生干部得 16分、系 级学生干部得 1 5分。 4.动手操作能力 (5分),主要包括:从事实验,课 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手段 ·10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技术能力等。 5.科研创新创业能力 (15分),主要包括学生参加科 研、创新创业各项活动和竞赛。获省级立项或在省级比赛 中获奖的得 15分;获市级、院级立项或在市级、院级比赛 获奖的最高得 1 0分;积极参加院级及以上相关活动、比赛 的,核心成员 (3人以内) 得 5分、一般成员得 3分。 (按 主办方颁发的获奖证书、参赛凭证为准) (三) 能力考评奖励标准: 1.在系级以上的竞赛活动或专业竞赛 (如:教学、科 研、朗诵、演讲、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文体活动等) 中,参加者 (完成全过程) 每次加 2分,获得一、二、三 等奖者,系级分别另加 3分、2分、1分,院级分别另加 6 分、4分、2分,省、国家级的分别按院级的 2倍、3倍计。 2.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社会实践论文或调 查报告评选者,每次加 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加 分同 “ (三)、1”。 3.申报省、校、系学生科研项目被立项并结题的,其 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分别奖励 8分、6分、4分,其他成员分 别奖励 3分、2分、1分。 4.在省级及以上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上为 学校投稿并被采用者,奖励 1 0-15分;在省级以下报刊、 电台、电视台投稿并被采用者,奖励 3分 (合作作者减半 加分,省级以下奖励累计不超过 10分)。 ·109· ·三、学生管理制度· 5.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者,一级 刊物综合测评总分加 10分,二级刊物综合测 评 总 分 加 5 分,三级刊物综合测评总分加 1分。 6.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省二级通过加 2分,优秀加 4分,国家二级通过加 4分,优秀加 6分。 7.普通话等级考试加分:通过二乙、二甲、一乙、一 甲,分别加 3分、4分、5分、6分。 8.英语等级考试加分:通过 B级、A级、三 级、四 级、六级,分别加 2分、4分、5分、8分、10分。 9.取得国家或行业承认的其他资格证书的,由本人提 出申请,视具体情况进行核定加分。 1 0.每学年应至少听取三次学术报告,累计超过 5次 者每超过一次奖励 0.5分,少于三次者每少一次扣 1分。 1 1.同一事项同一学期内涉及两项以上加分的,按单 项最高标准加分。 第三章 第十条 综合考评的机构和程序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奖惩分 适用于奖惩当学期。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考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 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贯穿了大量的思想教 育工作,各系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各系可按学校有关 ·11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制度建立细化各项考核办法,使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有 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十三条 实施综合素质考评必须坚持客观、民主、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系要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 向学生宣讲综合素质考评的意义和作用,使考评的指标体 系和评分标准人人皆知,从而起到规范和引导学生言行的 作用。 第十四条 各系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小组,工 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 各系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辅 导员、班主任代表、团总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组成。其 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系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 2.对各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综合素质考评申述,做好综合素质考评过程的 思想教育工作; 4.审定报送考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 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部 书记以及 2-4名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班综合素质考评工作,统一操作方法, 做好综合素质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公布班级、系、学校 对本班同学的考核情况; 2.审核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各项奖励分、扣分,公 ·111· ·三、学生管理制度· 示和报送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3.各班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日常考评工作。负责记 录考评的学生,每月统一报送一次,将原始记载材料交班 主任保管,并将复印件交系辅导员备案; 4.综合素质考评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考评有关 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考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 班级审议和评分。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在听取 个人汇报和查阅有关原始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 现进行审议,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考评成绩, 根据权重系数,合成该生本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总分,排出 全班名次。 (二) 班级公示。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经过核准后, 将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同学以书面形式公示,听 取广大同学意见。学生自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公示之日起二 日内,对综合素质考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班综合素 质考评小组提出,由班级综合素质考评小组进行复查,并 在二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班级考 评小组复核后,予以更正。自每一次公示之日起五日以内, 班级考评小组应将考评结果的变更情况进行第二次书面形 式公布。 (三) 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 综合素质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 ·11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系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批与备案。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附 则 各系可结合实际情况,就本条例规定未尽 之处制定相应细则或规定,但必须报学生处审定、备案, 并不得与本条例的原则精神相抵触。 第十七条 各班按学生学期综合素质考评得分的高低 及名次进行评优评奖,毕业生综合素质考评总成绩为学生 各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的平均合成。学校和系按毕业生 综合素质考评总分及其名次进行就业推荐。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 1 7年 9月 1日起开始实施,由 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113· ·三、学生管理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 维 护 浙 江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 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 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教育部令第 41号)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高职学制、五年一贯制高职学段)。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校园指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所辖的 教学、实践、生活、活动等场所。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 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专业实习、社会观察、社会 实践、毕业设计、采风写生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参照本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11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章 第六条 处分种类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给予违纪处理 (批评教育) 或下列之一的处 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深刻检 查,有悔改表现的; (二) 主动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三) 积极主动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件的; (四) 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 (一) 认错态度不端正的; (二)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 共同违纪中为首的; (四) 纠集校外人员违纪的; ·115· ·三、学生管理制度· (五) 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 (六)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 报复的; (七) 同时犯有几类错误的; (八) 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 况酌情处理。 第十条 本条例中凡涉及处分等级中的 “以上”,均含 本处分等级,且为处分的起始等级,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 受处分者处分期限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 称号,处分解除后的完整学期 (学年) 才能参与评定; (二) 受处分者不推荐参评省级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不 推荐参评院级优秀毕业生; (三) 受处分者处分期内不能被推荐参加各种赛事及出 国 (境) 演出等活动; (四) 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按实际损伤承担 依法进行赔偿; (五) 受处分者若为学生干部身份的,除按照本条例执 行相关处理外,还应根据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 核办法 (试行)》 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116· 违纪行为和处分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参加邪教组织等非法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 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 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 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 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三)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 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缓刑) 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触犯法律被逮捕,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 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 处分: (一) 偷窃者,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 告直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立案标准以公安部门公布最新标准 为依据)。 ·117· ·三、学生管理制度· (二) 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根据立案 标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公私财物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 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分。 (五) 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 给予下列处分: (一) 参与打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打架致伤的,视伤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五) 对打架的策划者、为首者、打架屡教不改者,参 照以上各款加重一级处理; (六) 虽未动手打人,但搬弄是非、挑起事端,促使打 架事件发生,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 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 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 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11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赌博为首者、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 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 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者, 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毒品、吸毒场所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禁烟区域内吸烟、酗酒、吸食或存放有损身心 健康、危害校园安全的物品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收看、收听、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反动、黄 色、淫秽等非法书刊、文字作品或声像制品,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 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 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管理职责者,视情节轻重,给 ·119· ·三、学生管理制度· 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二) 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在 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参与非法传销者,组织或参 与非法金融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共或他 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 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出言不逊、言语顶撞、侮 辱毁谤、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擅自涂改或撕毁公布的通知、通告和黑板报者, 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 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燃放烟花爆竹 或存放危险、易燃、易蚀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如造成重大损害与伤害者,按照 《治安管理条 例》 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 害国家、集体利益达到个人目的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 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 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 ·12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文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包裹,侵犯他 人隐私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 调戏、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拍摄、 传播他人不雅照片等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四) 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 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登录非法网站,在网上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 频资料等,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 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者诈骗的 规定处分。 (三) 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侵入校内外的计算机系 统、网络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后果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1· ·三、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有损学校文明寝室 建设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不按规定房间、床位入住公寓,擅自迁移和调换 经口头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处分。 (二) 不听劝阻,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在外租房住宿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 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在宿舍、寝室内大肆高声喧哗、吵闹、怪叫和强 声播放音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 在公寓内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 烛者,使用明火,私自接电线、装插头或使用经学校认定 的违规、违禁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 在公寓查寝过程中找他人替寝或帮他人替寝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 采用爬窗、翻墙、撬门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公寓 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 在公寓内饲养动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并勒令清除。 (八) 学生应按时返校就寝,无故晚归寝室者累计 3次 按 1次旷寝处理,处理和处分参照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对一学期旷课累积达到或超过一定学时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2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一) 旷课 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 旷课 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旷课 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 旷课 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旷课 50学时 (含) 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有特殊情况者,可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一学期旷寝累积达到或超过一定次数 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 旷寝 1-3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 旷寝 4-6次,给予警告处分; (三) 旷寝 7-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旷寝 11-15次,给予记过处分; (五) 旷寝 16-20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 旷寝 20次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违反 《浙江艺术职业学 院考试管理规定》 行为,经教务处鉴定属于考场违纪 (除 作弊外) 和初次旷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 务处鉴定属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交头接耳,索要或互对答案、偷看或抄袭他人试 卷者。 (二) 传递纸条、打手势、交换试卷以及有意将自己的 试卷让他人抄袭或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方便者。 ·123· ·三、学生管理制度· (三) 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查阅手机等 电子设备存储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件 (包括座 位周围和抽屉里),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 试资料者 (包括交换的双方)。 (四) 借故传递纸条、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 者。 (五) 交卷中,看别人答案,涂改试卷者和协助提供答 案者。 (六) 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题者。 (七) 参与团伙作弊者。 (八) 第二次旷考者。 (九) 属于考场违纪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教 务处鉴定属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请他人代考者或替他人考试者。 (二) 涂改他人试卷者。 (三) 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为首者。 (四) 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故意 纠缠、谩骂者。 (五) 涉及考试与成绩情况而行贿教师者。 (六) 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旷考、违反考场纪律者。 (七)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八) 严重干扰考场秩序,情节恶劣者。 ·12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九) 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者。 第二十八条 对未纳入学籍管理范围的其他考试,在 考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可参照第二十五、二十 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 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 (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 抄袭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 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解除处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处分实行分级管理,结果须及时告知学 生本人及家长。 (一) 各系须及时统计学生缺旷课情况 (文化课缺旷 课情况由基础部直接汇总至系),对于累计缺旷课接近 1 0 课时的学生,由系部及时处理,给予书面告诫,告诫书由 系部存档。 (二) 凡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违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 系查清事实,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核准,由学校作出 处分决定书。 (三)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会同 ·125· ·三、学生管理制度· 违纪学生所在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 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 凡涉及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违纪 学生所在系和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按 照条款 (二) (三) 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五) 凡涉及学生公寓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违纪学 生所在系查清事实,按照条款 (二) (三) (四) 规定作出 处理决定。 (六)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告知谈 话,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原因及依据,告知学生享 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负责谈 话的教师应作好谈话记录 (谈话教师应 2人及以上),当事 学生、负责谈话的老师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若达到留校察 看处分程度的,家长还应在告知书或承诺书上签字。 (七) 处分决定作出后,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布违 纪学生处分结果。处分文件一式十份,一份送达给违纪学 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个人档案,一份送达学生所在 班班主任,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系,学生处、学校各留 两份备案,另两份酌情张贴公布。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 定时,须在送达通知单上签字,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 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 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所 ·12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在系在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好学生的教育工 作,并将处分决定及时通告违纪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发生违纪行为的, 仍应根据违纪行为对应条款做出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材料必 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 材料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 (详细的时间、地点)、旁 证材料、证人证言、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涉及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的还应包括家长签字的承诺书或告知书。 第三十四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再提出申诉 的,应当自处理决定宣布之日起 15日之内办结离校手续; 提出申诉的,可适当缓办,但最长不超过 40日,逾期不办 的,由学生处为其代办手续,将户口关系迁回其家庭所在 地。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 0日内 (违纪学 定若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 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 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向学生处 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初 核的申诉材料应在 1 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 出答复。对违纪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按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办 ·127· ·三、学生管理制度· 法》 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若仍有异议的,在 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 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者外, 凡确已改正错误,并有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 (一) 解除处分的程序:记过以下处分的应由本人提出 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学生处鉴定后核准解除;留校 察看处分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同意后 报学生处复核,由校长办公会核准解除。解除处分决定书 统一由学校下发。 (二) 解除处分的期限:警告和严重警告,自处分生效 起 6个月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记过 处分,自处分生效起 9个月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可以申 请解除处分;留校察看处分,自处分生效 12个月后,根据 其表现情况,可以申请解除处分。上述处分期限不含寒暑 假时间段。 (三) 应届毕业生若在毕业时处分期限未到期,则不予 以解除。 (四) 在处分期限内发生违纪行为需再次受到处分者可 ·12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加重处分;在解除处分之后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视情况给 予相应处分,其中,若原处分为留校察看,再次违纪仍达 到留校察看处分程度的,应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处分的下达文件、解除文件等材 料,均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 案。 第五章 第四十 条 附 则 本 条 例 已 报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备 案,自 2 017年 9月 1日起施行,原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 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129· ·三、学生管理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校内 违纪处分申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诉程序,保障学 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 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等法律法规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 例》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中专段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等规 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违 纪 处 分 申 诉 (以 下 简 称 申 诉),是指学生对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 “学校”) 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意 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正式学 籍的全日制高职、五年一贯制和中专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 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 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13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诉的受理机关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 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的 受理及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 0日内向学校学 定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的可不 受此限。 第三章 第八条 申诉的受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 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 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 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 ·131· ·三、学生管理制度· 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此受理范围。 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本条例 执行。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 定 (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 系方式; (二) 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 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 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 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 自动撤回申诉。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 并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 1 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 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 1 5日并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 ·13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 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 诉。 浙江省教育厅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 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第十五条 申诉的处理程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 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 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也应对相关 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 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133· ·三、学生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 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可以公开方式 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 2/ 3委员出 席方为有效,会议议决事项,应由出席委员 2/ 3同意方能 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 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由原处理单位作出调 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 决定提出申诉。 (三) 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 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 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不停止执行。 ·134·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 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 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 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担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任。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 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 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 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 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 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135· ·三、学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 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 陈述; (三) 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 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 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 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 议并作出处理决定,宣布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 处理决定。 (七)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 证报告归档。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附 则 本办法已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备案,自 2 017年 9月 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13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生考情管理,稳定教育 教学 秩 序,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1号令) 和 《浙 江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学 生 管 理 规 (教育部第 4 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自开学第一天起实行考勤。学生必须按 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 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设 计、军训、劳动、政治学习、实验、社会实践、运动会等, 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 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上课学时计算,军训、实 习、劳动等活动,按每半天二学时、一天四学时计算。迟 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三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和 返校。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需办理书面请销假 手续。凡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应以旷课论处。家 不在杭州市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 情况需外宿,须按学校有关走读生管理办法办理。 ·137· ·三、学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 请假分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一) 病假。学生因本人身体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或 集体活动而请假。请病假时必须提供医院或学院医务室的 相关证明。 (二) 公假。学生因学院有关部门安排的比赛、会议、 工作、实践或其他活动,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或集体活动而 请假。因公请假必须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三) 事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按时参 加教学或集体活动而请假。请事假需经所在系核实情况, 提供证明。原则上,学生不得请事假。 学生因以上原因请假的,必须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公 假应附相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逐级向有关部门办理请假 手续。请假二天以内须经班主任批准,送所在系备查;三 天以上七天以内 (含七天) 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送所在 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备案。七天以上由班主任和所在 系领导签署意见,送学校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部审批并送教 务处备案。学生因病治疗工休养在两个月 (含两个月) 以 上者,所在系应督促其到教务处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凡涉 及公寓考勤的,无论时间长短均需班主任、所在系学生工 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备案。 第五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 (事后须持有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外, 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若假满 ·13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仍不能返校,就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 明。 第六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班 长具体负责每天的缺、旷课统计,及时报告任课教师和班 主任,并报告所在系分管领导。 第七条 学生上课由各任课教师负责本门课程考勤, 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对学生旷课等情况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系领导反 映。各系每周公布一次本系学生考勤情况,并将每月统计 情况上报学生处。 第八 条 凡 未 请 假、超 过 假 期 或 请 假、续 假、补 假 (返校后三日内办理补假手续) 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 课论处。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数计算,教学计划规定的实 践、毕业实习、军训等有关活动,每天按照四课时计算。 第九条 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批评教育;违反教学 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按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销假手续,在 校外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的,按教育 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考勤管理相关规定, 在校期间晚上不住寝室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口头向班主任 ·139· ·三、学生管理制度· 请假,征得班主任同意,并在假期结束后三天之内办理补 假手续,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假手续的视为旷寝,无故晚 出及晚归寝室者累计 3次按一次旷寝处理。 第十二条 解释。 ·140·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 也是学生思想教育、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为了 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 的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学生按指定的房间、床位入住,未经申 请 批 准, 不得擅自移迁和调换,以免影响学生公寓的检查和住宿的 秩序。 二、所有学生应当按规定入住学生公寓,自觉遵守就 寝作息制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外住宿 (节 假日必须按时返校)。凡无故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住宿 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学生不得擅自留客住宿,亲属、客人来访,必须 按规定登记,在接待室接待。未经批准同意,不得随意进 入寝室。 四、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在宿舍、寝室内 大肆高声喧哗、吵闹、怪叫和强声播放音响,不得影响他 人正常生活,不得在公寓、寝室内饲养宠物或其它动物。 五、严禁在宿舍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存放危险、易 ·141· ·三、学生管理制度· 燃、易蚀物品及摔打瓶子等。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 分,如造成重大损害与伤害者,按照 《治安管理条例》 进 行处罚。 六、爱护公寓公共设施,保证公共场所整 齐、清 洁, 严禁破坏公共设施。 七、学生不得在寝室内吸烟、酗酒、赌博,不准观看 传播反动、黄色、淫秽书刊、声像制品,不得侵犯别人隐 私及侮辱他人,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反动宗教、迷信等活动。 违者,参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相关 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八、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包括使用洒精炉、点蜡 烛、焚烧废纸等。不准在寝室内私自接电线、装插头或使 用电炉、热得快等违禁电器。违者,参照 《浙江艺术职业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九、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严禁在宿舍内做出违背道 德规范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进行群体滋事、打架、斗殴。 违者,视情节轻重,参照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 分条例》 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十、严禁采用爬窗、撬门、翻墙、翻窗等行为,进出 宿舍或寝室。晚归宿舍者,一律出示学生证登记。若有擅 自攀登或翻越围墙或宿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分, 造成伤残,后果自负。 ·14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走读管理规定 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在校 期间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对全日制在校学生走读规定如下: 一、走读内容 凡在校学习的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确有 条件或特殊情况需走读的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经审 核批准后,方可走读。走读可分为全日制走读和周末走读。 二、走读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 1.户籍所在地隶属杭州市; 2.户籍所在地不隶属杭州市,但父母长期居住在杭州 (确保走读期间正常参与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3.其他应办理走读的特殊情况 (由家长提出走读申请 或学院认为不适合集体生活的) 三、申请时间及有效期 1.老生申请走读时间为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新生 申请走读时间为新生入学后两周内,逾期不予办理。 2.走读有效期限以学年为单位,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需 注明。 ·143· ·三、学生管理制度· 四、申请及审批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 家长签字同意 → 班主任签字 同意→以班级为单位交系学工办 → 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 系部公示走读名单 → 公示结束后系部核对全日制走读学生 退宿情况→系部将走读情况录入公寓考勤系统 → 系部将走 读学生汇总名单报学生处备案。 五、办理要求 1.需要走读且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办理时间内,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全日制走读需填写 《浙江艺术 职业学院学生全日制走读协议书》 (一式两份),申请周末 走读需填写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周末走读申请表》 (一式 两份),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 2.走读生办理走读手续所提供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真 实有效。申请材料中应详细说明走读理由、居住住址、父 母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 有效证明。 3.申请材料经所在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走 读手续,各系将于学年结束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 4.老生申请全日制走读必须于公示期间至原所住公寓 楼办理退宿手续,否则走读申请无效,住宿费仍需缴纳。 5.各系于每学年结束前将下学年走读学生名单汇总表 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报学生处备案。 6.学生处将全校全日制走读学生名单汇总表报财务 处,财务处根据名单核算住宿费用。 ·14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六、走读管理要求 1.走读学生在走读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违法活动 或做出有损学校名誉和大 (中专) 学生形象的行为。必须 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安全。凡在此期间发 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 (或家长) 负责。 2.走读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课 (含实 习、设计等),不得有旷课、迟到或早退现象;应及时了解 学校相关通知、公告,并积极参加班会和其他集体活动。 3.走读期间,因向学校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不完 整、不及时导致其利益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各系应做好走读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走读 学生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原件,掌握走读学生的 学习、生活及遵守校规校纪等情况,定期与家长联系,共 同做好走读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对违反规定 的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5.严禁全日制走读学生在公寓留宿;如果发现走读学 生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走读的, 学校将取消相关学生的走读资格, 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6.对全日制走读学生,学校不收取住宿费,且不保留 床位,一般不再恢复其公寓住宿资格。如因特殊原因需重 新入住,须向系部申请,报学生处审批同意后重新办理手 续,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45· ·三、学生管理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 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下简称 “学校”) 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管理,调动学 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 带头示范作用,综合评价学生干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一) 学校学生会 (学校社团联合会)、系团总支、系 学生会、东冠校区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 (二) 学生团支部委员、学生班级班委; (三) 大型社团 (规模在 5 0人以上,其内设部门需在 院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 部长及以上干部,一般社团副社 (会) 长及以上干部。 上述范围中,如有学期中途无故退出学生组织,且在 本年度任期少于一学期的学生干部不参与本次考核。 第三条 考核等级 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名额原则 上不超过各组织参与考核学生干部人数的 20%。 ·14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四条 考核程序 (一) 考核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一般为每学期末。 (二) 学生团支部委员、班级班委考核采用民主评议的 方式进行。各考核对象所在团支部、班级召开考核会议, 对参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考核原则上应按照 “投票” 确 定结果。考核会议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班级实际人数 总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考核会议应在各班班主任或辅 导员监督下进行。被评议为 “优秀” 的学生干部,民主评 议赞同票应当超过到会人数有效票的二分之一。 (三) 学校学生会 (学校社团联合会)、系团总支、系 学生会、东冠校区学生会的学生干部考核可参照 《浙江艺 术职业学院学生会干部量化考核办法》 执行;也可自行制 定考核办法,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报学校团委备案后执 行。 (四) 各社团考核由各社团自行制定考核办法,报挂靠 部门同意后,报院社团联合会备案执行。 (五) 各组织根据考核结果,填写 《浙江艺术职业学 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干部考 核汇总表》 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六) 各组织对考核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监 督和建议;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至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 考评结果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联合发文公布 为准。 ·147· ·三、学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 奖惩标准 (一)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奖评优、推优等工作 的重要依据。 (二)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中,因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而 引起不良后果的,在本学期的干部考核中做降一级处理; 若出现违反各类校纪校规的情形并依规受行政处分的,在 本学期的学生干部考核中 “一票否决”,考核等级确定为 “不合格”;如因违纪受 “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的,直接 免去其学生干部身份。 (三) 学生干部若为共青团员身份的,因违反校纪校规 的而受到相应纪律处分,还应同时给予相应的团内处分。 (四)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与学生干部考核结果挂 钩,只有考核结果被确定为 “优秀” 的,才有资格参与优 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六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党委学工部、团委所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中与本 有。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4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 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 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 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 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浙江艺术职业学院 (以 下简称 “学校”) 全日制高职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奖学金的种类 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分综合素质奖学金 和素质单项奖学金两大类,每学期初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考 评进行评比,具体等级标准如下: 第四条 综合素质奖共分四级: 特等奖:2 00 0元 / 学期 一等奖:1 50 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3% 二等奖:1 00 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8% 三等奖:5 0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1 2% ·149·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第五条 单项素质奖分设三类: 品德优秀奖:3 0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3% 社会工作奖:3 0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3% 突出贡献奖:3 00元 / 学期,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 3% 第三章 第六条 奖学金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 法违纪记录; (三) 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该学年内所有必修课、综 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均在及格以上 (以该学年 教务处认定的考试成绩为准)。 (四) 参评学期内志愿服务时数不少于 30小时。 第七条 综合素质奖具体条件 (一) 特等奖学金:本学期综合素质考评列班级第一, 且各门必修课、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均 在 85分以上 (含 85分);如学期课程少于 3门 (含 3门), 不能参评。 (二) 一等奖学金:本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全班前 1 0%以内,且各门必修课、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 修课成绩均在 7 5分以上 (含 7 5分)。 (三) 二等奖学金:本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全班前 ·15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2 0%以内。 (四) 三等奖学金:本学期综合素质考评成绩在全班前 3 0%以内。 第八条 单项素质奖具体条件 (一) 品德优秀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者; (二) 社会工作奖:积极参与院系两级团组织、学生 会、学生社团、学生公寓等工作,任职满一学期,工作积 极,成绩突出者。 (三) 突出贡献奖:在代表学校参加具有较大社会影响 的活动和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本学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评定奖学金: (一) 考试成绩 (含德育) 有不及格者; (二) 有违纪处理 (通报批评) 记录或有违纪处分记 录 (尚未解除); (三) 所在寝室在文明寝室检查评比中,累计 3次以上 (含 3次) 被评为 “差寝室”; (四) 有旷课、旷寝者; (五) 无故拖欠学费者。 第十条 在奖学金评定、发放期间,发生第九条情况 者,即取消奖学金。 第四章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程序 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奖学金评定工作。 ·151·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第十二条 由班主任和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 (由班长、 团支部书记及民主选举的 2-4名同学组成) 根据奖学金评 定条件和比例进行初评,全班公示后报所在系部审核。 第十三条 各系审核后,在全系范围公示获奖名单, 听取全体学生意见,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 向所在系反映,由所在系负责复核。 第十四条 各系将审核名单报学生处,名单经公示后 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第十五条 附 则 奖学金评定结束后各系需将全部奖学金评 定材料交学生处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后,奖金由各系按具体划拨金 额自行组织发放,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各项奖学金均不能兼得。获奖学生应合理 使用奖学金。 第十八条 ·152·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 《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 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学 生,是 指 浙 江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以下简称 “学校”) 全日制高职学制学生、五年一贯制学 生。 第三条 学生个人荣誉称号分为: “三好学生”、 “优 秀学生干部” 两种。 第四条 先进个人评选实行申报制。每位学生在一个 评比周期内只能申报一项先进个人荣誉。 第二章 第五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党和国家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 ·153·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学习。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令、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助人为乐,学年内无旷 课、旷寝等违纪行为,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勇于开展 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学习目的明确,热爱专业,学习刻苦努力, 专业、文化知识掌握扎实,能灵活运用。学年内必修课、 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得低于 7 5分,且 该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排名均在班级前 15% (两学期综合 素质排名均在班级前 5%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爱护公物、讲究卫生。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公 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身体健康。 第十条 凡学年内受违纪处理 (通报批评)、违纪处分 (尚未解除) 一律不得参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拥护党和国家现 行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十二条 组织观念强,能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学校 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无旷课、旷寝等违纪行为,尊敬师 ·15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长,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 高的威信。热心为集体、为同学服务,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谦虚好学,成 绩优良,学年内必修课、综合素质选修课和专业限定选修 课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乐于助人,能与其他 干部密切配合,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能充分 发挥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社会 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凡学年内受违纪处理 (通报批评)、违纪处 分 (尚未解除) 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七条 参评学年内学生干部考核等级至少有一次 为 “优秀”。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九条 评选比例: (一)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10%。 (二)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评 选 比 例 为 本 班 所 有 学 生 干 部 (含院、系两级团总支、学生会、社团) 人数的 1 0%。 第二十条 评选程序 (一) 评选工作结合学年个人总结、学生综合素质考评 ·155·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成绩,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各系由党支部书记负 责,学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 (二) 各班主任负责主持班级评选工作,评选中应当充 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有 关同志意见,分别评出各项荣誉称号初选名单,交所在系 学生工作小组评审。 (三) 个人荣誉称号评定由系学生工作小组评审完后, 报学生处核定,由学生处将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 各系在评选中应当坚持条件,宁缺勿滥;所上报 的各类荣誉称号评选名单中,若出现不符合条件者,则取 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附 则 对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 生,学校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获奖学生本人填写荣誉称号 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参评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在参评期间 内志愿服务时数不低于 3 0小时。 第二十三条 责解释。 ·156·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一、评比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 国家法规。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 2.达到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 的毕业生应具备的各项条件,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综 合素质排名在全班前 30% (以大二的学期素质排名为主, 两个学期均在前 30%)、曾获学校奖学金或学校先进称号。 3.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历年 品德操行分优良、无违纪处分记录。对有突出进步的学生, 也可作为评选对象。 二、评比程序 1.各班须在民主评比的基础上推荐班级总人数的 20% 之内学生为校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 基础上,全校按毕业生数的 3%推荐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 有违纪处分记录的学生不作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原则上 不作院级优秀毕业生推荐。 2.各班将候选名单 (附本班毕业前一个学期综合成绩 ·157·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排名) 交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后,在 全校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3.毕业生离校之前如有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即取消优 秀毕业生资格。 ·15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 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创建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根 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先进集体评比的种类 先进集体评比包括:先进班级和进步班级两种。 二、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1.全班同学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道德素养,在政治上 积极要求上进,积极申请入党或参加党章学习小组及业余 党校学习,能踊跃参加学校组织的形势政策、校纪校规等 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先进班级全勤率要求在 85%以上; 0%以上,或两学期比较全勤率提 进步班级全勤率要求在 7 高3 0%以上,进步明显 (全勤率 = (上课全勤率 +寝室全 2)。 勤率) / 2.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团结互助,尊敬师长,班 级内无不良行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荣誉感, 班风良好,奋发向上。先进班级要求本学年内无处分记录; 进步班级要求本学年无记过 (含) 以上处分记录,其他处 分不得超过两次,且两学期比较进步明显。 ·159· ·四、学生评奖评优制度· 3.学习目的 明 确,学 习 态 度 端 正。班 级 学 习 风 气 浓 厚,多数学生成绩优良,重视基础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先 进班级本学年期末总评成绩合格率要求达到 8 5%以上;进 步班级本学年期末总评成绩两学期比较,合格率提高 30% 以上,且合格率达到 6 0%以上,进步明显。 (合格率 =两 个学期合格率总和 / 2) 4.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对班级要求严格,经常召开 班干部会议,及时开展班级主题教育活动,效果明显。 5.班级干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凝聚 力强,能及时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团支部、班委会 工作有计划、有活动、有记录、有总结,抽查情况良好。 6.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和第二课堂活动,学生 文明素质好,自我管理能力强,德智体全面发展。班级内 注册志愿者达到班级总人数的 50%。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 公益活动 (有材料、有数据)。 7.本班各学生寝室在本学年两学期的文明寝室评比总 评中均无差寝室。 三、评比比例、办法及其他 1.先进 班 级 和 进 步 班 级 评 比 比 例 均 为 系 班 级 数 量 1 0%,毕业班不参加当年先进集体评比,但个数仍计入所 在系评比总量。 2.先进集体的申请由班主任按照评比条件提出书面申 请 (附事迹材料),由系讨论推荐,学生处评审,学校批 ·16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准。 3.先进集体评比和表彰每学年一次,与学生学年评优 同时进行。先进班级由学校颁发证书及 10 0元 / 人的奖金; 00元 / 班级的奖金,以资鼓 进步班级由学校颁发证书及 5 励。 4.评上先进班级的集体不再参与进步班级的评比。 5.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161·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提出 的 “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的精神 和上级有关加强勤工助学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我校勤 工助学工作,并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浙江 艺术职业学校 (以下简称 “学校”)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作为高校教育改革的一项 重要配套措施,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 发展,引导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培养勤俭节约的美德和艰 苦奋斗、百折不挠、开拓进取的精神。同时,通过劳动取 得相应报酬,使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由校学生处负责指导和协 调。具体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和协调全校 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2.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 等进行审核和批准,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 作实施规范管理。 ·16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3.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并积极主动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4.做好每学年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登记 1.每年年初,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将所需的学生勤工助 学岗位的用工计划 (包括人数、时间等)、计酬标准和经费 额度等,用表格形式报学生处,审核同意后予以安排。对 于用工部门的临时性需求应在前一周提出,学生处将用工 需求在校内公布,择优上岗。 2.校外用人单位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经 学生处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报酬标准后方可设岗。 3.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张贴广告,聘用学生勤 工助学。对于未预先通知学生处擅自聘用学生的部门,所 需经费由聘用部门自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3.勤奋好学、努力向上,学习成绩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5.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六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程序 1.申请人向学校学生处领取 《勤工助学岗位应聘登记 表》。 ·163·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2.申请人如实填写后到所有系审核盖章。 3.学生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 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 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全校勤工助学劳动岗位。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组织与管理 1.学生应以学习为主,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限于课余时 间和节假日,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 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 8小时,每月 不超过 4 0小时。 2.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须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 学生处备案。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 不良后果,其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 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3.学生应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工作态度端正,责任 心强。 4.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 不服从用工单位安排者; (2) 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 (3) 在岗期间,劳动态度差,不负责任者; (4) 因故休学者; (5) 学习不刻苦努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6) 受党、团、纪律处分者; (7) 健康状况不良者。 ·16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第八条 考核规定 1.用人部门 负 责 人 对 学 生 的 出 勤、工 作 量、劳 动 表 现、劳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 2.固定岗位学生每学期末 (临时岗位学生在工作结束 时) 须作出工作总结,由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年度劳动 表现进行鉴定。 3.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年度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 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4.校学生处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对参加勤工助学 活动的学生进行评定,成绩优异的予以奖励。 第九条 报酬的制定及发放 1.长期固定的报酬一般由学生处会同有关用人部门根 据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劳动量确定。 2.临时性岗位的报酬视劳动强度、技术难度、完成质 量等进行核定并制表发放。 3.固定岗位的报酬,每月依据学生的劳动岗位所在部 门提供的考勤考核情况进行核定并制表发放。 4.学生也可申请将报酬按照志愿服务管理的相关规 定,进行时数换算。 第十条 严禁私自以学校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 的经济活动。违反者将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可安排学生参加学校图书信 息中心、部门、行政辅助管理,以及校内外各项公益性活 ·165·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动等技术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一学期安排一 次,一经录用不得随意辞退,如有困难须提前两周向用工 部门申请,否则取消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资格。用工部门 因情况变化要辞退学生时,也须提前两周通知学生处,经 学生处同意后解除聘任 (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纯创收的用工不得占用勤工助学基金,由 用工单位 (部门) 与校学生处协商制定其劳动报酬标准, 由用工作单位 (部门) 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责解释。 ·16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生处负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 贷款实施细则 为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习,增强大学生自立、自 强精神和信用观念,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的助学制度,根 据 《浙江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暂行)》 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浙江省内经济确有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二、贷款额度: 学生每次申请贷款最高额不超过 8 00 0元,在校期间贷 款次数不得超出两次。 三、贷款期限: 按 《细则》 规定由承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 四、贷款和利息归还: 1.贴息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 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国家给予借款学生 50%的贴息。 2.贴息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 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 (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 方式由承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 ·167·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五、贷款程序: (一) 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的确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学校处分 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各类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4.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手续办理: 1.贴息助学贷款的申请时间安排如下:每学年初申 请。 2.学生贷款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 学生证复印件; ② 有 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 乡及乡以上民政部门、街道或居 委会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④ 上学年的学业成绩证明; ⑤承办银行要求的其它有关资料。 3.申请与审批程序: ① 学生向所在系递交贷款申请 书,经系和学生外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借款学生填写 《贴息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其中见证人 为与借款学生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如借款学生的班主任、 辅导员、系领导、学校教师等。见证人需提供身份证、工 作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② 经所 在系审核、认定借款学生的情况后,将 《贴息助学贷款申 请审批表》 及所有材料送学生处。 ③ 学生处将 《贴息助学 贷款申请审批表》 送至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进行审批。 ·16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④承办银行审批同意后,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承办银行集 中或分批签定贷款合同。 ⑤ 经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 副联及其它有关材料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并报家长知晓。 六、其它 (一) 学生处的职责:学生处是学校助学贷款专设机 构,为借款人充当介绍人,其主要职责有: 1.受理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指导各系办理各项相关手续,协助承办银行做好联 络、协调等工作。 2.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行为、转学、休学、退 学 等 情 况,协助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3.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银行有关毕业 去向情况,负责将学生助学贷款材料放入学生档案。 4.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地址和有效联系 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 (二) 各专业系职责: 1.负责了解本系借款学生有关情况,汇总借款学生、 见证人的相关材料。 2.确定借款学生的见证人。 3.负责将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伤 亡、受处分、出现不及格课程等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处。 (三) 见证人职责:协助学校和承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 学生的情况。 ·169·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四) 借款学生须知: 1.借款学生毕业前须与承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 合同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 伤亡等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 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3.贷款学生与承办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时,应承诺离开 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 期一年不还而又未提出延期,可由承办银行在学校、有关 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以备查询。对违约借款学生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借款学生若有隐瞒事实谋取贷款或将贷款用于不合 理用途,学校将协助办银行追回贷款本息外,还将对借款 学生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70·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细则 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 保证把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落到实 处,根据 《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 施办法》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和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 职在校生,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 人提出申请,实行学生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学校审查相 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坚持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过程中,既要严格审查 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 平时生活表现;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 学生不予认定。 ·171·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二、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分为困难和特 别困难二个档次。 (一)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 1 50%以下的,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 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为 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 3 50元,其家 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费、住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 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 (失业) 的; (2) 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 教育的; (3) 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 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5)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6)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为特别困难学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本人月生活费低于 200元,其 家庭经济困难,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有较大困难, 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7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1)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 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 者; (3) 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4)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 (5) 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1)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特殊专业除外) 的; (2)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 侈品的; (3)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4)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者; (5)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6)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 (7) 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认定工作的管理机制 (一) 学生处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 (二) 各系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学 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选定评 议小组 成 员 中,学 生 代 表 人 数 不 少 于 本 班 级 学 生 人 数 的 1 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173·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 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 遇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 组同意可以临时申请和认定。 (一) 学校在每学年结束时向学生提供 《浙江艺术职 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 时同时寄送。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 应如实填写,并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 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二) 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 议小组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 《浙江艺术职业学 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三)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 提供的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状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 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 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 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并确定贫困等 级。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审核通过的,应在全系师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 于 5个工作日。 (五) 学生工作处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的情 况后报请校领导审批,并为获批学生办理认定批复手续。 ·17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在国家励志奖 学金、助学金、社会各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 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方面,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资助, 其中,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将给予重点资助。 五、认定工作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1.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 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2.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后应主动向 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各系每学 年第二学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 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立即调整其认定标准。 3.各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记录认定 资料和接受资助情况。 4.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 家庭全面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校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情 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系要将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既要 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 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 观和价值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六、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175·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 补助管理办法 (20 1 7年 3月修订) 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解决学生在校期间遇到的突 发性、临时性、特殊性的经济困难所给予的一次性资助。 为了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 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 法。 一、补助对象 我院有临时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二、申请条件 (一) 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造成 人身及财产严重损失或医药费数额较大,家庭经济无力负 担; (二) 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三) 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 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 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突发性经济困难。 ·176·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三、补助的标准 补助标准以帮助学生解决一定实际困难为原则,由学 院根据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按照以下原则由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定。 (一) 学生因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的,一 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为 500 0元; (二) 学生本人或父母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 害,医药费自付部分较多的,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为 3000 元; (三) 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遭受较大财产损 失,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为 2 000元; (四) 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突发性经济困难的,补助 金额最高为 10 00元。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浙 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写明申请临时 困难补助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也可由 系部直接代为申请。 (二) 系部根据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结合学生本 人及家庭的实际情况,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学 生处。 (三) 学生处审核后,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 方案,报学校审批。 ·177·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四) 学校审批通过,并最终确定补助额度后,学生处 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 五、相关要求 (一)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一次性补助,学生一旦因 突发原因而造成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 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 立即取消或追回补助,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取消其今 后补助资格; (三)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该年度受到校纪处分; 2.该年度已经享受学院其他相关资助; 3.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4.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六、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 临时困难补助由学生处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以量入 为出、讲求实效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 难,使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七、有关内容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即日起执行。 ·178·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 做 好 浙 江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 务,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按国家计划培养、 具有统招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高职毕业生。 第二章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和要求, 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办法。 (二) 根据毕业生实际情况,全面安排部署我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 (三) 组织对各系就业工作的检查、评价、考核、和表 彰。 (四) 研究决定有关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79·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一)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就业政 策,落实校领导小组的要求与部署,起草我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二) 整理、呈报毕业生生源资料,做好和上级部门及 校内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 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 (四) 负责发放、管理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 协议书和毕业生登记表。负责办理毕业生报到证等派遣手 续。 (五) 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和用人单位需 求信息。组织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专场招聘会。 (六) 协调我校与上级部门、各地市、用人单位及媒体 之间的关系,做好用人单位来访和接待工作。 (七) 上报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 (八) 协调各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档 案的整理、管理、(发放、邮寄) 寄发等工作。 (九) 负责毕业生就业情况的统计、就业形势的分析、 就业工作的总结。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 关资料,并做好会议记录,执行相关决议。 (十) 编制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十一) 负责就业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十二) 做好毕业生就业其他工作。 第五条 ·180· 各系的主要职责: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一) 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 本部门毕业生的就业方案。 (二) 负责本部门的毕业生生源的调查、毕业生资格审 查和生源上报工作。 (三) 负责本部门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系要 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择业观和职业道德、 就业形势与政策等教育,突出择业方法和就业技巧的教育, 并引导他们到基层去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去。 (四) 负责接待本部门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的来 访。 (五) 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毕 业生登记表的审核、鉴定工作。毕业生的推荐表和就业协 议书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下发,推荐表、协议书经 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盖章有 效;毕业生登记表经所在系审核、鉴定后由毕业生就业指 导办公室审核、校办公室盖章有效。 (六) 各系要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 毕业生做出组织鉴定,完成毕业生思想品德鉴定表的填写, 放入学生档案。 (七) 做好本部门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工作。 (八) 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九) 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会。 (十) 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收集需求信息,并积极向用 ·181·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人单位推荐毕业生。 (十一) 协助做好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 (十二) 做好年度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报工 作。 (十三) 建立就业工作台账,并加以管理。 第六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进行毕业设计,独立完成毕业论文,积极做 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二) 认真填写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 表》,制作个人求职简历,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 况,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 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 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的就业工作安排。 (四) 接受学校、系开展的毕业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学校统一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 书。 (五)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由 学校统一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劳 动合同。 (六) 每位毕业生只能拥有一套 (一式三份) 就业协 议书,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应持学校发放的推 荐表、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所 ·182·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八) 参加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学历入学考试的毕业生与 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将报考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 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 “本 人已报名参加何种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 字样。 通过考试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向学校出示录 取通知书原件。 (九) 毕业生可以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合法的毕业生就 业招聘活动,正常教学时间内不允许毕业生个人自行参加 各种招聘活动。不经请假私自外出者,按旷课处理。 (十) 遵守校规校纪,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收集整理发布 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协议签订、就业 派遣、人事代理、档案寄发等阶段。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 学年开始,就业工作在国家规定时间 (一般在当年 9月份) 范围内全面展开,次年 5月底收缴已签协议,6月份编制就 业方案和集中派遣,6月中旬毕业生离校,9月 --10月评 选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第九条 就业派遣、改派、档案转递 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 ·183·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统一使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我校派遣毕业生的时间一般为第一批 7月初,第二批 9月 初。 第十条 考取专升本的毕业生,必须将录取通知书复 印件和空白协议书上交就业指导办公室,方可进行派遣和 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一条 符合改派条件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携带 以下材料: (一) 毕业证书; (二) 原就业报到证; (三) 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录用证明; (四) 《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调整审核表》。 第十二条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一个月后发生疾病 的,由用人单位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退回学校。 第十三条 毕业生遗失 《报到证》 者,本人提出申请, 经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就业指导 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奖 惩 较好完成以下工作的部门及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一) 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措施得力,指 导规范; ·184·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手册· (二) 有计划、有总结,及时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 作,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按规定建立毕业生档案; (三) 成绩显著,就业率达到或超过当年校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 和相应处理: (一) 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二) 就业指导不力而造成就业率较低的; (三)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毕业生,学校不再负责 其就业有关事宜,并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一)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 仍不改正的; (二) 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不去工作 单位报到,单位提出退回的; (三) 报到后,拒不服从单位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单 位退回的; (四) 私自签订就业协议,对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的; (五) 从单位辞职者; (六) 在离校过程中,故意损坏公物等违纪现象; (七) 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严禁毕业生之间互相转借就业协议书。凡 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者,一经发现,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 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协议书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 ·185· ·五、学生资助助学制度· 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私 自更改成绩,伪造有关证件、证书,伪造有关表格、推荐 表、协议书、登记表,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 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并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就 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186· 附

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学生手册.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