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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2013.01.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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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 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法 规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 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在国科大接受学位授予的研究生 (以下简称“学生”)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 第三条 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承担紧密结合科研 创新教书育人、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的使命。按照学 生培养层次,导师岗位分为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 国科大和各研究所应相互配合,着力加强导师队伍的师 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保证导师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导师的合法 权益。各研究所应按照科研导向和任务导向的原则,切实实行导师岗 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第五条 岗位职责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 和国科大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章和 制度。 第六条 为人师表,在学生的思想教育、科研道德等方面负有引 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或其他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七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学 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参与研究生招生与生源选拔 工作,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 研究生教材。 第八条 对学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应指导学生选课、确 定论文选题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按规定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 的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 和阶段性考核工作,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不适合继续培养 的学生,向所在研究所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 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 的培养质量。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 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岗位条件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在本 单位具有相应学位层次研究生培养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具有较深学 术造诣且有教育教学能力的科研和教学人员,按本条例经研究所认定 合格的,可以取得导师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导师至少应满足如下上岗条件: (一)近年来科研成绩显著,取得了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效 益、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 (二)目前从事较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承担着重要的科研项目, 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够保证研究生培养 需求; (三)身体健康,能在科研、教学第一线正常工作,每年能保证 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且指导研究生的总数不应过多; (四)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合格的硕士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 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二)从事应用研究的,应有协助本人指导学生的学术梯队; (三)1991 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研究所应依据本条例,对不同层次导师岗位要求的科 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和在读学生的上限数等具体规定,并报 国科大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岗位聘任 研究所根据本单位已有学科专业培养点数量和研究 生招生规模,设置招生的导师岗位,并具体组织实施导师岗位聘任工 作。 第十六条 首次申请招生的导师需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 条件,严格审核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对其学术水平及指导研究生的能 力进行全面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认定导师资格;已通 过上岗资格认定的导师名单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示。 第十七条 导师上岗招生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已有导师资格、 申请继续招生的导师,在下一年度招生工作开始前,通过教育业务管 理平台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XX 年度招收研究生申 请表》 。 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岗位设置要求,着重对其目前承担的 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在学学生数以及是否有精力指导研究生等方面 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国科大备案,方可招生。 第十八条 导师一般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三年不再招收新生。新上 岗的导师须参加导师上岗培训班,培训不合格者其导师资格应予重新 审核聘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岗位评议 研究所应定期组织导师的岗位评议,评议要有具体指 标,明确标准。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 合理的评价,为导师的上岗、奖惩等提供客观依据,为建立招生指标 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条 对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认 定后,可酌情减招或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一)无明确且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可供学生作为学位论文课 题的科研或科技开发任务的; (二)无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的, 或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教学和科研工作的; (三)所在专业或研究方向属社会需求不旺、连续两年学生就业 遇到困难的; (四)在教学或指导学生的过程中行为不当或发生责任事故等的; (五)发现学术舞弊作伪行为的; (六)在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与评估中,发现有培养质量问题的; (七)在读学生数已经超过了本单位规定上限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导师岗位职责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附则 各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 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 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应履行导师职责,其选聘条 件由各研究所按照本条例要求,具体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 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制定导师遴选与聘任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属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由国科大培养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 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院发培字〔2010〕9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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