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docx
附件 1 关于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措施》(滨党发[2017]1 号),激发各类人才、机构和 企业的积极性,推进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设立、使 用和管理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一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基本定义。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 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 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 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 金是指滨海新区用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专项资金。科 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滨海新区产业规划要求和生态建 设要求。 第二条 支持对象。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 工作: (一)落实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政策; 1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包括建设、培 育国家级和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以及市、区共建的科技 成果转化交易重大平台; (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支持引进、建立各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包 括成果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和培训服务 机构。支持创新联盟、学会、协会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支持 开展专利导航成果转化服务、推进成果对接活动。 第三条 支持条件。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落实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政策,由科技成果实施单 位按照规定落实。 (二)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该平台载体在滨海 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推进、实施了一批带动产 业发展、技术领先的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1.建设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 (1)在滨海新区注册,并已列为国家级、市级科技成 果转化基地; (2)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可为进入 载体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营造良好的技术开发、中试、 产业化环境; (3)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体系,可为进入载体 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 (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为成果转化活动提 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咨询服务; (5)具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机制,整合 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等资源,为进入载 体的企业提供全方位信息。 2.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 (1)在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 (2)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可为进入 载体的企业提供良好服务,营造良好的技术开发、中试、产 业化环境; (3)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人才储备,可为进入载体 的企业提供智力支持; (4)具有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体系,可为进入载体 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5)具有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机制,能够为进 入载体的企业提供信息支持。 (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该项目达到国内领 先水平,突破重大关键技术,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应具备下 列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需 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 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 2.项目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性强、产业带动性强, 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 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3.申报单位在滨海新区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企业法 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 4.申报单位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 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 平和创新能力; 5.申报单位已实现盈利,并且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 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引进、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该机构为落 户滨海新区的成果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转移 和培训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申报条件: 1.在滨海新区注册; 2.具有先进的创新理念和支持体系,拥有国内外科技成 果资源,及时掌握各领域技术需求,影响力大,具有良好的 发展前景,能够为科技成果在滨海新区转化提供有力的专业 支撑; 3.新引进机构具有良好的业绩和能力,需提供过去三年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工作介绍及服务案例。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落实科技人员收益分配政策。 4 滨海新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化职务 科技成果,可按以下规定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 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所获 净收益按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 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从开始盈利的 年度起连续五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 低于 10%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 围绕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京津冀合作、军民融合创新 等发展方向,重点建设提升一批已获批国家级、市级成果转 化基地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按照国家和市级成果转化 基地标准培育一批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整合区域资源加 强成果中试、放大、熟化、转化和交易能力,实现成果产业 化。对建设提升的国家级和市级平台载体一般给予 300 万元 至 500 万元资金支持,对按照国家和市级标准培育的平台载 体给予 80 万元至 200 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项目建 设中所发生的办公场地租赁或建设费、设备费、会议费、差 旅费、无形资产投入、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等。 (三)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 5 重点围绕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 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高新技术 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以及超级计算、动力电池、新药创制、 生物科技、智能产业等细分前沿产业领域,实施转化一批拥 有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在滨海新区成功实施的重大成果转化 项目,一般给予 300 万元至 500 万元资助。对滨海新区企业 与中科院、高校、大院大所对接转化项目,给予 30 万元至 100 万元支持。支持资金用于转化项目中所发生的办公场地租赁 或建设费、设备费、会议费、能源材料费、差旅费、无形资 产投入、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等。 (四)支持引进、培育各类成果转化机构。 1.支持引进与滨海新区产业相适应,具有影响力大、专 业水平高、业绩广泛认可的国内外成果评估机构或其在滨海 新区内开设的分支机构,支持引进、培育专业能力强、国内 顶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该类机构资金支持额度 80 万 元至 200 万元;支持引进、培育技术转移和技术经纪人培训 服务机构,对该类机构资金支持 20 万元或 50 万元。支持资 金用于机构建设中所发生的办公场地租赁或建设费、设备费、 会议费、差旅费、专家费、培训费等。 2.支持创新联盟、学会、协会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成 立相关内设机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经费补贴;开展专利导航成果转化工作,通过专利信息情 6 报分析,导引科技成果全创新链布局、高效率成果转化,进 一步提升成果转化能力。支持产业园区、产业研究院和领军 企业开展专利导航成果转化工作,每个项目资金支持额度 30 万元至 80 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专 利导航、成果对接等服务中所发生的设备费、会议费、专家 费以及组织活动费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 金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书》, 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和法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 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项目策划实施方案及可行性 分析、项目主要成员、相关绩效指标、项目预算等情况;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章);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会计报表; (三)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报受理。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项目) 可从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网站下载《滨海新区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资金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备齐相关材料,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至滨海新区科委。 第七条 评审流程。 (一)资格审查 7 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负责申报项目受理,并进行资格 审查; (二)专家评审 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审,并提出支持项目和资金金额的建议方案; (三)审核批准 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牵头国资委、财政局,审核滨海新区 科工创新委支持项目的建议方案。通过审核后,建议方案在 滨海政务网和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网站公示 15 天。公示程 序完成后,报滨海新区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 由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各功能区有关企 业、机构项目资金,滨海新区与功能区各承担 50%。 资金拨付时,涉及功能区的,由滨海新区财政局及时下达 资金使用计划,功能区财政主管部门先行一次性或分期垫付 项目经费,年底结算;涉及滨海新区本级的,由滨海新区财 政以一次性或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拟定的分期拨款计划予 以拨付。对于分期拨付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项目 实施进度报告》,由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进行阶段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下期款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项目验收 8 第八条 滨海新区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在滨海新区人才工 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国资委、财政 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对于本细则支持的项目,采取从高不重复的原 则。凡是《滨海新区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措 施》其他细则或滨海新区及功能区其他政策当年已对其实施 资助的,将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条 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负责项目验收。对于后补 助和奖励类项目,建立绩效审核及审计追踪制度,不设立验 收环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科工创新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