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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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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字〔2019〕89 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 强和规范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突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的时 代性、针对性、有效性,现将修订后的《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 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 学时登记管理办法》(人字〔2016〕21 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8—2022 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 规划》,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 全院广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加强和规范继续教育 1 与培训工作,贯彻落实率先建成国家创新人才高地的相关要 求,深入实施“全员能力提升计划”,强化全员培训理念,突 出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完善继续 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 管理办法》 《2018—2022 年中国科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等 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在册正式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继续教育 与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有接受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单位 有履行继续教育与培训的职责。 第四条 院人事局是我院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管部门,负 责全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的检查监督。各单位要建立完 善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档案,如实记载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与培 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五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培训; (二)党支部集体学习、党课学习; (三)专项培训班; (四)学术进修,技术研修,职业资格认证培训; (五)国内外学术会议、讲座; (六)出国(境)培训,公派留学; 2 (七)网络培训、集中视频培训; (八)各类专题讲座; (九)在职自学等。 凡参加上述形式的各类继续教育与培训均可累计计算继 续教育与培训学时。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应包括培训名称、培训 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核结果等内容。 第七条 职工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采用网络登记 的方法,通过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进行 登记、审核和记录。 第八条 职工每人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不少于 110 学时),另需 参加网络培训的时间不少于 50 学时。 第九条 职工学时登记方式: (一)职工参加院内各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与培训项目, 由培训班负责人创建相应培训计划并在“培训实施”中维护参 训学员,根据职工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学时登记; (二)参加院外单位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与讲座(外部培 训)、书籍/文档学习(在职自学)、其他网络平台的课堂学习 (外部网络培训)、公派留学、境外培训等,由职工个人登记,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记录; (三)领导干部参加中国干部网络学院的培训学时,需作 3 为外部网络培训在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进行登记; (四)职工参加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网(www.casmooc.cn) 在线学习的学时由系统自动登记; (五)每年职工个人培训总学时中,在职自学最多计入 10 学时。 第十条 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按 1 天 8 学时或半天 4 学时计算。参加培训班累计缺席(含请假)1/7 及以上者或考 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学时。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职工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 接的激励机制,把职工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情况作为岗位聘 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 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 年内完成 培训。 第十二条 职工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职工年度考 核表,干部职工参加 2 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记入干部任 免审批表。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 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四条 职工因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或者 未达到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第十五条 院人事局每年以适当方式对各单位职工培训 学时完成情况以及排名前列的职工予以公布。 4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修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 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 (人字〔2016〕21 号)同时废止。 (联系部门:人事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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