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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章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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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 章 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队名称为珠海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以下 简称总队)。 第二条 总队由中共珠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并 领导管理,由热心公益事业、志愿从事公益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 织和社区党员组成的全市性社会团队。 第三条 总队宗旨是培养一支具有一定规模、以一定专业特 长的党员为主,具有奉献精神、数量适当、素质较高、相对稳定 的党员志愿服务队伍,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党员志愿活动组织体 系。 第四条 总队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章》范围内活动,不 得违背本章程。 第二章 第五条 志愿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包括: (一)日常活动:便民利民、环境保护、信息咨询、就业创 业、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 (二)特色活动:结合重大纪念日、节假日和全市开展大型 的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积极的具有党建特色的志愿服务活 动; (三)应急活动: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抢险 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工作; 1 (四)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的公益 活动。 第三章 设置与职责 第六条 总队由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队和社区党员志愿 服务队组成。 总队设立队委会,受市委社会工委领导,成员由各队负责人 组成。队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总队设队长一名,由市委社会工委提名,交由队委 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总队设一名秘书长,由市委社会工委派党 建指导员兼任。 第八条 总队负责各服务队的指导、协调、培训、考核、交 流和组织大型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 各服务队职责: (一)结合服务队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服务队管理细 则,报总队备案; (二)制定服务计划,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相关保障; (三)定期向总队反馈情况; (四)建立服务队成员基本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好成 员监督考核。 第四章 党员志愿者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党员志愿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组织和社区内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或入党积极分子; (二)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愿 参加志愿者队伍; 2 (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服务技能。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 (一)党员向所在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填写《珠海社会组织 党员志愿者登记表》; (二)党员所在社会组织备案; (三)社会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总队备案; 第十二条 服务队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建立党员志愿者档 案管理系统,包括队员编号、基本情况、培训记录、服务记录、 荣誉记录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党员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党员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及退出; (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技能培训; (三)对总队、各服务队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 评。 第十四条 党员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章》及本章程; (二)积极参加总队及各服务队组织或提倡的志愿服务; (三)积极宣传总队宗旨,维护党员志愿者形象; (四)认真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第十五条 考核和奖惩 各服务队定期对所属党员志愿者进行考评,将考 评结果上报总队,作为评先评优内容。 3 第十六条 总队对各服务队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对经考评为 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七条 党员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工作安排;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章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 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造成不良影响; (三)利用志愿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 (四)当年服务小时数不满 5 小时。 第七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主要包括以下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经费; (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 (三) 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总队队委会全体成员会议通过,报市委 社工委(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之修改、废止和解释权归珠海社会组织党 员志愿服务总队。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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