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净值型).pdf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 (净值型) 编号:汉口银行-兴业保管 2019 年第 01 号(统) 甲方: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产及资料的交付 ..................................................................4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 4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7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8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 11 第八章 理财资产托管档案的保存 ........................................................................................17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8 第十章 费用 ............................................................................................................................ 19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9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 20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 20 1 鉴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多项理财产品(以 下简称“甲方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乙方”)担任该等理财产品理财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过渡期 内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 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 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 与法规或理财产品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民 联系人:时晓敏 联系电话: 027-82656961 (二)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 曾思绮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根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 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财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理 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4)按照《理财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 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保存理财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在兑付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时,甲方应当保证理财产品资金及收益返回 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9)协助乙方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帐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10)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11)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12)发生任何可能导致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2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4)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乙方),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 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甲方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 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甲方不得 以理财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资等;如 甲方需要,乙方应当配合向甲方提供相应关联方信息。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建立与甲方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 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 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 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甲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3 构; 6)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7)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8)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资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各单一理财产品成立时,将甲方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 财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3.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各单一理财产品成立当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该单一理财资金首次交易划款 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理财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 《理财产品说明书》等。 2)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文件资料,并经 核对理财资产托管专户内全部理财资金无误后向甲方发出理财产品资金到账通 知书,乙方于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公 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方式或发送电子扫描件向乙方递送 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 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 4.1 理财资产保管的原则 4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产品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 财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理财资产严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 件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 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 或承诺,乙方不承担该等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理财产 品托管开立专用银行存款专户,作为甲方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简称“同一 托管专户”或“托管专户”,见附件一); 以上述方式开立的托管专户的印鉴预留选择采用如下模式(二): 模式一:账户预留2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理财产品财务专用章1枚、乙方的 监管章1枚。甲方的预留印鉴和乙方的监管印章均由乙方负责保管; 模式二:账户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专用章 1枚、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或单位授权代理人名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鉴由甲 方负责保管,乙方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甲方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 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 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除外。 2)甲方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仅限于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使用,乙 方对同一托管专户的理财产品必须分账管理。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 方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 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5 本理财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负责以计划财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本计划进行交易;乙方负责以本计划财产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 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各理财产品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 简称“基金账户”),用于理财产品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 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理财产品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 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理财产品的任何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理财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付 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开户资料前,甲方不 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 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 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乙方。 4.2.4 理财产品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乙方按照规定开立理财产品财产的证券账户。甲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户费用 由甲方承担。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借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自转让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 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6 4.2.5专用资金账户(专用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专用资金账户是以理财产品名义(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在甲方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 属营业机构开立的,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甲方应在乙方下属营业机构签署《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专用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专用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 (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注销该专用资金账户,也不得自行通过“第 三方存管”平台从专用资金账户向银行结算账户(即托管账户)划款。 第五章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 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 收付款账户信息等,通过甲方网上企业银行流程发起经办指令后提交至乙方进行要素审核。 当甲方向乙方提交网上银行划款流程,视同甲方的有效划款指令,不再额外提供纸质划款指 令。乙方不再对甲方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上预留印鉴进行有效性审核。 5.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2.1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 网上银行划款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员之一 向乙方通过电话或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认,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 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有效印章的相关配置通知。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加 盖甲方有效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托管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对方收款 账户开户行非乙方营业机构的,甲方应将相关划款指令于当日 15:30 前发送到乙方。对方 收款账户开户行为乙方营业机构的,应于当日 16:00 前将相关指令发送到乙方。 5.2.2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对此类文件 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 7 慎验证有关内容,并向甲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员之一电话确认。对于不符合托 管协议及理财产品规定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乙 方应对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依据托管协议进行监督审核,并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应及时 通知甲方。 5.3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3.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甲方理财产品资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 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托管协 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甲方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 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3.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超头寸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5.3.4 甲方未将拟投资或交易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 方相关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3.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约定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 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 财文件和托管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 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6.1 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对象包括: 1)信托; 2)债券,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接投资银行间债券; 3)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8 4)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 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 5)同业存放; 6)证券交易所标准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优先股; 7) 其他。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信托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向信托专户划款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交割 单等交易文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 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交割单等交易资料中的收款账户。 6.2.2 投资于银行间债券的资金清算交收 6.2.2.1 甲方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乙方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6.2.2.2 甲方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乙方。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甲方要书面通知乙方。 6.2.2.3 甲方发送的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下达指令时,应确保 相应理财产品在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6.2.2.4 银行间交易以及银行间债券账户的使用由甲方负责,甲方应确保按照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监管机构的制度规 范要求进行债券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6.2.2.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 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甲方出具资金划款指令,乙方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甲方未及时出具 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 9 责任。 6.2.3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理财产品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认购、申购 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赎回费率表等。 6.2.4 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 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当理财产品投资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 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交割单等交易文件,乙方 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3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 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交割单等交易资料中收款账户。 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事项由甲方与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投 资管理合同》具体约定。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乙方无法保管该投资项下相关资产的,相关资 产由甲方自行保管。 6.2.5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当理财产品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相关投资的 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 户。 6.2.6 甲方理财产品投资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资金清算 6.2.6.1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正式投资运作之前为理财产品指定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席位, 理财产品进行场内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经纪商专用银行清算账号、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 的费率表、证券经纪商佣金收取标准等事项在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6.2.6.2 甲方理财产品通过指定证券经纪商进行交易时有关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场内 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等事项在各理财产品操作协议中进行约定。 6.3 甲方各理财产品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的本金和收 益的回款账户。 10 6.4 甲方拟设立其他投资形式的理财产品前,须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托管操作细节。 6.5 对于理财产品资金从保管账户划往甲方提供的交割单上指定账户的情况,乙方根据 甲方指令将资金划付到指定账户后,甲方应确保按照交割单或相关交易资料运用相应资金, 乙方对该指定账户的资金不承担保管或监督义务。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应该符合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7.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7.1.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当日理 财产品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去掉,保留前 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理财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1.2 甲方应每工作日对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甲乙双方根据各产品需要按照 实际频率对账。但甲方根据法律法规或理财文件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7.2 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7.2.1 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为本理财产品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理财产品净值的非交易日。 7.2.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7.2.3 估值方法 本协议规定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方法如下,甲乙双方也可就各理财产品在对 应的《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 估值。甲方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一致。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12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 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 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 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 (3)货币市场基金按成本估值,每天按公布的前一开放日万份收益计提收 益。若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货币基金按“5、本产品持有的其他基金的估 值方法第(1)条”规定方式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以当日银行营业终了的存款余 额为基数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8、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委托投资管理人进行理财投资管理按照最新公布的净值进行 估值,用于估值的净值信息由管理人负责向托管人提供,托管人不复核净值信息 13 是否准确,仅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息完估值,如果由于管理人提供的净值信 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影响本计划估值,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甲 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理财产品估值违反《理财计划说明书》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 本理财产品的会计责任方由甲方担任,因此,就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甲方对理财 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2.4 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甲乙双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7.2.4.1 估值错误类型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甲方或乙方、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7.2.4.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7.2.4.2.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 14 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7.2.4.2.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7.2.4.2.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7.2.4.2.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 的方式。 7.2.4.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7.2.4.3.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7.2.4.3.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进行评估; 7.2.4.3.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7.2.4.3.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7.2.4.4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5 7.2.4.4.1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7.2.4.4.2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7.2.5 暂停估值的情形 7.2.5.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7.2.5.2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7.2.5.3 监管部门和《理财计划说明书》认定的其它情形。 7.2.6 理财产品净值的确认 用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注: “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仅适用于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由甲方负责计算,乙 方负责进行复核。甲方在净值核对日将估值基准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 品份额净值和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注:“理财产品累计份额净值”仅适用于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发送给乙方(各理财产品净值核对日、估值基准日在各理 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中予以约定),乙方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甲方。甲乙双方应通过电话/邮件/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净值核对 确认(如双方约定电话或邮件对账,应至少每周(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 每月(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每季度(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或在申赎开放 日获取双方书面敲章确认的净值核对结果),由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对《理财计 划说明书》规定将理财产品净值予以公布。 7.2.7 特殊情况的处理 7.2.7.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的,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7.2.7.2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乙方应免除赔偿责任。但甲 16 方、乙方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 7.3.1 甲方进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甲方应对 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甲方、乙方分别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各理财产品的全套账册。若甲方和乙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甲方的账册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要求对甲方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由甲方提交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7.3.2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7.3.3 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 单位; 7.3.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7.3.5 甲方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报表。 7.3.6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 第八章 理财资产托管档案的保存 8.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资产经济活动的 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 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8.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 用途说明。 8.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授 权的有效印章。 17 第九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9.1 甲方应确保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运用 严格遵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9.2 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乙方根据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 项表》 (各理财产品《投资监督事项表》见各理财产品对应的《适用确认书》 )的 约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9.3 乙方对各理财产品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乙方对相应理财产品履行托 管职责开始。 对于《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由乙方进行关联交易监督的投资事项,若甲方 没有及时提供关联方信息,且经乙方催要后仍然未将相关信息发送给乙方,导致 乙方无法及时对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9.4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托管协 议的约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甲方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乙方发出回函,就乙方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乙方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甲方对乙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9.5 乙方发现甲方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同时通知甲方限期 纠正。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乙方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乙方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9.6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变更的,甲方应将变更后的《理财计划说 明书》提交乙方,并就变更事宜签订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或《适用确认书》补充协 议后方可实施。理财产品、甲方应为乙方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9.7 甲方经乙方催告仍不按约定与乙方对账,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履行投资监 督职责,乙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8 乙方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甲方、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 18 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甲方。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存在疏忽、违约或欺诈情形 的除外。 第十章 费用 10.1 托管费 10.1.1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发行理财期间仅进行一次性资产配置并持有至理财产品到期日的理财产品,托管费 年费率为0.01%,以上约定均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并于各单个理财产品结束时一次性收取: 单个理财产品托管费=该理财产品初始规模×托管年费率×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10.1.2 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就甲方10.1.1条所述发行的单一理财产品或各系列理 财产品另行约定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并由甲、乙双方于各该等单一理财产品或系列理财 产品成立前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10.1.3 除上述10.1.1条所述甲方发行的理财项目外,甲、乙双方应就甲方发行的其他 各单一理财产品或各系列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并由甲、乙双方 于各该等单一理财产品或系列理财产品成立前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本理财财产中划至 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 10.2 管理费 甲乙双方约定:以产品说明书为依据,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提取频率等在附件一中约定。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甲方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 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9 11.2 甲方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 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与清 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1.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职责仅限 于将本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 11.3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终止,乙方不再对甲方理财产品资 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 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甲方理财产品资产造 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 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 灾害。 20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 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资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 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 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 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 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 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 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 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4.3.2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 义务。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甲、乙双方签章; 2)甲方交付乙方托管的第一款理财产品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 定向乙方发出该款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 14.4.2 理财产品不能成立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4.4.3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 21 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 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为止。 14.4.5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结束前,甲方应当及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与 乙方协商一致,修改合同或者重新签订理财托管协议。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与 甲方协商一致,可不接受该类型新发行理财产品的托管。 14.4.6 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发行的在乙方托管的净值型理财产品。 14.4.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 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8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湖北省银监局壹份,均 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 (本页无正文,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净值型)》签字 页) 甲方: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9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9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23 附件一: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统签模式)适用确认书 (编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拟交付你行托管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AAA 理财产品”,并确定 由你行相关经办行负责该等理财产品的具体托管运营事宜。该等理财产品适用于 双方统签的编号为“汉口银行-兴业托管 2019 年第 01 号(统)”的《汉口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净值型)》,相关托管运作依照该统签理财产 品托管协议的约定执行,并对该等理财产品托管相关要素事项拟作下列安排: 序 号 标题 内容(以“”表示) 1 理财产品 存续期限 □ 2 理财产品 类型 □ 公募 年, □ 无期限 □私募 □固定收益类产品 3 理财产品 类型 2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4 5 6 存续期间 是否开放 估值基准 日 净值核对 □ 封闭式 □ 开放式,开放日: /(申购日:□月/□季/□年 □ 其他方式: □ □ □ □ □ □ 每个交易日 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 理财产品开放日 理财产品终止时 □ 其他 日,赎回日:□月/□季/□年 □ 估值基准日 □ 估值基准日的次日 24 日) 日 7 估值方法 8 托管费率 □ □ 估值基准日后的 个工作日 □ 参见统签协议 □ 特殊估值原则——参见本表第 19 项 ‰/年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托管费计 提方式 □ □ □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11 托管费支 付时间 □ □ □ □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12 管理费率 9 10 托管费计 提基数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年 □ □ □ □ □ 理财产品初始资金 当日理财产品本金 估值日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估值日资产费前净值(扣除原有负债) 估值日的资产总值(未扣除负债部分) □ 其他 管理费计 提方式 □ □ □ □ □ 逐日计提,每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365 每个估值日计提,每个估值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个开放日计提,每个开放日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天数/365 每月计提,每月计提数=计提基数*费率 /12 其他约定方式 15 管理费支 付时间 □ □ □ □ □ □ 固定时间: 年 月 日 每季(□理财运作季度/□会计)后 每半年(□理财运作半年度/□会计)后 每年(□理财运作年度/□会计)后 到期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支付 其他约定时间 16 理财产品 兴业银行 13 14 管理费计 提基数 分行 25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的托管经 办行 17 托管专户 信息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18 19 托管费收 入帐户信 息如下 特殊估值 原则 户 名:行外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 号:411010191678000204 开户行: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 (如第 7 项选择“特殊估值原则”,请在此处补充估值方法,如第 7 项选择“参见 统签协议”) ,则此处应填“无” 监督项目 监督内容 投资范围 (1)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 (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对于上述(2)项限制,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 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甲方 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20 投资监督 事项表 投资限制 (3) (固定收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逆回购、同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权益类适用)本理财产品投资于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适用)本理财产 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乙方以期货保证金占用 占本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进行监督); 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 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 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 (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及私募理财产品适用)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 得超过 200%; (5)…… 投资禁止行 为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贷资产。 对理财产品 关联方交易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26 的监督 备注 1、 本投资监督事项依据理财文件制定,如与理财文件的表述不一致,以 本协议为准并执行。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乙方负责监督,不 在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投资监督事项由甲方负责监督 2、 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甲、乙双方确认 21 其他个性 化约定 □无 □有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附件二: 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月 日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汉口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授权 从 20 年 月 文件类型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印鉴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28 附件三: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 管银 行确 认 专 户划 款指 令 已经 执 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重要提示:托管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划款。 29 附件四: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一)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 岗 位 划款签发人 姓 名 电话 传真电话 陈兰 027-82656948 曹欣悦 027-82656253 陈兰 027-82656948 曹欣悦 027-82656253 余荣 027-82656407 时晓敏 027-82656961 划款审核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业务联系协调 人 30 027-82656961 手 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 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及授权书(二)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 岗 位 姓 名 分机 传真电话 手 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核算人员 A: e-mail: B: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总机: 027-86798895 业务联系协调人 王晓丹 027-873380 35 027-867989 33 18502715233 划款指令接收人 聂磊 027-867988 95 027-867989 33 15927206653 31 附件五: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资产专户收款通知书(样本)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预计到账日期: 年 月 日 收款说明: (甲方授权业务往来章) 年 32 月 日 附件六: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已完成 理财产品资金募集,根据编号为“汉口银 行-兴业托管 2019 年第 01 号(统)”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 协议(净值型) 》, 理财产品 资金人民币 整已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保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3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