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表.pdf
2022年宝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救助补助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分配对象 1 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 2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3 上海市宝山区高境镇人民政府 4 上海市宝山区淞南镇人民政府 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张庙街道办事处 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吴淞街道办事处 7 享受医疗救助补助对象10597人次 分配依据 财社〔2021〕160号、 财社〔2021〕158号、 财社〔2022〕40号、 沪财社〔2021〕176号、 沪财社〔2021〕177号、 沪财社〔2022〕63号、 沪财社〔2022〕64号、 沪民救发[2015]46号、 沪民救发[2016]45号、 沪民救发[2016]61号、 沪医保规[2020]4号 分配标准 一、住院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一)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和散居孤儿,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90%比 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二)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其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按80%比例给予救 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三)本市因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家庭支出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其住院自 负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1.医疗费用等必需支出过大,导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享受本市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其住院 自负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 2.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达到或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收入40%的家庭,其住院 自负医疗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3万元/人。家庭年 医疗费用指该家庭申请住院救助之月前12个月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由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 上述1、2两类家庭统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其医疗救助的申请、 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办理程序,按照本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四)住院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个救助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救 助。 二、门(急)诊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调整 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纳入门(急)诊救助对象范围,门(急)诊 自负医疗费用低保家庭按6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困难家庭按50%比例给予 救助,全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800元/人。 合计 分配流程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 工业园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社会救助管理部 门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批 分配金额 分配形式 8.08 区医保局通过大场镇人 民政府给付至救助对象8 人次 0.65 区医保局通过罗泾镇人 民政府给付至救助对象2 人次 9.71 区医保局通过高境镇人 民政府给付至救助对象 16人次 0.96 区医保局通过淞南镇人 民政府给付至救助对象1 人次 9.17 区医保局通过张庙街道 办事处给付至救助对象 15人次 11.97 区医保局通过吴淞街道 办事处给付至救助对象 35人次 2988.91 区医保局直接拨付至个 人银行账户 3029.4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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