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 政 厅 文 件 桂财行〔2014〕30 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进一 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 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 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 年 5 月 7 日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 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 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 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 派机关、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下同),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直属驻外地的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 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 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 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财政厅按照分级别、 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 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 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不包 全列软席列车) 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 飞机 (不包括出租小 汽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卧),高铁/动车商务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等软座 火车软席(软座、软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卧),高铁/动车一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一 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 其余人员 卧),高铁/动车二等 座、全列软席列车二 等软座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 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 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 —3— 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 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可以凭 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 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 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 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自治区各单 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 准执行(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 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待报财政部后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以下 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 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4—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 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 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依照财政部制 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表)。区内出差 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 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 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 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 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 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当按 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 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 —5— 通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报销管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 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 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 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用凭 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 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 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 单位派车出差的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 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 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 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 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 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 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 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厅报告。 自治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操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单位差旅费管 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 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7—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 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 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 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 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 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 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8— 自治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 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财政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 行〔2007〕44 号)同时废止,过去有过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9— 附件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人·天) 省份 省级(普通套间) 广 西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山 西 内蒙古 辽 宁 大 连 吉 林 黑龙江 上 海 江 苏 浙 江 宁 波 安 徽 福 建 厦 门 江 西 山 东 青 岛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深 圳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800 厅级(单间或 标准间) 470 500 450 450 480 460 480 490 450 450 500 490 490 450 460 480 490 470 480 490 480 480 450 490 500 500 480 470 470 480 500 460 470 500 470 480 — 10 — 其他人员(单间 或标准间) 330 350 320 310 310 320 330 340 310 310 350 340 340 330 310 330 340 320 330 340 330 320 330 340 350 350 330 320 320 330 350 320 330 350 330 340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人·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00 120 100 120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财政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 11 — 2014 年 5 月 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