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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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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33 号)和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2017 年修订的《北京建设行业诚信 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在全行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 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北京 市建筑业联合会,在本市招标代理企业中发起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 信招标代理机构” (简称“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评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全 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保证北京 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 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 监督。 第四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管理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 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评定范围与称号 申报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范围:凡依法设立并在北京行 政区域从事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或投标咨询活动(在京完成备案手续)满两 年的招标代理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活动。 第六条 当届被评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称号的企业, 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颁发相关证书; 连续三届荣获“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称号的企业,经北京市 建筑业信用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与北 京市建筑业联合会授予“北京建设行业 AAA 信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第七条 评定周期与依据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周期为两年。每年组织申报、评定 一次,两年集中总结表彰一次。 第八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依据为申报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的 发展、管理状况和相关经济指标(以企业填报数据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为准)。 第九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有效期: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和 AAA 诚 信招标代理机构证书的有效期,分别为两年。 第四章 申报评定的条件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重点核查申报企业的履约意愿和能力,表现 在企业管理、经营发展、财务状况和社会信用上。 申报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企业,除符合第五条外,必须具备如下 条件。 第十条 具有较高的信用意识。 一、有符合企业特点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有责任到位的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 三、有切实的举措,落实对员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 遵章守纪,诚实经营。 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工商执照和企 业资质(资格)核定的范围承揽业务。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检、核 验。 二、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1、按照资格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无故中止或违法 违规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2、不转借企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不挂靠其它企业,不采取行贿、 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不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5、不私下与评标专家联系接触或暗示引导评标专家的评审。 6、不利用工作职权向投标单位索贿,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损坏国家、 社会、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 三、企业照章纳税。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企业净资产、人力资源配备等,符合资质(资格)标准和相关规定要 求。企业资产负债率、资产保值增值和效益指标达到规定水平,处于良性 循环。 第十二条 注重管理,有较强履约能力。 一、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责任制。通过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招投标代理机构通过 GB/T24001ISO14000 环境管理体系、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和年度审核。 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有序,责任分工明确。 三、代理合同签订依法合规,严格履行,杜绝违约现象。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强制性标准,依据招标代理 合同、设计文件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确保服务质量满意。 五、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执业行为的监管,模范遵守行业自律, 没有恶性竞争行为。 六、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严谨,能够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 料。依法办理合同的登记和备案。认真履行代理项目后评估制度,数据准 确,资料归档及时。 七、认真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 八、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重视培养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九、签署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并履行相应义务。 十、积极加入行业协会,参与行业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发展,发挥行 业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信用良好。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 二、企业的银行(金融)信用良好。 三、企业尊重并依法依规保障委托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各类权益。 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热心社会公益及减灾防灾活动,得到政 府和社会的肯定与赞扬。 第十四条 上一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和评审资格。 一、存在经营性亏损。 二、企业汇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平台的信息,存在弄 虚作假行为,或被其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实行联合失信惩戒的事件。 三、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企业市场行为信用发布平台上具有不良诚信记 录。 四、对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处罚决定, 拒不履行、逃避履行的事件。 五、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列入“重 点监管范围”的。 六、被国家司法系统网站公示认定的失信企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评定效能与应用 评定为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含 AAA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的 企业,享受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差别化监管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含 AAA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 领导人、联络员等,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与北京市建筑业联合 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适当加分,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规定 上一年度, 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除了免除申报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资格外,列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协会的“黄色警示名单” 。 一、列入“黄色警示名单”的企业,其警示期为一年。 二、鼓励企业自我纠错、主动自新。在一年警示期内,该企业无新的违 法违规或者失信情形发生,则从“黄色警示名单”移出。 第十八条 在日常动态监管中,如发现“有效期内”的诚信招标代理机 构有损诚信招标代理机构称号的事情时,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及 时约谈该企业负责人,责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九条 如“有效期内”的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严重失信行为, 被投诉,且社会影响恶劣;或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失信情形之一时,及 时作如下处理: 一、撤销其获得的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含 AAA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荣誉 称号,收回证书,并书面报告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 二、取消该企业及负责人当年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三、将其列入“黄色警示名单” ,并在网络上进行曝光。 四、对有效期内的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含 AAA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实 行抽检制度。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设立北京建设工程诚信招标 代理机构评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建设工程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是:负责起草“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标准、考核评定指标; 承担“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初审、推荐工作;负责组织、 协调代理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评审和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北京建设工程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办公室,接受北京市 建筑业联合会诚信企业评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第八章 评定工作程序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初审推荐、复审考核、评 定公示四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诚信企业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认为符合条件的,到北京建设工程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办公室,即北京市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申报。申报文件包括: 一、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 ;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利润表》 或《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 六、上一年度代理工程项目合同履约情况一览表; 七、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 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 经历证明; 八、企业注册人员和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统计表(含注册证书号及 职称证号) ; 九、注册人员及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程 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十、企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申请表“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式样提供) ; 十一、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培训资料和本年度及下年度培训计划。; 十二、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十三、企业年度信用管理自查报告(总结); 十四、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内容弄虚作假的,两年内对其 不予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并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初审推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受理企业申报 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标准进行严格审 查,总分满 80 分的为达标,可以推荐,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 机构” 考核记分评定表》(一式二份)、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评定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填写评定得分,推荐意见,盖单位公章。将 填好的表(各一式二份)和申请单位的辅助资料,一并报送“北京建设行 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复审考核。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收到 对申报企业的推荐意见后,组织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评审。评 审会听取诚信评定办公室关于初审推荐单位情况的汇报,并依据“诚信招 标代理机构”的标准,进一步对照、审核,同时,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检复 查。评审结果,由专家委员会在《“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 定申请书》的评审一栏填写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定公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 诚信评定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最终评定“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 机构” 。 评定结果经北京建筑业联合会网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网, 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10 个工作日) ,无疑义的,评定为年度诚信招标代理 机构,并向企业颁发“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证书和牌匾。获 “北京建设行业 AAA 信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市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评定费用 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纳入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的 达标竞赛活动管理范畴。 第二十八条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不收取费用。 第十章 第二十九条 评定人员管理 评定人员包括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 构评定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取得北京建设行业诚信评定领导小 组颁发的聘书。 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专业人员,需填写《北京建设行业诚信 企业评定人员登记表》,并参加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取得“北京工程建 设企业诚信评估师”资格后,在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诚信评定办公室备案, 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诚信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北京工 程建设企业诚信评估师在履行职责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评定人员要认真严肃履行职责,严守五不纪律:不得刁难参评企业; 不得敷衍潦草行事;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出的虚假信息;不得接受参评企 业的礼品、礼金;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定人员在履职中发生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影 响程度,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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