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主的意识和能力,使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根据设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 专款专用。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 劳动报酬。 第二章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下文简称助学中 心),统一规划、领导、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助学中心设在学生 处,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布置、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需要勤工助学岗位,事先须向助学中心申报,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本院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 动,必须到助学中心办理报批手续,经过批准方可录用学生。 第五条 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由学 生处提供贫困生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负责招聘、录用,并对在岗勤 工助学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考核和安全之责任。 第三章 第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条件、权利与义务 凡取得正式学籍的本校贫困学生,道德品质好、敬业精 第 1 页 共 4 页 神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拥有下列权利:了解用工单位的情 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协议以外的要求;要求学生处协调解决 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认真完成教学计 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 认真完成用工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 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第四章 第九条 岗位设立 校内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必须是非创收性的工作。 属创收的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 第十条 在学生的正常学习时间内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不能替代 教职工的本职工作,还必须保证学生安全。 第十一条 各单位凡需要使用校内临时工的,如果适合学生参与 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存在一个学期以上 的岗位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每年六月份设定一次,由助学中心核准 该岗位下一学年度的用工时间。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可提前一个月提 出申请。为完成突击性任务而设置的岗位为临时岗位(包括寒、暑 假),临时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设岗必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勤工 助学年度设岗申请表”,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学生处领导批 准,学院分管勤工助学工作的领导审核,即可确立岗位。 第 2 页 共 4 页 第十四条 参加由学院组织进行的校内外文体、科技竞赛等活动, 是否可视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团委提出,主管院领导审 核确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招聘与录用 在勤工助学岗位确立后,助学中心将用工单位的招聘 岗位名称、用工人数、职责范围、劳动时间、劳务报酬、招聘条件等 情况通报各系,或通过校园网、广播台、海报等形式发布,便于学生 选择报名。 第十六条 助学中心将家庭困难学生名单提供给用工单位,用工 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同学须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上岗申请表”(以下简称“上岗申请表” )。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须将录用学生的“上岗申请表”交助学中心 备案。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岗位管理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培训,进行安全、 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 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在用工结束时应对勤工助学的学生作认 真的考评,考评结果报学生所在系和助学中心,作为评定奖学金、评 选“优秀大学生”、“优秀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约、违纪、拒不接受管理者, 第 3 页 共 4 页 不能胜任或出现失职行为者,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经助学中心审查, 可以解聘,并酌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酬金审核与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参考当地非全日制职工的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学校经费实际情况每年调整。在学校期间学 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 60 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 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 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每月第一周内向助学中心报告上一个月 学生劳动考勤情况。根据审定的岗位酬金标准填写学院财务领款单, 经办人和用工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助学中心审核。经主管院领导签字 后到财务处领取酬金。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助学中心领取酬金,并在领款 单上签名。助学中心在 20 天内将学生签名后的领款单返还财务处核 销。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 财务制度,用工单位在填写领款单时,应按用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如发现虚报、假报、克扣及其它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 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