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12月).pdf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1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 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 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5 天。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2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 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监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3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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