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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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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 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1.0 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 《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府 〔 2019 〕 28 号 ) 、 《 海 南 省 创 一 流 营 商 环 境 行 动 计 划 (2020-2021 年)》(琼办发〔2020〕56 号)等文件精神, 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纵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 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转 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力度,提高审批效率,营造法治 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构建科学、便捷、高效 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 建设。 (二)改革内容 按照“细化分类、明确事项、压缩时限”的要求,对 - 1 - 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既 有建筑改造项目等 3 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3 类项目) 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分别明确 3 类项目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所须办理的审批 服务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审批。相关审批事项可通 过告知承诺制办理,明确办理条件和相关责任,申请人签 署承诺书并提交相应材料后,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 定,审查后置。 (三)改革范围 本省行政区内(三沙市除外)以下类型工程建设项目适 用于本方案,其中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国家安全事项、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基 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洪泛区、蓄滞洪区、轨道交通保 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 项目除外。 1.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指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获得土地使用权且占地面积不大 于 1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0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 大于 24 米、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大于 1 千立方米,不纳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综合能源消 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不满 500 万千瓦 - 2 - 时,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厂房、仓 库(仓储)等社会投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 2.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指规划建设条件明确、 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不影响城市设 计和建筑风貌、符合相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且在土地出 让前完成规划设计等相关方案编制及审查或进一步完成施 工图设计及审查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3.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保障 群众权益的基础上,内部装饰装修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 目和工业建筑改造项目等不涉及用地面积和土地用途、容 积率变更,且已取得不动产登记的建筑改造类建设项目。 (四)改革目标 2021 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 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 8 个工作日;带方案出让土地简 易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 22 个工作日;既有建筑改造 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二、重点任务 (一)公布审批服务事项清单 1.全面梳理 3 类项目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划分为施工 报建(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 工许可阶段合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确定审批流程 (牵头部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3 - 制度改革专项工作小组;配合部门: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 2.制定相关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条 件、申报材料、承诺书模板、失信责任等要素,完成事项 标准化模板入库工作(牵头部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配合部门: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3.在政务服务网相关模块中发布 3 类项目审批服务事项 清单,完成系统配置部署、测试、培训等相关工作,满足 相关业务需要。各部门应针对 3 类项目严格规范审批服务行 为,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牵头部门:省大数据管理局;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 (二)通用改革措施 4.推动“一站式”免费帮办代办服务。各级政府政务 服务中心(审批局)建立企业代办服务机制,为 3 类项目提 供“个性化、点对点”的咨询、指导、协调、代办等服 务,以精准服务帮助企业高效推进项目(牵头部门:省政 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直相 关行业主管部门)。 5.全面实行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对 3 类项目全面实行 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档案的完整 性、真实性、规范性作出终身承诺,并对提交的档案材料 - 4 - 负责。住建、规划、人防等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由工建 系统将联合验收通过意见及建设单位承诺书推送给档案主 管部门即视为档案验收通过,按照建设单位承诺提交档案 材料期限的约定,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档案管 理机构或受委托的城建档案馆收存档案材料(牵头部门: 省档案局;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住房和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受或委托的城建档案馆)。 6.取消工程监理。对 3 类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 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牵头部门: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7.实行产权首次登记 1 个工作日办结。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实行 1 个工作日办结(牵头部 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 府)。 8.重点园区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直接为工业生产活动提 供辅助性服务的检验、动力、运输、仓库、监控、供水、 配电、锅炉、蒸汽、消防、安防、污水处理等厂房附属用 房,无需建设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用于居住、 行政办公、文娱、医疗、食堂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和生活服 务等配套设施除外)(牵头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 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精简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服务 - 5 - 9.取消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对其编制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质量终身负责制(牵头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0.实行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承诺提交的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符合规划要 求,无需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后置(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 和规划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1.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人防等手续,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务 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 府)。 12.附属小型水、电、气、网等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 实行零审批服务,水、电、气、网服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 案后即可实施项目外线工程涉及的开挖、占用道路等作业 (牵头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务厅、省通信管理局;配合部门:各 水、电、气、网服务企业)。 (四)优化带方案出让土地简易项目审批服务 13.深化设计方案,在土地出让配套的设计方案中包 含:地质勘查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含不涉 及国家安全的审查)、人防方案的编制及审查(明确专篇 - 6 - 方案及指标或核算易地建设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 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项目)的编制及审 查。企业依法获得土地后即可凭相关材料以告知承诺方式 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环评、人防等事项,如变更设计方案 则需重新办理相关事项(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和规划 厅、省委军民融合办公室、省生态环境厅;配合部门:各 市县人民政府)。 14.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深化、扩展设计方案,在土 地出让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节能方案(需 单独节能审查的项目)的编制及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涉 及水保的项目)的编制及审查以及绿色建筑、深基坑支护 等专项方案(涉及的项目)的编制及审查,企业依法获得 土地后可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牵头部门:各 市县人民政府)。 15. 探索推进“拿地即开工”改革。在全省重点园区 范围内,相关部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对建筑面 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下、建筑高度不大于 12 米的社会投资厂 房、仓库项目,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待企业取得用 地、满足开工条件并作出相关承诺后,可直接发放证书, 项目即可开工(牵头部门:省自然和资源规划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简化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服务 - 7 - 16. 在不破坏城市建筑整体风貌、不影响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前提下,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既有建筑改 造项目,取消施工图审查(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自然和资源规划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 府)。 17.在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应采取技术措施增强现有老旧建筑防火、救援能力。因历 史原因老旧小区存在规划许可证缺失、消防审批难等问 题,可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办理后续手续(牵头部门: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8.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 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等工程风险情况实施差别化管 理,重点检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施工,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工地现场 落实质量安全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管。发现工程参建各方违 法违规行为的,加大监督频次和抽检力度,采取责令整 改、记录不良行为等措施,并严肃追究违法责任(牵头部 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19.强化告知承诺事项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 项,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并建 立健全核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 - 8 - 单位主体责任,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采取整改、撤销许可等惩戒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信 用海南平台(牵头部门:各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方案明确的 改革任务和完成时限,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 定细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 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提升协调服务 各级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营商环境牵头部门要强化 服务意识、责任意识、问题意识、攻坚意识,统筹协调、 跟踪督办,形成改革合力,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公开 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加强舆论引导,增进市场主体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1.海南省实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项目清单 - 9 - 2.海南省“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事项清单 3.海南省“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项目 审批流程图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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