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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企共建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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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件 校实〔2016〕2 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企共建实验室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企共建实验室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7 月 18 日 1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企共建实验室 实施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有利于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整 合,有利于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学校培养创新型人才。 为了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 增强我校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的力度,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特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与企业合作建立的各 类实验室。 第二条 校企合作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的原则。校企合作项目必需符合人才培养以及产业发展的要求。 学校着力发挥人才资源、技术资源、设施设备、人才培养等方面 的优势;企业发挥实践经验、设备和技术、资金利用等方面的优 势,最终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的企业方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 人单位,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 作诚信度。 第四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 (一)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 (二)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先进的设备条件; (三)具有持续提供产业先进技术及信息的能力; (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第五条 不适宜建设的校企共建实验室范围: (一)拟建设的校企共建实验室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 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三)对实验室环境和场地有特殊要求且难以满足; (四)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一致。 第六条 代表学校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单位在签署合作协 议前,必须对合作企业的实力和信誉进行详细调研,并将调研结 果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七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应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各部门引进校企共建实验室项目时,应与合作单位在较为深 入地协商、酝酿基础上,进行项目论证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提交合作方案以及项目建议书。对于涉及学校人、财、物的校企 合作项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学院相关部门、外 聘专家等对合作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合格后,上报院长办 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该项目是否立项。 3 第八条 对立项实施的校企共建实验室项目,学校将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在经费、场地、设备、校内实 验室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第九条 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模式 实验室基础设施合作建设模式。即由企业投资或以 项目研究的形式提供实验设备、相关硬件及软件, 我校提供实验 室用房、实验室管理和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在我校现有实验室基础上挂牌成立“ ××公司研究中心”(或实 验室、基地等)。 第十条 校企双方开展合作研究模式。针对企业生产、建设 中存在的技术难题, 由学校组织研究人员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组 成合作研究小组开展研究, 学校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企业 提供全部或部分项目研究经费, 用以负担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 维修等费用。合作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 视具体情况及经费分担 比例, 经校企双方协商之后, 确定归属或共享方案。 1.技术攻关:组建由企业技术人员和学校教师共同组成的技 术攻关组,合作攻克行业、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技术应用难题。 2.产品研发:发挥学校科研团队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 发,帮助企业解决相关的科研难题。 第十一条 培训教学型合作模式。企业以资金、设备、场地 等方式资助或参与学院办学。主要表现形式: 4 (1)共建校内实训基地:学校借助合作单位提供相关设备或 资金共建学院的实验实训室,增强实验实训实力。 (2)共建培训中心: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 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三种合作模式的职工培训 基地,一是企业独立设定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学校);二是不 同企业同类工种的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学校);三是特殊工种的 职工培训基地(地点在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不必拘泥于上述模式,可根据实际情 况创新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模式。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共建资金计算方法 根据学校与企业签署的实验室共建合同约定,凡 企业需投入经费的,以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最终到账经费数额为 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与企业签署的实验室共建合同约定,凡 是企业需投入仪器设备的,全新仪器设备按照市场价格计算;旧 仪器设备按照设备折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计算。属于企业赠予的 仪器设备,应及时办理捐赠等入账手续,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投入共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根据校企双方 合同约定确定产权归属。只要在合同期内能够保证学校教学、科 5 研使用,且存放于校内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视为校企合作共建实 验成果,可以按照第十四条计算。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与企业签署的实验室共建合同约定,凡 需要学校投入或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共建实验室,均应签订共建合 同(或协议),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单位应按照合同(或协议) 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中不得承诺超过 学校规定的条件。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名称和合作范围; (二)合作目的和目标; (三)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设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六)校企共建实验室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设备、人力及 动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七)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的承担方及责任; (八)校企共建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九)合作研发成果的产权归属及保密条款; (十)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6 第十九条 合同(或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第一期 合同完成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签。 第二十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经实验室与设备 管理处组织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后审定。学校同意建设的校企共 建实验室,其相关合同(或协议)应由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单 位行政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十一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合同(或协议)签署生效后需 将 1 份合同原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协 调,实施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的立项管理; (二)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合同(或协议)审核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周期评估; (四)组织进行校企共建实验室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等 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企共建实验室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 估制度。 (一)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年度效益评价。承建校企共建实验 室的单位应对实验室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 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检查 7 合同(或协议)履行情况,于当年 12 月 10 日前报送实验室与设 备管理处。 (二)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或协议) 期限在 5 年(含 5 年)以上的共建实验室,合作中期由实验室与 设备管理处组织进行周期评估,全面审查合同(或协议)履行情 况。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 3 个 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或协议)。无明确规定的,合同(或协 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期间,承建共建 实验室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同(或协议)规定或企业书面承诺出资购买或赠予学校的仪 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承建共建实验室的单位不得 擅自处理资产,应按合同规定确定归属,以免发生资产纠纷。按 合同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的均应收回,不得 以任何理由交给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 应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不得擅自扣留。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共建实验室在合作过程中 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专利、发明等),均 应署合作双方名称,属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学校知识产权管理 范围。成果主要完成人可按有关法规享有相应权益。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在校企共建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发生 8 的学校支出费用,均应建账立目,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 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含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 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 中学校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档案文件管理。校内各单位接收的校企共建实验 室有关材料(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有关资料),要及时送交实验 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建校企共建实验室的单位和合作企业应严格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航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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