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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远山资产管理制度 2021-06-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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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及《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章 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一)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二)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确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四)决定重大投资项目。 (五)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六)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二)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三)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和资产处置工 作。 (四)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五)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 理事会报告。 (六)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第六条 秘书处拟报理事会讨论决定的资产管理议案,理事会须在 15 个工作日 内做出决定。 第七条 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 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 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中的待 拨付捐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者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 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本基金会应遵守该约定。 第九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 保证待拨付捐款按照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四类,一是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 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二是可选择产 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三 是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机构使命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 业机构等非营利机构。四是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十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其 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 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具有 3 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 2/5 信誉较高,最近 3 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 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 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 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 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 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资产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产品的比例,不得低 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 80%。 (二)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 产的 10%。 (三)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 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基金会投资资产的 10%。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借款给非金融机构。 (三)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四)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基金会使命、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秘书处审批。 (二)属于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和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3/5 第十九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法律顾 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 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二十一条 常规产品审批流程: (一)每年 12 月,由财务部门制订一下年度资产投资计划。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后执行。 (三)投资项目在执行时,须履行审批程序。财务部门填写《定期存款申 请单》或《理财产品购买申请单》等,经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审批后执行。 (四)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 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五)每年财务部门须将全年资产投资情况向秘书长报告。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制度,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立由办公室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 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处批准。 (四)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管理责任 4/5 第二十六条 所有投资和资产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由理事会审批的事项,履行《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 章程》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由秘书处审批的事项,获秘书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票数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或资产处置项目批准放款或实施,由最终审批 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对外披露资产管理信息需经秘书处审批。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辞退或开除 处分。造成资产损失的,并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二)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三)玩忽职守。 (四)泄漏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本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北京情系远山公益基金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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