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委托合同(HT019--2021版).pdf
HT019--2021 版: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编号: 委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 传真: 电子邮件: 微信号码: QQ 号码: 其他电子通讯地址: 受 托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合同签订地点: 传真: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 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 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 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字 体加粗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四)兴业银行在向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未向您收取未经 公示的个人贷款服务费用; (五)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信贷资金的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的条款,并且您已经充分 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 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 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您法律责任 的后果。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 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 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合同内容及业务办理流程等还有疑问,或者发 现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及时向兴业 银行客户经理或总分行客服电话咨询或投诉。 分行咨询及投诉电话: 总行客服热线:95561。 ;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按照 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 用、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将作如下定义和解 释: 一、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 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 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相应的贷款风险。 二、贷款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 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 致的风险。 (三)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 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 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 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是指除上述风险外,所有导致委托贷款无法按时收回或无 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第二章 第二条 委托事项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金额为 (币种) 元整。委托人应将委托资金划入以下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条 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对单个借款人或多个借款人发放单笔或多 笔委托贷款,但委托人委托发放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所确定的委托贷 款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实际提供的委托贷款资金总额。 第四条 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共同签订委托贷 款借款合同,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第五条 受托人按委托贷款金额的 委托费用 %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于借款发放前 一次性向委托人收取。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从委托人开立在受托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 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第四章 第七条 委托人声明与承诺 委托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 任: 一、委托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保证根据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 受托人不时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委托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 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 偿责任。 三、委托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委托人已取得及 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 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 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 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合同签署和执行未 违反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如因委托人在签 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委托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受 托人的全部损失。 五、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托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 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并持续保持受托人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六、委托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业务受受托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 其解释权属于受托人。 七、如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从委托人 在受托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 八、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委托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 文件提交给受托人审核,委托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受托人将只对交易文件 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受托人对委托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 更不承担相应责任。 九、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委托人确定的委托贷款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币种、借款期限、借 款利率等事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合同项下所有委托贷款风险均由委托人承担, 受托人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十、委托人不利用本合同权利义务从事非法、违规交易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 活动; 第五章 第八条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 资金划入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存款账户。 第九条 委托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 借款金额、借款币种、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 第十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 对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认,并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 查。同时,委托人与担保人签订相应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诉讼或仲裁时,应向受托人预付实现债权 的费用,受托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受托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 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 要费用。 受托人代为诉讼或仲裁时,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诉讼或仲裁结果,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因委托贷款产生的相关税款。 第六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委托存款账户,用于核 算委托资金,并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 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对超出部分,受托 人有权拒绝发放。 第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七章 第十六条 委托贷款风险承担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委托贷款,无 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贷款风险。 受托人承诺履行本合同及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但不承担相应的贷 款风险。 委托人声明:本人已知晓并理解本合同所述贷款风险,同意接受本合同条 款,愿意承担一切贷款风险。 第八章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 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因素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导致 受托人发生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的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受托人每日可收取应付未付手续费 %的违约金。 委托人拖欠的违约金,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拖欠的 违约金,委托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支付,借款人未按期支付的,委托人同意代 为支付,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账户中直接扣收。 第二十条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资金后,未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 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 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同意选 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 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 。 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委托人不得以解决 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立约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 项下应付款项及其他债务偿清后自动失效。 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委托人已对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准 确理解,受托人已应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双方对本 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 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 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 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并进一步同意受托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 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 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 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 APP 等。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 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 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委托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 式通知受托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 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 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 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 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 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 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有 权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委托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 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委托 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受托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受托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受托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 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收发章及受托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 往来的有效印章。委托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 人。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 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 份,委托人执 份、受托人执 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根据需要增订。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 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委托人、受托人双 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 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 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 ,或将本合同项下受托管理事项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 构承接管理,委托人/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受托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委 托人/借款人同意。 第二十八条 补充条款 公章: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指印) : 年 月 日 单位印章: 受 托 人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