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能源所视觉识别系统应用规范》;.pdf
青岛能源所视觉识别系统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视觉识别系统(VI)是运用统一的视觉符号传播组织运行理 念、建立组织知名度、塑造组织形象的重要方法,是指反应本单位性 质、特征和价值理念的标志,如所标、所全称(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 能源与过程研究所) 、所规范化简称(青岛能源所)及英文缩写组合 (QIBEBT)等。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视觉识 别系统应用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所形象标 识。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已申请 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一经发 现侵权行为,研究所将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所标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标是其形象识别的 基本标识,是研究所的象征和标志。 第五条 所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视 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制作或印制。 第六条 各部门徽标与所标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其它形式应用 时,所标应在各部门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三章 标准色及标准字体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所标标准色为蓝色 (CMYK 值为:95/75/10/0),在应用标准色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标准。 第八条 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正式场合、 正式出版物上应用所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在应用辅 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中文手写字体和 标准字体、英文字体见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应用时要严格执行标准要 求。 第四章 标准组合 第十条 中国科学院青岛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标准组 合是所基本标识展开应用时的主要形式,分为全称组合、横式组合、 竖式组合、反白组合。使用组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 形式,必须等比例缩放组合整体大小,不得单独缩放组合中的某个元 素。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所标及辅助图形不得用于: 1.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3.私人庆吊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所标。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所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所标等行为,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四条 研究所视觉识别系统矢量图以所网站下载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能源所视觉识别系统应用规范》;.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