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pdf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管理, 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推动《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 年)》纵深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聚焦青少 年发展领域的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坚持理论联系 实际,鼓励学术创新,注重成果转化与运用,为推动青少年发 展提供重要决策参考。 第三条 课题原则上每年面向全国发布,坚持揭榜挂帅和 定向委托相结合、定期发布和临时委托相结合、固定资助和绩 效激励相结合,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强化资政导向,所有课题在研究周期内需提交“决 策咨询报告”,将报告质量、采用情况与课题评审结果挂钩, 并根据评审结果按不同数额拨付尾款。 第二章 组织与职能 第五条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以下简称“权益部”)、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共同开展课题 1 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并修订课题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拟定年度课题选题计划; (三)办理课题的申报、评审、检查及成果验收,编辑出 版课题研究成果,协调课题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四)组织、协调与课题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确定选题、立项、结题、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报 团中央书记处批准。 第六条 团中央机关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出实施专门领 域课题,结合工作实际向研究团队提出相应要求,负责本部门 所提出的课题相关事项。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权益部和研究中心广泛征求意见后,拟定年度课 题选题计划,经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向社会发布课题申报公告, 明确选题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评审标准等内容。涉密、 临时性或特定工作需要的课题,可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 由权益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实施。 鼓励国内优秀青年学者参与课题申报。鼓励团组织、科研 院所、学术单位专家学者等申报课题。鼓励联合申报。 第八条 权益部和研究中心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 拟立项课题提出意见,报团中央书记处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 2 后无异议的,向课题负责人送达立项通知书,并组织召开开题 动员会,明确工作要求及时间进度。 第九条 申报课题时需说明课题组成员情况,并确定一名 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 组成员参与其他课题申请。课题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课 题申报。 正在承担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尚未结题的, 不得参与课题申报。 第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课题 组主要成员等信息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有严重影响项目执行的事项发生,课题组应及时书面报 告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研究中心在课题立项半年后组织开展中期检 查,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包括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 是否按计划投入研究、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研究内容 是否与申报公告规定的要点一致、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对 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支持等; (二)已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决策咨询报告等; (三)下一阶段进度安排。研究中心根据各课题组提交的 书面材料提出检查意见。必要时,可召开中期推进会,组织评 3 议,提出检查意见。 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由权益部和研究中心进行督导。 第十二条 课题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从书面通知立 项之日起算。受不可抗的重要事项影响,一年内不能完成的, 课题组可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权益部和研究中心同意,最长 可延期半年。 鉴于部分课题研究的时效性,可根据工作需要缩短研究期 限,并在发布课题申报公告或定向委托时提出。 第十三条 各课题组应当于研究期限内完成不少于 1 篇决 策咨询报告、1 篇课题结题报告。 第十四条 结题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3 等。 对评为“优秀”“合格”的项目,向课题组发结题证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区分等次,分期拨付,超支不补。课 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课 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规定。 课题立项后,拨付课题启动经费;课题准予结题的,根据 课题评审等次拨付剩余经费;课题评审“不合格”不予结题的, 不再拨付经费。经费数额在申报公告中予以明确。 委托课题的经费数额,由委托单位与研究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 4 第十七条 课题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益部和研究中 心限期督导改进: (一)课题申请书内容不实; (二)研究内容与申报的课题名称严重不符; (三)未及时报告严重影响项目执行的事项; (四)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实际未参与课题研究; (五)未通过中期检查; (六)不配合成果转化等工作; (七)第一次结题评审被定为“不合格”,评委认为有修 改完善价值的; (八)未经权益部同意,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 课题”名义发布成果,造成不良影响; (九)未按规定使用课题经费;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课题组无故拒绝改进,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评 定为“不合格”并终止课题。课题负责人列为限制申报人,5 年内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或成员申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 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课题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权益部和研究中 心终止课题: (一)课题申请书内容严重不实,伪造相关签名、签章; (二)课题负责人无故放弃课题研究; 5 (三)研究成果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内容,或 存在严重的政治问题; (四)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工作;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违规使用课题经费且数额较大; (七)违反相关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终止课题后,权益部和研究中心应当将相关情况通报课题 负责人所在单位,商讨课题经费追回、处置等事宜,尚未拨付 的剩余经费不再拨付。且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以后不得作 为课题负责人或成员再行申报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 课题。 项目结题后发现课题组存在上述情形的,由权益部和研究 中心撤销结题证书,并撤销对研究成果的评审意见。 第五章 成果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的成果外,应以多种方式促进课题 研究成果转化,鼓励课题组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 青少年发展政策制定、工作推进中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举措。 第二十条 课题组自行发表或出版课题成果时,应当注明 “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字样,并提前征得权益部 同意。 权益部和研究中心择优编辑出版课题研究成果,相关课题 6 组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对权益部和研究 中心的相关评审结果、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异议。 权益部和研究中心应当在 30 日内予以书面反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权益部和研究中心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4 月修订 的《共青团中央“青少年发展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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