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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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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 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已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58 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 4 月 20 日 法释〔2022〕13 号 (2021 年 12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58 次会议通过,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 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 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 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 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 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 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 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 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 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第四条 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 义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诉讼 法有关规定,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或者自行决定提级审 理。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交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逐案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依照本规定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或者调 整管辖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区域范围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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