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补充协议.pdf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补充 协议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哈密市天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黎群 联系人:柯如婷 联系电话:18599008883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99 鉴于: 甲方与乙方签署的编号为哈密商行-兴业托管2016第1号(统)的《哈密市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原托管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将原托管协议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相关修订 内容如下:: 一、原托管协议“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项下“4.2.1 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章节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乌鲁木齐分行),以甲方的 名义为甲方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所有理财 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以下简称“同一托管专户” 或“理财产品托管专户”, 见附件二)。 上述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专用章1枚 、 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 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修订为: 1) 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乙方指定的乙方营业机构(乌鲁木齐分行),以甲方作 为开户主体,为甲方针对零售客户、企金客户及同业客户理财产品开立 三个 专 用银行存款账户, 作为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对应系列理财产品的同一托管专户 (以下简称“同一托管专户” 或“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见附件二)。户名分 别为“兴业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零售客户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兴业银行哈密 市商业银行企金客户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及“兴业银行哈密市商业银行同业客户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最终以实际开立名称为准)。 上述理财产品的托管专户,应预留4枚有效印鉴,即甲方的财务专用章1枚 、 法定代表人名章1枚,乙方的监管章2枚。甲方的预留印章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 的监管印章由乙方负责保管。 二、原托管协议“第四章 理财产品资产的保管”项下“4.2.1 理财产品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章节增补以下内容: “对于甲方要求开立企业网银的,甲方将机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 码、网上银行证书交由乙方保管。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甲方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给理财资产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乙方对正确 执行甲方的正常指令对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补充协议为原托管协议(《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理财 产品托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未涉及内容按原托管协议执 行。 四、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合 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生效。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正 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合同专用章) (公章/合同专用章) 有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有权代表人(签字/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