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应用规范.pdf
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应用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视觉识别系统(VI)是运用统一的视觉符号传播组织运行理 念、建立组织知名度、塑造组织形象的重要方法,是指反应本单位性 质、特征和价值理念的标志,如院标、院全称(山东能源研究院)、院 规范化简称(山能院)及英文缩写组合(SEI)等。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应用的规范管理, 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院形象标识。 第三条 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已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其 他机构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一经发现侵权行为,研究院将 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院标 第四条 山东能源研究院院标是其形象识别的基本标识,是研究院的 象征和标志。 第五条 院标必须严格按照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规定的标准 制作或印制。 第六条 各部门、研究组徽标与院标同时悬挂、张贴、印制或以其它 形式应用时,院标应在各部门、研究组徽标的左侧(正面对视效果)。 第三章 标准色及标准字体 第 七 条 山 东 能 源 研 究 院 院 标 标 准 色 为 绿 色 ( CMYK 值 为 : C80/M25/Y100/K0)和蓝色(CMYK 值为:C90/M70/Y0/K0 ),在应用标 准色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标准。 第八条 辅助色是在实际应用中起补充和衬托作用的颜色。正式场合、 正式出版物上应用院形象标识,原则上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在应用辅 助色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第九条 “山东能源研究院”中文手写字体和标准字体、英文字体见 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应用时要严格执行标准要求。 第四章 标准组合 第十条 山东能源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标准组合是院基本标识展开应 用时的主要形式,分为全称组合、横式组合、竖式组合、反白组合。 使用组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组合形式,必须等比例缩放 组合整体大小,不得单独缩放组合中的某个元素。 第五章 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院标及辅助图形不得用于: 1.产品商标、产品包装和商业广告; 2.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3.私人庆吊活动。 第十二条 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院标。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院标识或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 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院标等行为,将视情节予以批评和处罚。 第十四条 研究院视觉识别系统矢量图以官方网站下载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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