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青理工校发〔2016〕23 号 关于印发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 年 10 月 11 日 1 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的 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正式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第二章 第三条 劳动纪律与规范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工作时间的规定,不得擅 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 第四条 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以教 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考勤依据。专职教师应当根据学校及所 在部门的规定与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学习、培训、 会议等集体活动,并予以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非专职教师实行坐班制,须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上下 班,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 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第六条 考勤管理与要求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制订符合本部门 2 用工特点的考勤办法。各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考勤统计上报 工作。 第七条 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岗位聘用、薪 酬发放等重要依据。各部门应据实填报考勤,每月 5 日前将上月 考勤汇总表、请假条、销假条报送人事处。考勤签到簿及相关考 勤记录由各部门保管以备查,人事处将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认真及时查处本部门教职工中违反劳动纪 律的现象,对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瞒报、漏报的,依据《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并按一定比例扣减主要责任人 的绩效工资。 第四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 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 教育;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连续旷工 3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 5 个工作日者,年度 考核为不合格。 (二)教职工当月累计旷工 1 至 3 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奖 励性绩效工资;旷工 4 至 7 个工作日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旷 工 8 至 14 个工作日者,停发当月工资和全年绩效工资。 3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 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程序。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所在部门写明处理意见,报送学校予以处理。本人对处理结果不 服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或《青岛理工大学 校内教师申诉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章 第十三条 请、销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病、探亲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 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应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照管理权限履 行审批手续,填报《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第十四条 审批手续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事请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 行请假手续,并按要求进行报备。 (二)教职工请假 5 个工作日以内(含 5 个工作日)由处级 部门领导批准,5 个工作日以上 10 个工作日以内(含 10 个工作日) 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0 个工作日以上由 校领导批准。 (三)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教职工请假申 请表》,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能离开。需续假者,应在假期到 期前办理完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按照前后总天数逐级 4 报批。 (四)教职工请假,假期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及时 销假。未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者,超过批准假期的时间,按旷工 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各类假期及待遇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教职工 请病假须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 3 个工作日以上的 需校医院签署意见。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 10 个工作日以上 1 个月以内的按病假实际天数扣发奖 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假 1 个月以上的,自第二个月起 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病假超过 6 个月经学校研究同意长期病休的,工作年限不 满十年的,按 70%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工 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按 80%计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 绩效工资。核发工资数低于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青岛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第十六条 事假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 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 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每满 5 个工作日,扣发 1 5 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 第十七条 产假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假期 158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 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 15 至 30 天 产假;怀孕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 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在内,产前、产后连续计算。 (二)产假期间,女职工可领取生育津贴,学校按生育保险 缴费基数扣发产假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婚假 教职工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为 3 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途中交通费、 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九条 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含养父母及父 母双亡抚养其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请丧假,假期 为 3 天,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另给路程假。丧假期间薪酬待遇不 变,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二十条 护理假 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可享受护理假 7 天,陪护期内薪酬待 遇不变。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 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教职工探亲路 6 费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必须在 5 天内将详细情况以书面 形式报告人事处,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经上级有关部门认 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假。在规定的工伤假内,薪酬待遇不变。 第二十三条 其他假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在部门应当在每天的劳 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 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劳动纪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成员由 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工会、人事处、教务处、 研究生处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劳动纪律管理工作,但 滥用职权、对本部门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向校内外其他部门或单位借调 工作人员或擅自安排本部门职工到校内外其他部门或单位工作, 未经允许安排借调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确需借调工作 人员的,须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对处理不服或遭打击报复者,可按照《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或《青岛理工大学校内教师申诉办法》 7 进行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 附件:青岛理工大学__(部门)__年__月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 表 8 附件: 青岛理工大学 (部门) 年 月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 部门(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考 勤 明 细 人员 序号 姓 名 全勤 病假 事假 旷工 产假 婚、丧、护 其它 理、工伤假 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9— 类别 16 17 … 合 计 部门负责人: 填表人: 备注: 1.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参加考勤人数调整本表;2.有各种假期及旷工情况的应将假期 或旷工天数填在相应表格内;3.人员类别分为正式人员、派遣人员、实业公司人员、返聘 人员、临时用工等,各部门应据实填写;4.本汇总表每月 5 日之前报送人事处,考勤签到 簿及相关考勤记录由各部门保管以备查。 …………………………………………………………………………………………………… 青岛理工大学 报送单位: 年 月教职工考勤情况汇总表回执单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时间: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10— 年 月 日 2016 年 10 月 13 日印发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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