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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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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强化职工 知识产权意识,确保研究所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和流失,同时为鼓 励所属部门和个人进行创造性的研究与开发,保护研究开发人员 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 《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包括职工、所级项目 聘用人员、进修人员、博士后、在学研究生、离退休人员、停薪 留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包括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物质等; 2、商标和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本所及其所属部门、企业拥 有的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以及不为公众所知只有本所及其所属 部门、企业拥有的管理、设计、工程、市场、服务、财务信息等; 3、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本所及其所属部门、企业的物 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本所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 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 4、由本所及其所属部门、企业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 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百科全书、辞 书、教材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以上各项知识产权,不论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是否通过鉴定 或评审,不论是阶段性成果还是最终成果,不论是否转让或对外 提供,均属本办法保护范围。 第四条 研究所实行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本所知 识产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门为科技发展处。所内知识产权纠 纷调解处理的最高裁决机构为所务会议。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与归属 第五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本所人员在执行本 所的任务、利用本所名义或利用本所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 成果所取得的权利,主要包括: 1、履行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2、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所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交付的其它 任务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3、利用本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有协议约定 的除外); 4、本所人员因各种原因在离开本所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本 所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成果。 第六条 对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或登记条件的相关成果,发明 人、设计人应报科技发展处进行审核并报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研究所加强申请或登记前相关科技成果的策划与管理,避免 丧失新颖性。 3 第七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职务发明人、设计人有在知 识产权文件中署名和获得荣誉与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 而在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研究所人员承担各 类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由研究所享有。 研究所正式职工在分所/分支机构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 权归研究所享有;对于已经产生的知识产权,研究所保留依法追 索的权利。 第九条 研究所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以及英文名称、英 文简称)、徽章、所标、网络域名等标识,其所有权属于研究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研究所书面授权,不得使用。以研究所名义 设立机构、签署合同或协议等时,须经研究所书面授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研究所应针对知识产权实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 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 参加国内外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成果,应经研究所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保密办公室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所人员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 凡因侵犯其他组织和个人知识产权给研究所造成损失或致使研 究所受到法律诉讼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研究所授权或许可,以剽窃、 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 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研究所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的,研究 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4 研究所应依法积极通过行政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制止侵害研 究所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研究所知识产权权益。 第十三条 从调解、仲裁、诉讼中获得的侵权赔偿或者补偿 费,扣除调解、仲裁、诉讼等相应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研究所应 作为许可他人实施的收益,并向发明人、设计人分配收益,进行 奖励。 第十四条 经研究所保密办公室认定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或其他保密知识产权的,应委托具有国防或保密资格的社会中介 机构代理。对需要解密的国防、保密知识产权,应经科技发展处 和保密委员会审核并报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需要放弃已获得的知识产权,应经科技发展处审 核并报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应用 第十六条 研究所以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 等方式大力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工作。 研究所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研究所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 权作价入股的,应经科技发展处和保密委员会审核并报领导批 准,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等有配合做好研 究所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所转让知识产权或者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由科技发展处和财务处审核,报领导批 准并公示后,依法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所转让国防、保密知识产权,应经科技发展 处、财务处和保密委员会审核并报领导批准,依法办理。 5 第二十条 研究所采取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 股等方式推广应用知识产权获得收益时,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及为推广应用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 合理报酬和奖励,奖励方案按照《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工热发字〔2014〕30 号)有关条款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奖励 办法(试行)》,研究所通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获得奖励时,获 得授权的国外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部分直接补贴到相关团队, 其余由研究所统筹用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所需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科技发展处负责制定研究所知识产权战 略规划、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组织和推进研究所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登记流程、知识产权纠 纷处理流程、论文公开前的知识产权审查和保密协议签订程序的 建立和完善以及知识产权审查办法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所知识产权工作分管领导、管理骨干和 科技人员组织参加或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能 力。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实验 室(中心)应至少委派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负责本实验室(中心) 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管理,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对项目 的知识产权检索、策划、跟踪、分析等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应规范知识产权的及时识别和保护工 作。 6 (1)在科研工作中及时建档归档,科研工作承担人员应当 将法律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及时上交。承担人员及所在实验室必 须评估研究成果及全部原始技术资料,属于专有技术和技术秘密 的应妥善保管及归档,具有专利特征的应当提出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具有时效性,相关人员应在技术未向公众披 露(包括学位论文、文章、研究报告、展销、鉴定等)前提出申 请。专利申请需由项目组或个人(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提出。 研究所为专利权人,发明人或设计人有义务协助研究所实施。 (3)凡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软件均应通过科技 发展处向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著作权登记申请。 (4)对不宜申请专利或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智力劳动成 果,应作为本所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应建立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机制,将知识 产权战略作为研究所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与工作人员、相关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时,应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等相 关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研究所派出参加学习、进修、合作研究的工作人员、相关人 员应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研 究所拥有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其它知识产权私自处臵。在此期间完 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其权利归属应由研究所与接受组织通过合同 约定。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相关人员在离职前,应将与研究工 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样品、产品和有 关技术秘密资料、数据及其载体等交回研究所,不得以任何方式 7 留存;离职后,未经研究所书面许可,不得复制、发表、泄露、 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并且不得利 用其在研究所获得或掌握的知识产权或资料、材料与信息从事有 损于研究所利益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发展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工热发字〔2009〕56 号)同时废止。 抄送: 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8 2015 年 12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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