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3.产业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申报说明.doc
附件 13 产业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项目申报说明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参与高精尖产业强链补链工作,制定强 链补链方案且通过审核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属于汽车整车、 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 汽车、智能制造与装备、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氢能和燃料 电池、前沿新材料、重点民生食品保障等领域,其中汽车整 车企业为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京具备生产资 质的整车生产企业。 2.供应链配套企业应为京津冀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申报企业不为配套企业的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汽车整车供应链配套企业应为整车一级零部件 配套企业。 3.配套条件,为申报单位主营产品提供配套(不计入申 报单位固定资产),2021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签订采购合同, 且实际履约金额(不含税)在一定额度以上。其中,汽车整 车企业 3000 万元(含)以上,非汽车整车领域企业 300 万 元(含)以上。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产业链龙头企业给予支持,按实际履约金额(不含税) 的 5%奖励,对应每个供应链配套企业(汽车整车供应链配套 - 1 - 企业除外)奖励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每个产业链龙头企业( 汽车整车企业除外)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整车 方向对应每个供应链配套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 3000 万元, 每 个汽车整车企业每年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附件:13-1.申报材料清单 13-2.常见问题 - 2 - 附件 13-1 申报材料清单 1.产业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申报表(附件 13-1-1) 2. 承诺书(附件 13-1-2) 3.《XX 企业供应链采购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 4.明细表(附件 13-1-3) 5.对应采购合同的实际履约发票、支付凭证(包括银行 转账回单、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汇票、电子商业 汇票、银行本票等) 、记账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6.配套企业行业类别证明材料(101 统计报表,如未纳 统则提供企业未纳统情况说明和电子税务系统纳税人信息 截图,加盖公章) 7.配套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如年度审计报告、财务 报表附注内容、公司章程等(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复印件加 盖公章) - 3 - 附件 13-1-1 产业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加盖公 章) (系统带入) 单位性质 (系统带入)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系统带入) 产业龙头企业 实际经营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整车企业公告批次 行业代码(4 位) (仅汽车整车 企业填写) 整车企业目录序号 产业链所属领域 整车生产资质所在 地 (仅汽车整车企业填写) 通讯地址 主营产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供应链配套企业 1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4 位) 注册地 通讯地址 配套产品名称 (对照采购合 同填写) 联系人 配套产品对应主产品名称 联系电话(手机) 合同对应的资金申请情况 首次合同签订日期 资金申请额(万元) - 4 - (系统带入) 本次申报实际履约额(不 含税,万元) 仅汽车整车企业填 写) 供应链配套企业 2 基本情况 ...... 资金申请总额(万元) 注:1.行业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如实填写,请参考 101 统计报表或电子税务系统纳税 人信息。2.配套产品对应主产品名称应填申报单位主营产品名称 - 5 - 附件 13-1-2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承诺书 (2023 年) 本单位拟申请 2023 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产业 链强链补链协同奖励项目,具体承诺如下: 1.本单位严格遵守《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 2.本单位提交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申请资 格和条件符合公告规定; 3.本单位与相关配套企业未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 过采购合同; 4.本单位不为相关配套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5.本次申请项目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6.本单位长期立足北京稳定发展(5 年内法人主体在北 京发展); 7.本单位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监管; 8.本单位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若违反以上承诺事项,将 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退还全部资金; 9.本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 资金,对高精尖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 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涉嫌犯罪的,自愿接受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签章): 时间: 日 - 6 - 年 月 附件 13-1-3 支付凭证明细表 凭证 类型 收款 单位 付款 单位 例 ** ( 配 套 银 行 回 企业名称) 单 ** ( 收 款企业 名称) 例 ** ( 配 套 电 子 银 企业名称) 行汇票 ** ( 收 款企业 名称) 序号 对应配套 企业 年份 日期 金额 (元) **(付 款企业 名称) 2022 年(按 照 回 单 记 载) *月*日( 按照回单 记载) ** ( 按 照回单 记载) **(付 款企业 名称) 2022 年(按 到 期 日) *月*日( 按到期日 ) ** ( 按 照汇票 记载) 备注 到期付 款 1 2 3 … 合计 注:1.凭证类型为“银行转账回单”“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汇票”等,根据 实际填写。 2.日期按照如下要求填写:(1)银行转账回单:按照回单记载的时间戳、委托时间或 交易时间等填写;(2)汇票:到期付款的,按汇票到期日填写;见票付款的,按配套企业 提示付款日填写;(3)其他票据按照出票日填写。 3.支付凭证金额应与对应的单张或多张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不一致 的,应在备注说明原因。 - 7 - 发票明细表 序 号 对应配 套企业 发票 代码 购买 方名 称 销货 方名 称 货物 名称 不含税 金额( 元) 价税合 计金额 (元) 例 ** ( 配 套企业 名称) ( 发 ***** ** 票 左 *** ( 企 上 角 ( 发 业 名 数字) 票 右 称,发 上角 票 上 No.后 方) 八 位 数字) ** ( 企 业 名 称 , 发 票 下 方 ) ** 2022010 ** ( 按 ( 货 1(按发 发 票 记 物 具 票 右 上 载) 体 名 角记载) 称,按 发 票 记载) **(按发 票记载, 为含税金 额) 发票 号码 1 2 … 合计 注:1.如货物名称条目较多,填写主要货物。 2.如发票实际未完全付款,应在备注说明已付款金额 - 8 - 开票日 期 备注 记账凭证明细表 序号 对应配 凭证 套企业 编号 摘要 例 ** ( 配 套企业 名称) ** (按 记账 凭证 记载 ) 付**公 司**货 款(按 记账凭 证记载 ) 例 ** ( 配 套企业 名称) ** (按 记账 凭证 记载 ) 付**公 司**货 款(按 记账凭 证记载 ) 借方 科目 贷方 科目 应付账 款(按 记账凭 证记载 ) 银行存 款/应付 票据( 按记账 凭证记 载) 金额( 元) 年份 记账 日期 ** ( 按 记账凭 证记载 ) 2021 ( 按 记 账 凭 证 记载) *月* 日(按 记 账 凭 证 记载) ** ( 按 记账凭 证记载 ) 2021 ( 按 记 账 凭 证 记载) *月* 日(按 记 账 凭 证 记载) 备注 1 2 3 … 合计 - 9 - 附件 13-2 常见问题 1.Q:供应链配套企业可否申请该项奖励? A:不能。支持对象为产业链龙头企业。 2.Q:与供应链配套企业签订的联合开发/测试验证环节 供销合同是否计入首次采购时间? A:量产前试验环节不一定最终纳入配套体系,因此其 供销行为不计入首次采购时间;如该配套企业顺利纳入,前 期试验环节的供销额也不计入申报合同金额。 3.Q:以前年度申报过的供应链配套企业首次配套,今 年新增了采购额能否继续申报? A:不可以,申报单位不可将同一家供应链配套企业重 复申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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